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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舆论杀人”的典型?
2007-10-31 15:09:50 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查看次   评论 0 条

张金柱在法庭上受审。资料图片

    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肇事逃逸  引发民愤

   1997年8月24日晚9时左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路口的人们目睹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辆逆行的轿车撞上两辆自行车,其中一位骑车的少年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另一位骑车人和自行车被裹在车下拖着狂奔,自行车与地面摩擦发出一片片火花,满街的行人都惊呼起来。

   两位警察、行人、三辆出租车在义愤之下,几乎一起加速对小轿车围追堵截,小轿车最后被一位武警战士强行拦下。而这时轿车后面已留下一条长达1500米的血路。骑车人被拉出后,几乎体无完肤,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后跟白骨绽出……

   8月25日,当地《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

  两罪并罚  判处死刑

   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则辩称,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儿发作,加之多日在医院护理父亲的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拖拉苏东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击者的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可见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意识是清楚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张金柱死于舆论之手吗

   此案虽发生于十年前,但至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连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在全国新闻传媒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为张金柱所作的辩解显得那么纤弱无力。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

    应该说,这话有一定的道理。显然,如果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大不了降一职,党内警告处分也就完事;最坏也不过是判个缓刑。

   种种迹象已经表明了这样的趋势:事发次日,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送往医院“看病”,还有人向苏东海发出威胁,连报道该事件的记者也接连接到恫吓电话。很多目击者三缄其口,怕受报复。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直到《焦点访谈》披露后,案件才有了重大转机。可以说,记者介入不仅阻止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可能,而且将此事扩大化了。

   但是,不要忘了,传媒并无审判权。张金柱是否当杀,只能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

   张金柱犯交通肇事罪,这是肯定的。按照刑法,此罪即使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后果,也只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处罚。但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消极逃逸,即肇事后肇事者不及时救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而张金柱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肇事(致一人死亡)后,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跑,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不可谓不恶劣,结果不可谓不严重,这种积极的逃逸行为,本身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判张金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的。虽有些偏重,但也情有可原:依据张金柱犯罪情节之恶劣、社会影响之严重、拒不认罪之态度,难道不应该从重惩处吗?

   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教授认为,交通肇事有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1)为杀人灭口,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2)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死亡的。张金柱案就是一个典型。

   张金柱被判死刑后,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甚至有人专门出书为他鸣冤。虽然直到现在,法学界对张金柱是否应该判死刑还有争论,但对一个案件如何量刑甚至如何定罪有不同看法,都是正常的,这也说明法治环境的宽松、法学界的活跃。而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则不是一个法律至上国家的表现。

   诚然,某些传媒的某些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但说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并借此否定舆论的监督,是严重的认识错误。截至目前,影响中国司法公正的致命性因素,不是舆论监督,而是各种权力的不当干预。而舆论监督表面上是监督司法,其实是监督各种权力防止其不当干预司法。

   张金柱是罪有应得。而终于讨回了公道的被害人苏东海一家也并不轻松:在此后的漫长岁月里,他们都将不得不承受失子的伤痛,他本人更是不得不承受浑身伤疤的疼痛,不得不承受从高级宾馆的高级厨师到看车人的转变(事故使他连勺子也拿不动了),不得不承受巨额的债务,即使在炎热的夏季,他也只能长衣长裤长发,为的是遮盖身上和头上的伤疤。(作者:马守敏 徐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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