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工作。检察机关只有建立和健全排查涉检信访案件,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才能有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当前涉检信访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社会已进入转型时期,也进入了矛盾突发时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涉法涉诉、土地征用、城市拆迁、非法集资融资、库区移民等方面的信访问题依然突出;境外的影响、非政府组织对群众的影响、网上虚拟世界对现实社会的影响、非传统安全问题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当下,法律公信力的低下,社会诚信的缺失,加之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中国传统文化以及独具特色的“人缘”与“地缘”关系,处在这些个夹缝当中,检察机关要为化解调处这些社会矛盾纠纷付出较大的成本。仅去年,全国共排查涉检信访案件3096件,办结2942件,占95%,息诉2508件,占据81%。在已办结息诉的案件中,进京访579件,占清理排查数的95.5%。清理排查违法扣押物案598件,办结息诉516件,返还人民币3348万元、美元3233元、汽车5辆、房屋9套、土地4.6亩。清理未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案549件,办结息诉540件,兑付金额2340多万元。就我省而言,2006年省、市、县三级信访机构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4.8万人次,省信访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1万件次,其中,来省集体访951批、2.7万人次,进京上访6658人次,发生群体性事件1323起。 目前,一些老的涉检信访案件至今还没有解决,新的涉检信访仍不断产生,涉检信访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信访量虽有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去年,高检院接待的来访中,涉检访占18.9%,绝对数仍较多。 二是重复信访虽有下降,但比例仍然较大。去年高检院接待的上访中,涉检重复访959件次,占涉检访总数的70.7%,绝对数388件,占涉检重复访次数的40.5%。 三是反映检察机关立案环节的问题比较突出。去年高检院接待的1357件次涉检访中,首次进京访398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反映举报后未查处、未答复的198件,占首次涉检进京访的49.7%。 四是一些上访老户案件解决难度越来越大,一些已息诉的老户存在反弹的可能性。信访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严峻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上决不能有丝毫松懈。
二、涉检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
总结和反思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难看出,涉检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侦查阶段取证不全面,审查阶段不细致,引发上访。此类案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20%。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个别干警只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侦查取证,重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无罪证据的收取,从而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撤诉、不起诉,引发赔偿、上访案件的发生;二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导致错误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询问受害人,而主要是通过阅卷审查证据,由于重法医伤情鉴定等有罪证据的审查,忽视受害人隐瞒病史的事实,造成错误逮捕。在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虽然依法办案并无过错,但仍导致当事人申请赔偿和上访的发生;三是司法鉴定制度不合理,机构重叠,各执已“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个伤情数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就我省而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医院就有数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鉴定和到审判阶段有争议委托的鉴定出现矛盾后,往往各执已“鉴”。这样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鉴定,引发当事人上访。 2、自侦部门办案中处理扣押款物过早,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上访。主要表现在:个别案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证据不全面,理由不充分,法律文书不齐全,案件未终结或作出生效判决,就急于作出没收决定、上缴国库或返还发案单位,且个别案款的处理法律文书不全,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往往依据判决书未认定的数额要求退还被扣押的款物,从而形成了被动局面,造成当事人的申诉上访,这类案件占涉法上访总数的33%。 3、行政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形成涉检上访的问题发生。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机构,对本应由其管辖处理的问题而不积极作为,相互推诿,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向司法机关求助上访;二是由于刑法修改后,案件管辖出现交织,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对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加之“证据不足”无具体标准,又因办理此种案件成本较高,经费不足,造成公安机关和法院相互“踢皮球”的局面,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又无明确规定和司法解释,引起当事人的上访,这类案件占总涉检上访案的44%。
三、检察机关排查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重点
根据当前涉检信访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排查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重点应从如下几点抓起: 一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二是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处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三是控告检察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四是控告检察机关未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宽不宽、该严不严,处理有失偏颇的。其中涉检进京访,重复涉访案件是重中之重。
四、建立和健全排查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的途径
一要建立下访巡访工作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深入开展下访巡访工作。以下访巡访为载体,积极排查涉检信访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思想疏导教育的方法,力争把案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检察环节。要精心组织,制定方案,由院领导带队进社区、进乡村,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认真排查涉检矛盾纠纷,依法妥善解决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稳定及城市困难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不断探索完善下访巡访工作模式,使下访巡访成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有效载体,成为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目标的有效载体。 二要切实加强联合接访工作。要把联合接访作为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息诉罢访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要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选定需要联合接访的案件,组织抽调骨干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开展联合接访。对案结事未了的,人员不能撤,工作不能停,标准不能降,确保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直至真正解决问题。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积极协调开展联合接访,采用现场接访、现场答询,现场调解的办法,实现相关部门间的有效沟通,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通过联合接访,引导越级、缠闹访人员回到当地,把上访变下访,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访和进京访。 三要着力加强举报工作。检察机关立案环节引发的涉检信访占到涉检信访总数的30%以上,加强举报工作势在必行。针对举报线索缓查、存查、未查较多的问题,举报中心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及时排查清理线索,加强督办和审查。认为工作存在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向检察长报告。侦查部门人少案多的地方,举报中心应按规定积极开展初查工作,及时消化线索,认真答复举报人,取信于民。要加强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完善举报线索的管理机制,防止线索处理的随意性和举报线索泄密。通过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强化举报中心的内部制约,做到专人负责,逐级审批,准确分流,严格执行要案线索上报备案和线索分类评估制度,认真填写“信访三联单”,做到有台帐,有登记,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通过定期清理,使群众的每一封来信均在7天内得到妥善处理,切实解决立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要实行信访听证制度。涉检信访听证就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影响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信访人、被信访人(即利害关系人)就特定信访事项向处理信访问题的检察机关表达意见,提供出示证据、陈述申辩质证以及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核实、接纳证据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以便给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使信访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信访问题得到公平、公正地评议,达到息诉的效果,进一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对一些涉检进京访、越级访案件,要在重新复查的基础上组织公开听证,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决定案件是否终结。对多次反复进京上访的案件,原则上都要组织公开听证;凡是明显有瑕疵而不纠正的,原则上都要更换办案人和办案地。要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慎重扎实地做好案件终结工作。对已经终结的案件,要与人大、政府及公安、法院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衔接,统一接访口径和办法。对少数违法闹访人员,要做好证据搜集和固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要提高排查化解能力。一是推行便民接待措施。如在检察院办公大楼大厅安装电子触摸屏,群众只要点击触摸屏即可了解各个检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方便群众信访。安装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在互联网上公开维权电话、电子信箱等,使群众举报更为快捷安全。二是创造良好的信访接待环境。如装修接待室、候谈室,购置空调、沙发、饮水机等设备,制作控申工作流程图,同时以告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院领导和接待人员的照片和接待日期,告知当事人诉讼信访的条件、信访工作制度等规定。给当事人发放便民服务卡和诉讼风险告知书,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三是推行双向承诺制。检察人员要向信访人承诺:一般信访举报件在7日内告知受理情况,一个月内办结并反馈;反映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的信访举报件,一个月内告知受理情况,三个月内办结并反馈;要求信访人承诺在检察机关办理其反映问题期间,不得重复上级或越级上访。检察人员无故违反规定,引起上访人越级上访的,要视情节予以处分。四是推行释法说理。在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文书格式,增强文书说理性,对当事人有疑惑的案件,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疑惑,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五是推行接访中运用心理咨询。聘请心理咨询专家和取得心理咨询资格的志愿者,以接待员的身份参与接访,通过心理咨询,掌握上访人心理状态和真实诉求,找准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要派接访人员培训学习心理知识,提高自身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的能力。六是建立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依靠当地政府逐步探索建立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对涉检信访中要求补偿的生活确有困难的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要讲究化解矛盾艺术。要运用“诚、快、公、稳”的“四字要诀”使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具有艺术性。一是接待涉检缠访问题体现一个“诚”字,法理人性并用,引导来访人员理智地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处理告急涉检信访讲求一个“快”字,坚持做到快分流、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快结案;三是对待疑难涉检信访问题把握一个“公”字,坚持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控申科长亲自上案处理制度,切实做到检务公开、办案公开、答复公开,增强办案透明度;四是办理涉检集体访案件强调一个“稳”字,力求一次性解决,不留隐患。 七要建立五大机制。注重排查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效,需要着眼长远,建立五大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处理涉检信访问题领导机制。如成立处理涉检信访问题领导小组,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是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第一,建立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信访、分流转交,上级交办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上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迅速反应,占据主动。第二,建立内部信息互动交流机制。及时与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第 三,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思想,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举报中心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反馈,防止漏管失控。要注意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赴省进京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建档造册,并及时向政法委和信访部门报告情况,为其他部门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三是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检察机关注重从自身执法活动和受理举报、控告、申诉中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主动与所在地党委、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联系,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在第一时间要有主管检察长赶到现场,控告部门、办公室、法警队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相应的控制应对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或引发越级上访。针对涉检信访问题内容复杂、面广线长的特点,实行市、县两级院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四建立缠访缠诉处理机制。对无理取闹缠诉缠访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公平答复,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群众的舆论做好化解矛盾、促息罢访工作。 五是建立抓本治源工作机制。实行领导包案制和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落实首办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 八要推进信息技术在信访工作中的应用。开发使用视频网络接访系统是提高排查涉检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传统的接访办法模式,通常会出现接访人和上访人在时间、接访、反映问题认定处理上不同步、不协调的情况,不仅效率不高,常常使工作陷入被动。借助办公软件,通过硬盘刻录机在上下级院之间开通视频网络接访系统,实现信息技术在信访工作中的应用。一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解决了上下级检察机关接访不见面、两张皮和时间错位问题,使联合结访经常化。二是上级院当场可以听取上访人反映的情况和诉求,及时了解下级院办案过程和处理意见,及时判明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地督办意见,同时也减轻上下级院的工作负担,简化工作程序和流程,缩短办访期限。三是便于上级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增强督查实效。四是便于人民群众来访,提高检察机关接访办访的社会公信度。五是及时固定接访办访证据,有效维护信访工作有序开展,如对个别上访人员的闹访、缠访,甚至冲击检察机关、辱骂接访人员、干扰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通过视频网络及时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作者介绍: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