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是检察业务流程的最后一道关,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向,在这道关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兴平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政治稳定的大局,结合工作实践,多途径、全方位开展公诉业务,大胆探索,创新机制,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力地推进了公诉工作。
一、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应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严格把握执法尺度。一方面,该严则严,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当宽则宽,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挽救失足者,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所在。
二、慎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努力创新 “青少年维权岗”。 一是认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组建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挑选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善做思想工作的干警,专人专职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正帮教工作。在审讯时,变“讯问式”为“谈话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激发其向往新生之情。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基本原则,将办案的重心放在了如何更有利于犯罪者的社会回归这一方面。努力落实监护和帮教措施,有效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通过与家长见面,走访学校、被害人及其家长,着重查明犯罪的动机以及案发的背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等情况,对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综合分析,慎重做出决定,对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对确需起诉的,在制作起诉书时明确提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在出庭公诉时,依法建议法庭从轻处理,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二是落实帮教和犯罪矫治。制定帮教制度,多种形式开展帮教。办案组因人施教,结合办案,寓教于审,推行“圆桌式”交流方式,在宽松的环境下谈话,进行面对面教育;家访时不着检察服,警车不进小区不进村;对做不起诉处理和判处缓刑、重返社会的未成年人,积极联系其家属和学校,进行跟踪教育和回访,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做好的思想帮教工作,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三是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在打击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除了在办案中进行法制教育外,还建立以家庭、学校为主,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的教育预防体系,在中学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派合适检察官担任法制校长;并经常派出检察官亲临学校或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或失学少年进行法律宣传活动。近年来,兴平市检察院已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宣讲课10余次,受教育人数近万人。
三、有效运用不起诉权
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对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而偶犯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对其进行思想改造。在办理梅某抢劫案中,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了解到他还是一名未成年的中学生。为了让梅某能继续学业,我们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讲政策、讲法律、讲出路、讲亲情,通过对案件入情入理的分析,使他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及其根源。最后,我们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处理,受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和社会上的欢迎。
四、创新案件办理机制
一是刑事和解机制。刑事和解方式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案中,尽力化解矛盾、排解纠纷,将矛盾化解情况和达成协议及履行情况作为考虑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同受害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协商,在起诉前达成谅解,做出赔偿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对不诉。对于确需提起公诉的案件,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二是快速办理机制。有针对性地提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速度,加快办案流程,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嫌疑人在押期,用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从“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向“依法保护人身自由”上转变,尽量适用简易程序。2006年,我们适用了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公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极少,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 三是人性化办案机制。我们努力做到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相结合,审查起诉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独进行传唤、询问,保持低调,尽量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适时变更强制措施。 从我们的执法实践来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安机关、上级公诉部门的某些考核标准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着严重冲突,如公安机关的“三率”、上级公诉部门对不诉率的限制等等;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只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需要多方的通力合作,特别是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支持,如果少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支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势必难以落实。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更新观念,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兄弟单位的协作,更新考核评价体系。
作者介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