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刑事司法活动除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外,还必须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运用刑事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卓越的贡献,不断提高运用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一、刑事政策的特点和存在的必然性
刑事政策的分为最狭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广义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从最狭义、狭义到广义的界定,反映了刑事政策观念不断深化的过程,而且也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反犯罪的斗争实践中刑事政策作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根据刑事政策的纵向结构,可将刑事政策分为根本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具有意向性、综合性、开放性、整体性和权威性等五大特征。
刑事政策与犯罪问题相伴而生。政策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各个方面都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犯罪源于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基本矛盾运动,是社会有机体新陈代谢的一种特殊形式,犯罪实际执行着社会有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社会要发展,就应当承认社会矛盾的合理存在,容忍作为社会矛盾的形式和体现的犯罪现象的必然存在。
二、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刑事司法活动除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确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适用刑罚等措施外,还必须从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和抑制犯罪的最终目的出发,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
受基本性质不同的影响,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在其各自内容的侧重点上是不同的。刑事政策仅仅属于政策的范畴,同刑事法律有着质的区别,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特征。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的功能是对刑事立法及具体司法实践提供宏观的、指导性的方针和原则、导向,这一功能只有经过立法对其精神的正确吸收以及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才得以充分发挥。
刑事政策决定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从宏观上讲,惩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益这两方面的任务是统一的,刑事司法活动必须既准确打击犯罪,又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政策在量刑根据形势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由于临界线上下浮动而产生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对刑事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达到或者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二,刑事司法需要实现多种价值目标,而不只是追求某一种价值。第三,刑事司法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对公正的涵义做多维的理解,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主观公正和客观公正的统一,个案公正和整体公正的统一。
在立法已定、不能大规模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刑事政策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司法机关就要进行积极的调整。在今年“两高”的工作报告中,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我国现阶段的需要,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良性配置,实现刑罚目的和实现司法公正。
在看到刑事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时,对其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前两年,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关方面提出了轻缓的刑事政策。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目前我国严重刑事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一味强调轻刑化显然不切合社会实际,过轻的刑法对犯罪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难以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刑事政策的出台必须合乎现行法律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到该项政策公开以后将对犯罪人、被害人及社会公益带来何种影响。刑事政策的制定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需要不断修定完善。
四、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政策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首先要准确运用刑事政策,要注意把握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准确适用;对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处理上,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对是否起诉的处理上,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平等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及其衍生权益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在预防犯罪方面,要不断探索新的途经和方式,认真研究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其次,检察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依法制定刑事政策。
再次,作为执行刑事政策的检察官要不断提高运用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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