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陕西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司法机关正在全面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看到,职务犯罪仍在严重侵害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着社会风气,损害着国家机关的威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实践中遭到的重大课题。据笔者的实践和思考,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处罚与形势的关系,在当前尤为重要。
一、新形势对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
任何犯罪都发生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其社会危害性必然受到时空的制约,对犯罪的处罚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形势的影响。例如,发生在建国初期的贪污、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大于发生在国家经济发展时期,在处罚时当然就会考虑这种因素。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是不同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全面分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宽严的界限,依法做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当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地揭示了形势与处罚的关系,即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二、宽严相济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考虑到社会上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形势,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应突出从严的一面,当严则严。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扭转社会风气,端正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必须从严处罚职务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否则,就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上升趋势,真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当然,对于那些轻微犯罪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职务犯罪,以及尚有教育挽救可能的犯罪分子,在处罚时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形式,促使其回归社会,防止再犯。
三、正确分析不同时期刑事犯罪的态势
回顾我国近代刑法史,其总是伴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而变化。同一种犯罪,发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下,便可能受到不同的刑法处罚,这便是形势对处罚发生影响的结果。建国初期,我国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打击犯罪的基本策略,1979刑法即贯穿着这一精神。从1983年开始,“严打”方针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偏重于严。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逐渐调整到宽严相济的科学模式上来。这一理论可上溯到古时,古周即有“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即刑罚的轻重要根据时势的需要来确定,孔子提出“宽猛相济”之说。应该说,回到宽严相济上来,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四、对职务犯罪的处罚与形势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处罚与形势的关系,对我们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非常有益,对此,我们应着重把握以下要点: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力戒感情用事,搞惩办无边,法外施刑;二是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形势,注意区别犯罪性质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观恶性的深浅,当严则严,决不姑息,该宽则宽,治病救人,不搞“一刀切”;三是正确处理职务犯罪的处罚与形势关系,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使“宽”与“严”都发挥积极作用;四是转变司法观念,处罚职务犯罪一定要着眼于社会和谐,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
作者介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