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在检察机关整体工作中,司法警察工作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笔者通过近年来的工作中实践,对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并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进一步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 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活动,司法警察工作也在全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针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结合近年来的工作中实践,现对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并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进一步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他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建设;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检察院内部其他部门服务。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其任务是协助检察官办案,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警职责包括: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司法警察人员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时下法警部门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特别是近年来表现由为突出,且及为分散,加之装备不全,且落后,使司法警察整体战斗力得不到提升,处理紧急情况的快速机动性不强,影响了司法警察专职工作的切实履行。 2、司法警察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普遍存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情况仍然突出,检察干警存在“法警工作可有可无、法警队伍无事可干”的观念,认为执行传唤、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工作交由司法警察来干很不方便,而改由承办人自己包揽,业务部门只有在办案人手确实不够的情况下才考虑到司法警察,说起来重要,观注起来次要,不能很好地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在凸显位置,这直接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正常的开展,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无形中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一)有问题就需要去分析、解决,我们不能片面的把上述两种问题割裂开来看,而应看到两问题之间深层次的联系,笔者从外部与内部两方面来分析。 外部因素方面,法警队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的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的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二是对大部份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言。三是,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二)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 抓自身素质的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得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
四、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建议
(一)在查办案件中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法警在履行职责中必须在检察长和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积极参与办案,在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司法警察所表现出的快速性、威慑性、依法使用强制手段是检察院其它科室所不能替代的。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法警在办案过程中就承担了大量事务性的保障工作,能够使检察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既保障了人身安全,又可集中精力投入到案件突破和固定证据中,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充分发挥法警的服务保障功能,保障办案安全。 贾春旺检察长反复强调重视办案安全工作,前不久又明确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落实办案安全责任检查制度,坚决杜绝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强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责时,不得少于二人。对于可能出现妨碍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配合出警,并依照有关规定携带、使用警械、警具。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加强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配合,必要时护送检察人员出庭和返回,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人身安全。 目前,执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在案件侦查中,“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情况只会扩大案件安全隐患,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以及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机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了办案成本。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每天都与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较量,难免会出现一些过激的场面,特别是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有可能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人身伤害,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必须加以制止,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安全保障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我们在开展法警工作中,还要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层面的工作途径和“规范化”建警的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在检察事业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