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杂志订阅:《检察风云》 
 
  欢 迎 光 临 中 国 检 察 网    今天是  
首页新闻廉政反贪渎职时评学术论文文化人物立法要案案讯案例
法规百科司法杂志图片专题举报曝光企业博客论坛留言招聘司法考试广告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你的位置:中国检察网 >> 检察理论 >> 正文
检察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研究
2007-7-4 14:29:16 作者:欧光清  来源:宝检网 http://www.baojian.gov.cn/  查看次   评论 0 条
 

“和谐”作为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已经成为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理念,并已逐渐渗透于建设小康社会的脉络中,对各行各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也需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审视自己,借以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而且大有可为。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和谐而不懈努力;另一方面,也要以“和谐”理念建设检察机关,积极构建和谐检察,促进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笔者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体会为例,就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和谐的概念和渊源

所谓“和谐”,《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其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不是普遍性的统一,而是多样性的有机统一。“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模式,追求平等、互助、自然,要求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其实质为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相互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

和谐作为人类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是历代统治者追求的目标。我国古代思想家很早就提出了“和”的概念,有关“和谐”的思想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社会、政治理念,其追求的是内部治理良好、上下协调一致的状态。如《易传》高度赞扬并极力提倡和谐思想,提出了“太和”的观念、儒家的“和为贵”思想、道家的“阴阳调和”思想、墨家的“兼爱”思想等,其既是一个伦理道德的标准又是一个社会治理的标准,对当时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和谐思想成了治国安民的根本法则和根本哲学。

人类社会脱离野蛮时代、跨入文明时代的门槛后,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说是历代当政者与生俱来的一种天性表现。同时,先哲们的“和谐”概念也对历代的统治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最古老的史书中记载,周成王即位后总结施政经验时说:“庶政惟和、万国咸宁”,当时的成康之治就是为后世史家所称道的“和谐社会”,其治理成功秘诀就是一个“和”字。《礼记》的“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论语》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中国古代思想著作关于“和”的论述,都体现了中国的先辈管理思想都十分重视和谐治理。其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和完善,影响至深。正是“和”的思想,引导中华民族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最终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大一统。

我们党现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共产党宣言》中就圣西门、欧文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给予了的肯定,明确提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建设和谐美好社会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者所追寻的目标,为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在新时期下,我们党吸收了传统文明的成果,丰富了和谐社会理论,赋予了其新的涵义。

二、和谐社会在新时期的涵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地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们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提出来,这在我们党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是第一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

1、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民主与法治唇齿相依,相辅相成,是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基本途径。只有让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2、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问题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公平不仅指的是经济公平,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等。

3、诚信友爱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这是和谐社会对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做到诚信友爱,主要应该规范人与社会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对于执政党来说,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党成为维系社会团结的纽带。对于共产党员来说,还应当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践中履行党员的义务。

4、充满活力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本身等各个方面。在经济上要有发展活力,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激发广大人民的创业愿望和动力,形成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和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极大增加。在政治上要有活力,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引导和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文化上要有活力,培育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对人的引导、教育功能,营造健康、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5、安定有序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在政治上表现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理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党的阶级基础不断强化,社会基础不断扩大,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在经济上表现为生产关系基本稳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市场经济得以规范,经济能够保持稳步、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稳定;在人心向背上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理论的认同和拥护,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正常渠道,社会风气健康向上;在社会生活上表现为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社会秩序正常,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共处;在国际关系上,主要表现为有一个和平的周边和国际环境,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安全有可靠的保证。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是和谐社会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延伸。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和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良性互动,把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目标建立在生态良好的基础上。这需要人类善待自然,节制自身不合理的消费欲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三、检察执法应当如何体现和谐理念和要求

新时期下,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对检察执法行为具有深刻的影响。民主法治,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检察执法行为的最终目标;诚信友爱,要求检察机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执法为民;充满活力,要求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检察执法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安定有序,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的重要内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职责的同时,应当注重执法的综合效果。

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如此密切相关,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如何正确行驶检察权?如何将检察执法行为纳入和谐的体系?引发了人们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思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乃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实现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使命所然。

1、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执法的终极目标
中华文化中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论语》有云: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是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只有不同,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左传》)。承认多样、差别和不同,就意味着承认矛盾、冲突,甚至对抗。任何社会都存在差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承认这个前提,任何忽视这个存在的行为都与“和谐”相背离。因为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在这样的社会里,全社会形成合力,经济与社会才得以协调发展。 [next]
正因为社会中存在诸多的矛盾、冲突,甚至对抗,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甚至对抗,是实现和谐的关键。公平正义作为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所面对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宪法、法律从公平正义的保证、实现机会的平等以及分配、调剂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否得到的忠实的执行,是衡量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标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宗旨和目标,也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的根本要求。

2、践行执法为民是检察执法的落脚点
社会要和谐发展,就必须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而不能仅有一个方面、一个阶层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和更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中央和地方、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等方面关系的和谐。和谐社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最终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社会环境,脱离了人,和谐也就无从谈起。

同样,检察执法行为自然也要围绕着人民是否满意来开展,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发挥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

3、全面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从大局出发,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不动摇,为打造平安社会而努力。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防止打击不力,又要依法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立足检察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过失犯和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更要严格掌握刑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在检察执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随时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围绕司法公正的实现,检察机关应当着重把握好三点。

一是要严守客观性义务。客观性义务作为世界通行的检察理论,规定于1990年联合国颁布的《检察官准则》中,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活动,帮助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检察官遵守客观性义务,是保证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客观公正地搜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特别是对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要认真对待,防止为了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效果而偏听偏信,忽视甚至隐匿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且在得知或认为其掌握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通过严重侵犯其人权的非法手段取得的,检察官就应拒绝使用此类证据,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将使用非法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它要求检察官不对任何人进行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其目的在于保持检察官的公正立场。

二是要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如上所述,社会中存在诸多的矛盾、冲突,甚至对抗,而权利救济机制为解决这种矛盾、冲突,甚至对抗提供了条件。权利救济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所能寻求到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救济途径。司法救济所谓最后一道救济程序,我国在司法程序中设置了申诉权、提请复议权、上诉权、异议权等带有权利救济性质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略,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的长期存在就是一个有力佐证。随着人权意识的深入人心,对这些群体的公正对待也已成为“和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权利救济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宝安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先后完善了刑事赔偿申诉制度,建立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等司法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救济机制体系。

三是推行阳光检务,注重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克服重查处轻监督的惯性思维,将民主贯穿于整个检察执法过程中。司法民主要求实行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人员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全力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措施。其对于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规范检察执法行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实现司法民主,使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

四、宝安区检察院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探索与实践

1、提出打造和谐、效能、阳光、文明新宝检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检察机关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机遇,宝安区检察院对此做了积极的探索。该院提出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更大的魄力推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服务于区委建设平安和谐效益宝安的工作大局,把我院各项检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全力打造和谐、效能、阳光、文明新宝检。
这个工作思路为建设新宝检指明了方向:和谐宝检就是规范有序,团结协作、政通人和。外推规范执法,内行人性管理,形成内外和谐一致。效能宝检就是创新进取,高效顺畅。立足公平与效率目标,创新执法机制,提高监督能力,强化司法效能。文明宝检就是文明执法,崇尚美德。就是强化工作纪律,弘扬职业道德。阳光宝检就是司法民主,执法为民。实施阳光检务工程,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践行为民执法宗旨。

2、正确处理和谐与检察工作的重大关系
围绕着这一思路,该院大力推行尊重人、激发人、塑造人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加强人才建设,为全体人员成长成才创造了条件。在打造新宝检的过程中,该院通过着力做好五项工作,营造和谐氛围。一是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协调发展,以人为本,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二是坚持各项检察职能协调发展,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维护公平和正义;三是坚持办案质量和办案数量协调发展,按照高检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能力;四是坚持从严治检和从优待检的协调发展,强化检察纪律建设,树立人性化管理理念;五是坚持规范化建设与改革创新协调发展,以制度建设促规范,以改革创新谋发展。

3、以人为本促和谐
实践中,该院的一些举措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如该院开展的“五节约,一提倡”建设节约型检察院活动,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检察院,深入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建设“节约型、循环型社会”的精神,有效地增强了该院检察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以“荣誉、情操、创造”为主题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建教育活动的实施,促进了检察官们自觉提高自身的人生修养和思想品德,爱岗敬业、文明执法。“荣誉、情操、创造”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既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丰富内涵高度统一,又与该院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既体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时代性,又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性;既体现了检察队伍建设的一般规律性,更充分体现了该院检察队伍建设要求的特殊性。目前,该院上下都洋溢着清新务实的气息,全体人员以一股崭新的精神风貌出现在工作岗位上。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对的新命题,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个契机。对此,我们将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努力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公平正义,全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创新发展,必将为全社会达到和谐状态做出更大的贡献。

  图片新闻
撤销缓刑假释也应听取
  最新评论      免责声明:所有评论仅代表评论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已有 0 位对此信息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匿名: 注:不能超过5个字
评论内容: 注:不能超过 个字
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楚刷新
 
检察理论相关图片
检察理论推荐信息
· 拓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之我见
· 贯彻宽严相济 推进公诉工作
· 举报线索下降的原因与对策
· 浅谈检察建议在反贪工作中的正确运
·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 浅谈青少年犯罪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
· 浅议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
· 浅谈科技强检如何提升检察机关法律
·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
· 提前介入侦查须把握好时机及程序
· 撤销缓刑假释也应听取罪犯意见
检察理论点击排行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初论
· 检察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研究
·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
· 倡导八大良好风气 促进检察工作全
· 全面发挥检察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发
·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检察执法理念更新
·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 新律师法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之应对
· 构建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的思考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 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
· 对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面临
·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 撤销缓刑假释也应听取罪犯意见
· 创新型检察机关的理性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 法制日报 中国法院网 中国公安部 司法部 新华网 中国法治网 人民网 更多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公告 - 投稿信箱 cnjccn@163.com
版权所有:中国检察网 © 200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川B2-20070029 技术支持:中国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