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杂志订阅:《检察风云》 
 
  欢 迎 光 临 中 国 检 察 网    今天是  
首页新闻廉政反贪渎职时评学术论文文化人物立法要案案讯案例
法规百科司法杂志图片专题举报曝光企业博客论坛留言招聘司法考试广告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你的位置:中国检察网 >> 杂志文摘 >> 正文
遏制“公贿”
2007-12-3 9:23:30 作者:李广森 雷振刚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   查看次   评论 0 条

    单位行贿犯罪,俗称“公贿”,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它不仅冲击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腐蚀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更多的时候侵害到国家的公有财产权制度,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
    今年8月31日,北京市医疗行业最大的商业贿赂案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该公司原副总经理赵冬辉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2年7月到2006年9月期间,为推销公司的医疗器械,赵冬辉以公司名义先后向北京市11家大中型医院行贿,总金额达160万余元。
    同日,因收受远东德尔公司的贿赂,大兴区卫生局原副局长王克军一审获刑11年;通州区潞河医院原党委书记邱振环涉嫌受贿70余万元也于8月底在通州区法院受审。案件显示,北京电力医院原院长赵某、北京航天总医院原院长马某、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原院长修某等15人接受了赵冬辉的贿赂。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用“作案时间之长,行贿区域之广,受贿人数之多,累计数额之高,提好处费比例之明确”概括了此案的特点。可以说,它不但是北京医疗行业最大的商业贿赂案,也是我国开展打击商业贿赂以来,极为典型的一起商业贿赂案。
    据赵冬辉的代理律师陈林介绍,他刚接触赵冬辉时,赵冬辉很坦然,他觉得这不是犯罪,自己只是个打工者,这么做都是在老板的指使下行使的。
    “这一案件告诉世人,受单位指使行贿,也是犯罪”。陈林律师告诫说。
    确也如此。一个时期以来,因单位行贿、受贿而被拉下马的又岂止赵冬辉、王克军、邱振环!

单位行贿:难隐身的秘密

    在我们的印象当中,贿赂犯罪通常是说某一个人实施的行为,要说起单位犯贿赂罪,大家可能就有些陌生了。然而近几年贿赂主体已由自然人发展到单位,“公贿”现象日益突出。针对个人,单位行贿、公款行贿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对单位行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据有关办案部门统计,在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属单位公款行贿的案件已高达60%,涉案金额约占贿赂总数的65%。

一片小区建起来19名贪官倒下去

    安徽省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在桥,在“大园小区”和“东方虹城”的项目开发过程中,为达到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规划费、提前预售等目的,向市规划局、物价局、人防办、建委、房产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行贿人民币88万多元,共涉及县处级官员11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官员8人。
    安庆市政府曾批准立项建设“大园小区”,这是省政府下拨的一个经济适用房的规划指标,占地面积3.5万平方米。工程由虹城公司接手。
    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正常程序,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顺利完成一个开发项目,需要经过“八个步骤”。第一步,必须获得政府审批,争取到开发项目。第二步,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第三步,要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第四步,取得人防部门的地下工程规划许可。第五步,取得施工许可证。第六步,当已施工工程达到总工程量的25%至30%时,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经济房预售联系函,取得预售许可证。第七步,取得规划验收许可证。第八步,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
    虹城公司及其经理吴在桥在“大园小区”没有奠基、各种资料都不具备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提前预售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从一开始就踏上了行贿“攻关”之旅。而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也都利用职权给虹城公司提供方便或为其谋取利益。
    市规划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姚顺长、分管副局长王欣分别收受贿赂7万元和2万元,违规使虹城公司顺利通过“大园小区”竣工规划验收。
    市物价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余金琳、副局长石星堂、纪检组长赵国银、房价科副科长周恩德分别收受虹城公司12万元、7万元及4万元、7万元的贿赂后,违规办理房产预售联系函、商品房价格认证,并免除对该公司的违规罚款10万元。
    市人防办主任方锡武、副主任杨明杰分别收受虹城公司贿赂15万元和8万元后,在“大园小区”项目的人防工程由无资质单位设计、且设计不达标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向省人防办报批,就下发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市建委主任李叶四收受虹城公司贿赂5万元后,指使下属单位——市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违规批准减免该小区拆迁还房部分劳保费用近28万元。
    市房产局产权产籍处主任汪绍华收受虹城公司贿赂5万元后,减免了“大园小区”项目的测绘费、登记费达4万余元,并在“大园小区”项目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未经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为48户购房户办理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
    经安庆市纪委、市检察院查办,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庆市涉及县处级干部最多的“大园小区”窝案被提起公诉。2006年3月20日,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姚顺长,市物价局原副局长石星堂、余金琳、纪检组长赵国银、房价科副科长周恩德,市人防办原主任方锡武、副主任杨明杰,市建委原主任李叶四,市房产局产权产籍处原主任汪绍华分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罚。
    虹城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40万元。吴在桥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国企为何愿做“冤大头”

    江苏国有新联机械厂,又名伯乐集团,是生产电冰箱的国有大型企业,对发泡料的需求量极大。然而从1997年7月起,该厂使用的高淳“红宝丽”公司的发泡料,竟通过上海的东友公司进货。尤其让人生疑的是,“红宝丽”原本直接向新联厂提供发泡料,可在新联厂的一再要求下,“红宝丽”同新联厂中止了做发泡料的业务,改同东友公司做。但是,发货方式并未变化,仍是直接发到新联厂。后来,“红宝丽”曾多次表示,可以以更低的价格,直接与新联厂做发泡料生意,但对方并不领情。
如此“舍近求远”,引起了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检察长邓建中的高度警觉,当即派侦查员赶赴高淳调查。
    很快,上海东友公司总经理张剑寒被侦查员纳入视线。为了不打草惊蛇,侦查员通过“内线”,从新联厂调出了部分由张剑寒供货的发票单据。价格差令人吃惊:张剑寒向新联厂提供的发泡料,每吨加价竟高达4000元至5000元不等。
    严重亏损、有近千人待岗或下岗的新联厂,怎么就这样情愿做“冤大头”呢?她张剑寒究竟有着怎样的能量。
    据查,张剑寒不但是新联厂生意上的伙伴,还是该厂厂长邱祥林的情妇。自1997年7月起,她利用自己与邱祥林的特殊关系,谋得新联厂发泡料的供货权。
    为了维持这种坐收渔利的非法经营,张剑寒与公司班子成员商量后,决定用公款向邱祥林行贿。半年内,张剑寒先后行贿邱祥林人民币15.8万元、美金6000元以及瑞士手表等。而张剑寒从中赚取的差价则多达760万元。
    据邱祥林交代,他不仅收张剑寒的钱,而且还大肆收受其他业务单位的贿赂。
    不久,法院对这起单位行贿案作出判决,上海东友公司被处罚金5万元,张剑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邱祥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单位受贿:被泛化的腐败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三种受贿罪之一。
    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法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持否定态度。但是1987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却在罚则中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这是我国确认法人犯罪的第一立法例。紧接着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文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单位受贿罪。应该说,单位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最早确立的单位犯罪之一,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轨,灵敏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建设中犯罪的新动向。在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和实际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刑法在第387条两款明文规定了本罪。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些单位违背自己的职责,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它败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声誉,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之区别在于,其不仅以单位名义行事,而且非法收受的财物归单位统一所有,是单位整体收益,尽管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在决策中也起决定性作用,但不改其为单位意志的体现,不同于他们假公济私、盗用单位之名谋个人好处以及将不法所得据为己有的行为。虽然受贿主体从国家公职人员变成了国家公立机构的单位受贿,但受贿的本质丝毫没变。它与个人受贿无异的是,在替行贿人谋取私利而换得中饱集体“私囊”的交易中,出卖的是社会赋予的公共权力,彼此交易的“双赢”结果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更大受损为代价的。例如物价局这样的“公仆”机构,利用物价检查、收费申请等公共资源的职守之便,非法收取或索取他人现金而帮他人谋好处,性质与危害跟官员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一样,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监守自盗,是毫无疑问的腐败行为。
    因为单位受贿,使公共权力部门化甚至私有化,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成为新的社会隐忧。单位受贿,是一个新的社会毒瘤。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位,受贿既损伤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又腐蚀干部队伍、损害政府的廉洁形象,可谓害莫大焉!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切行政、执法单位只有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自觉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才是正途。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单位受贿及更广泛的单位腐败,既不可小瞧,更需用智慧防范。
    来自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表明,这几年单位受贿犯罪趋向群体化,受贿单位向几人甚至几十人漫延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逮捕一人,挖出一群,“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的犯罪案值巨额化,大案要案增幅大。行贿几十万、几百万的大案成倍上升,单位受贿犯罪愈来愈攀高升级,查处的大要案件也大幅度上升。

受贿行贿:一对连体兄弟

    受贿与行贿是一对连体兄弟。有多少行贿,就对应着多少受贿。一个行贿者倒下,必然也会有一个受贿官员浮出水面。从本质上讲,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都是分割公权牟取私利,不同的是“受益面”一个为腐化的集体、一个是贪婪的个人而已。单位受贿,使公权不公,到头来,只会落得一个遭受惩处、声誉扫地、失去群众信任的下场。

药商赠送救护车的背后

    因医院的救护车比较破旧,经召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供药商索要两部救护车购车款,为单位办“好事”。去年8月22日,涉嫌单位受贿的河南省许昌县医院及单位原负责人被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及其原院长涉嫌犯单位受贿罪。
    许昌县医院是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医院应对所用药品采取集中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这家医院却把非中标单位作为购进药品的主渠道。2004年4月到9月,许昌县医院从非中标单位先后购进药品总价值260万元。这么大数额的药品只有两个药品供应商,一个是许昌县长生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经销部的李书勤,另一个是许昌县长生医药有限公司榆林批发部的王长海,两个供货商都不在中标行列,显然医院为两个药商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大开了方便之门。
    经检察机关侦查发现,在医院的固定资产账上增加了两辆救护车,却没有购买这两辆车的有关款项支出凭证和财务手续。是否有什么秘密交易?办案人员决定从两名药商那里打开秘密交易的缺口。很快,李书勤、王长海如实把给医院送车的情况说了出来。
    2003年年底,许昌县120要和许昌市120合并,需要添置新救护车,由于许昌县医院的经济比较紧张,当年11月10日,时任院长的禄广运主持召开了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以让药品经销商付款的方法购买两辆救护车,会议记录表明:“关于购救护车两部,办法采取药商供给、借用,药物在招标价基础上降低几个百分点,而后的利润有药商和医院共享。”当时就有班子成员提出,由药商出钱为医院购买车辆不太合适,但最后由药商付款购买救护车的方案还是确定了下来。
    会后,由副院长王保民和办公室主任朱许叶,分别向李书勤、王长海转达了医院要求他们帮助购买救护车并给予回报的意见。
    2003年11月19日,王长海、李书勤分别向许昌县医院缴纳现金12.75万元,医院就用这两笔钱购买了两辆东南得利卡牌汽车作救护车。
    2004年初的药品招标,这两个药商都不具备这个高投标的资格,但是都被许昌县医院直接选定为药品的供应商。仅仅2004年1至10月,两个药商共计给许昌县医院供药品521万多元,几乎垄断了该院百分之八十的药品供应。
    去年8月23日,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许昌县医院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禄广运犯单位受贿罪,有从宽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

“咨询费”成了受贿遮羞布

    去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玉林市物价局犯单位受贿罪,违法所得4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判处罚金50万元。局长覃绍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6万元,另3名副局长和3名中层领导亦被判有罪。
    覃绍杰是2001年3月升任玉林市物价局长的。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他多次召开玉林市物价局领导及中层干部会议,以改善职工的福利为由,提议成立“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局属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可用该公司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收取“咨询费”。可怎么开展“业务”呢?覃绍杰跟几个副局长苦思冥想,最后还是从价格、收费等自己的本行上动起了脑筋。
    2002年底,玉林市物价局瞄准了玉林市交警支队,决定拿它“做实验”。由于交警支队是个有权有势的单位,为保险起见,玉林市物价局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出面,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调查。查出的结果让检查组惊又喜,交警支队的违规收费高达1000多万元!“违规性质很严重,按规定要全部没收,取消你们违规收费的项目,并对你们处以500万元罚款,还要全区通报”。参加检查的玉林物价局价格检查所副所长蒙伟强一番话让交警支队的领导吓了一大跳。从不求人的交警支队的头头脑脑们最后只得“谦虚”地求覃局长们“网开一面”。这样,第一次“较量”的结果是:交警支队向物价局支付“咨询费”180万元。
    初次“实验”成功,覃绍杰有一种“胜利”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就这样,物价局从2003年到2004年8月间,在对有关单位进行物价检查、审批有关单位的收费申请、调整价格申请的过程中,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名义通过与有关单位签订《价格咨询服务协议书》的形式,先后向市交警支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6个单位收取或索取合计475.9万元。其中321.1万元转入“玉林市至信价格事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另外的154.8万元转入玉林市物价局下属的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账户。覃绍杰以“顾问费”等名义,共从赃款中领取近21万元。
    2004年,玉林市检察机关在进行单位受贿线索排摸时,发现了玉林市物价局开具的白条,但到物价局核实时,发现这些钱并没有入账。至此,一桩涉及面广泛的单位受贿案浮出了水面。

“公贿”何以愈演愈烈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大量的单位贿赂犯罪特别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单位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反腐败形势依然严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状:相关机制存在漏洞

    单位贿赂犯罪屡禁不止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陆洪生认为,主观原因是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泛滥,而客观原因则是多方面的。其一是体制改革不配套。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从而给单位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如由于金融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审批贷款权谋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由于建筑市场规则不健全,一些公职人员则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二是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我国新修定的刑法虽然对打击贿赂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过仍不尽完善。同时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我国与廉政建设和防治贿赂犯罪相关的立法如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法律至今尚未出台,这势必影响廉政建设的进展,也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更有效地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其三是监督机制不够严密。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再加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因此难以对本单位领导进行切实有效的独立监督。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因鞭长莫及,往往是实际上的监督不能和监督不了。

阻力:单位贿赂犯罪查处难

    在人们观念中,犯罪一般都是个体去实施的,作为单位以一个集体的形式去实施犯罪的,这在人们的印象中不是很多,造成这样一种错觉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实施犯罪的一般都是具体的人去实施的,第二人们对它的关注度不够。
    其实,不但社会层面的人对此不够关注,甚至现在还没有引起执法执纪机关足够的重视。从媒体披露的报道看,不论是纪检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办理的个人受贿案件、行贿案件的数量,要比单位受贿案件、行贿案件多得多。查办的单位贿赂腐败案件不多,是因为一些主管部门、执法执纪机关在潜意识里把这种现象当成了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来对待,或者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对涉案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仅以纪律处分了事,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或犯罪来对待。如单位受贿,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往往将受贿款用于单位发展,或者为单位职工发奖金、福利——没有直接装入个人腰包,而是披上了“为公”的外衣,所以迷惑性很大。
    长期从事基层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检察官马跃对此深有体会,他认为案件取证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查办案工作。单位贿赂腐败中,大部分都有较高智商者充当其智囊团,作案前或作案中往往都有防查的准备和对策,作案的手段普遍存在隐蔽性,违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断变换。在调查中,有的不愿作证,有的不敢作证,有的取不到证,有的是我们的办案手段受到政策规定的限制。调查取证难,这既增加了办案取证环节,扩大了案情的知晓面,又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其次是查办案件阻力大、处理难。办案的困难和阻力来自多方面,既有来自相关部门和社会方方面面的,也有来自上级领导的“招呼”。不少单位贿赂腐败案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单位业绩突出,相关当事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容易赢得组织和个别领导的过分信任和支持,这也容易掩盖他们腐败的另一面。另外,单位贿赂犯罪的主体往往在当地甚至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查处时有投鼠忌器、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虑。

症结:查处存在一手软

    单位贿赂犯罪查处难的同时,司法机关在查办、处理单位贿赂案件时,还存在一手软的倾向,即对单位行贿犯罪处罚偏轻。
    行贿与受贿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是相生相连的,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但在人们的认识里,总是会认为受贿者是主导者,因为大家看到的受贿者大都是掌握权力的人,如果没有权力,也自然就没有人向他行贿,所以总是认为受贿者是高高在上,无论是心理上还是行为上都是有主动权的。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吴仁寿则认为,这只是人们的一种误解,真正的主导者是行贿者。
    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人们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因此,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立法与执法对行贿的惩治都放松了,因受贿被判刑的多如牛毛,行贿者被判刑的却少之又少,鲜有看到被严惩的,行贿成了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行贿者的主观恶性很大,行贿者的意图很明确,就是获得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表面上,行贿人行贿,将自己的财物送给别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事实上行贿人所送的是一种黑色投资,企图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行贿者的主观恶性较之受贿有过之而无不及。
行贿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助长了人们的投机违法心理,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也就必然侵害了那些具备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就可以得到却因行贿人的行贿而不能得到这些利益的人的利益,因而行贿者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吴仁寿认为,从宏观刑事角度来讲,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因为“行贿是产生受贿的直接根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我们务必重视对行贿的惩罚,使行贿与受贿同坐,而不是轻行贿重受贿的惩罚。应该把查处行贿案件作为反腐败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来对待,在打击受贿的同时,也应把行贿者绳之以法,使行贿也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预警机制:建立行贿黑名单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
    同年3月,北京丰台区完成了商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部录入工作,即日便面向社会开放。据了解,商业行贿犯罪档案收录了自1997年至2005年以来丰台区发生在建筑、金融、医药卫生、政府采购、教育等五个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向单位行贿、介绍贿赂案件。丰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如果市民查询行贿犯罪情况,需要凭单位开具的介绍信,然后才能到检察院查询。
几乎同时,郑州市检察机关向社会宣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任何人都可持有效证件申请查询。郑州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表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其内容范围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筑、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查询内容包括行贿人的个人情况、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此前四川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单位行贿案,成都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冯某某被锦江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后,冯某某的名字即刻被录入行贿黑名单。冯某某是该查询系统建立以来,进入四川“黑名单”的第一人。这意味着冯某某在一定时期将被限制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筑市场。
    对行贿者采取此类措施,无疑加大了行贿的成本。行贿与受贿虽然“连体”,但它们却有诸多的不同。受贿是“直接得利”,行贿是为了“间接得利”。受贿者有“不会曝光”的侥幸,但其“风险成本”却一直很大,动辄是前途、荣誉甚至身家性命。而行贿则不然。行贿除了微不足道的“回报风险”,可以说是最安全、最轻松、最一本万利的买卖。与“收益”比较,行贿的风险却几近为零。即使在一个事件中,对行贿、受贿的处罚轻重也是不同的。成本低收益高,难怪行贿者如过江之鲫,难怪行贿者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行贿者名单录入“档案查询系统”,将对行贿行为产生震慑。因为这毕竟不是光彩的事,让见不得人的行为“公之于众”,其产生的“连锁效应”无疑将是行贿者所额外必须承担和考虑的“成本”。
    “建立行贿‘黑名单’有利于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说,“以往,有过行贿犯罪经历的人,很可能再到招标单位去找突破口,‘黑名单’公开后,招标单位就可以从内部堵死这个缺口。另外,当前经济交往中,最缺欠的就是社会信用体系。这样的查询系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帮助人们从经济风险角度,对某个人作出客观评价,有利于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省级检察院、83.1%的地级检察院、45.2%的基层检察院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录入1997年以来5个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2285件。共受理查询申请7319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172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3663人。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30个单位、65名个人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法规和行业规定,给予包括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降低信誉分、中止业务协作关系、剥离施工企业挂靠关系、清出市场等处理。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认为,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推动实施商业行贿资格刑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方面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表明,我国理论界和反腐败专门机关对贿赂等腐败犯罪的规律、特点的认识日益深化,提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更加具有针对性。

  图片新闻
再婚又离房子归谁
上海城市文化与软实力
【反腐特别报道】看守
为“一天”争5年
我曾那么接近幸福
  最新评论      免责声明:所有评论仅代表评论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已有 0 位对此信息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匿名: 注:不能超过5个字
评论内容: 注:不能超过 个字
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楚刷新
 
杂志文摘相关图片
杂志文摘推荐信息
· 再婚又离房子归谁
· 上海城市文化与软实力
· 【反腐特别报道】看守所长和他的野
· 为“一天”争5年
· 我曾那么接近幸福
· 权与法的较量
· 规避劳动法的代价
· 犯罪职工除名的权益保护
· 江嘉良金牌被盗之后
· 遏制“公贿”
· 牛市秘档
· 拒贿,真的很难吗?
· 湖北千万富翁枪杀案侦破始末
· 青岛:拯救生命的水果故事
· 济南人大主任雇凶炸情人调查
杂志文摘点击排行
· 《检察风云》杂志介绍及订阅方式
· 邱晓华落马前后
· 受害人为何与雇凶者共舞
· 州长染指北大女生被“双规”
· 中石化“掌门”折戟沉沙
· 江西揭开护黑最大保护伞
· 宋平顺自杀之谜
· 神秘短信让死者“死而复生”
· 济南人大主任雇凶炸情人调查
· “百佳院长”屈全福现形记
· 民谣里的贪官相
· 权与法的较量
· 湖北千万富翁枪杀案侦破始末
· 药监局窝案里的小卒
· 用色彩矫治灵魂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 法制日报 中国法院网 中国公安部 司法部 新华网 中国法治网 人民网 更多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公告 - 投稿信箱 cnjccn@163.com
版权所有:中国检察网 © 200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川B2-20070029 技术支持:中国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