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我国的国情和政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内容。《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8号)贯彻实施以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体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在实践中,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与工作方式存在不同的认识,缺乏具体而统一的操作规范,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就基层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与工作方式进行探讨。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基层党委政法委通过各种执法检查、个案监督、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各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执法监督工作的作用已有初步体现。如超期羁押专项检查、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每年检查、涉法信访问题集中清理、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典型个案和挂牌案件跟踪督办、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理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政法部门均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促进了严格公正执法,取得较好效果。 在对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调查分析中,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1、对党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职权与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有些人认为,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各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宪法和法律已赋予了人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不但有干扰司法独立之嫌,而且与人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比,缺乏法律依据和监督刚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尤其是个案进行监督。 2、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缺乏保障措施与机制,监督的力度过分依赖于领导的批示。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就很难奏效。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纠正,也缺乏相应的启动纠错程序的具体规范。尤其是个案纠错,由于党委政法委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更不能越俎代庖,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作出决定或指示,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执法部门法定纠错程序之间相衔接的机制尚不完善。 3、疲于应付个案监督和信访办理,宏观监督力度不够。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治的领导,其执法监督应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防止权力滥用,重点监督政法部门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以及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以此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即使对个案的监督也应注重以宏观的视角从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但是由于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力量配备不足,而群众涉及个案的反映和信访却大幅增长,许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这使得党委政法委难以把精力集中于对政法工作的宏观领导与监督。
二、明确监督职权,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不同的主体凭借自己依法拥有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适当的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就能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就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而言,毫无疑问,其监督的客体是政法部门,监督的内容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而需要深入研究的是其监督属性、监督职权和监督规则。 (一)执法监督的定位与属性 法律监督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属于社会监督范畴,与人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分属两个法律监督体系,有着不同的属性。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政治性,以党组织的名义进行,反映党的意愿;二是广泛性,宪法和法律未明文规定党的执法监督的具体权限与范围,党委政法委对各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均可实行监督;三是权威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但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和地位;四是灵活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主要遵循党的监督工作程序进行,形式更加灵活多样;五是间接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并不直接启动法定监督程序,而是可能启动法定程序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监督的职权与工作方式 执法监督的职权与工作方式应根据执法监督的属性来设置、确定。我们认为,执法监督的职权与工作方式主要有: 1、知情权。要开展执法监督,首先必须了解、掌握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否则便是无的放矢。党委政法委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的方式了解、掌握政法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可以要求政法部门对执法情况作书面报告,从而针对某一时期执法中突出的、共性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改。可建立政法部门重点案件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对国家赔偿案件、错案责任追究等要求每件必报,及时从中掌握信息、了解情况。 2、督办权。对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及重要信访案件,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执法不公的案件,有权督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认真办理。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应建立和完善督办机制,如专人负责制、限期督办制、督办台账制、进展报告制等。 3、调查权。应明确党委政法委有直接调查权,以保障督办的落实。党委政法委发现政法部门办理督办事项确有不当,可组织人员直接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受理的反映政法部门在执法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建议权。一是对政法部门执法机制建设和执法办案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执法监督建议书。二是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出建议,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政法干警的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了解较多,较有发言权,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任用宜由党委政法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考察和管理。三是对执法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5、协调权。在政法部门依法实施执法活动受到阻力和干扰时,可发挥党的领导权进行协调,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对政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政策和法律中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会议协调方式(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政法部门负责人会议、政法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等)或者书面协调方式组织协调。 (三)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们认为,党委政法委正确行使执法监督职权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执法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关系。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各政法部门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关系处理得好,可相得益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与人大相关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互通法律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有些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政法委要借助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法院内部监督的刚性和体系,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启动法定监督程序,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党的意志,并赋予其国家强制力。 2、处理好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程序的每一环节或阶段在未完成前,应当是独立的。这就要求执法监督对司法程序不能随意干预。我们认为,在司法程序未终结前一般不应启动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的方式上,个案监督只能以建议方式进行,并且对于个案的实体问题不宜直接进行调查或作出决定。 3、处理好专项检查、个案监督与宏观监督的关系。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方式,可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根据某个时期的执法工作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监督重点,注重在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坚持抓重点、攻难点、找共性、抓宏观,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者介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