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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职业化改革下的刑检工作
2007-7-4 14:29:16 作者:李悦平 卢雪莲  来源:宝检网 http://www.baojian.gov.cn/  查看次   评论 0 条
关键词:检察职业化 检察官 刑检工作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重要目标,因此加快检察职业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凸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规律的检察队伍管理新机制,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要形成能够保证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职业检察官队伍,实非一件易事,在达致检察职业化的内涵要求与客观的法制实践之间,仍存在较大的距离。因此,制度创新与观念更新,既是一个变革的过程,又是一个培育的过程,更是一个依据现实条件进行合理取舍和扬弃的过程。在检察职业化改革的背景下,只有进一步推进并加强刑检工作,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调整检察权的配置,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一、检察职业化的基本内涵
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会劳动分工的结果。在当今社会,人们因教育背景的不同而拥有的知识也是不同的,甚至导致彼此之间交流、沟通的困难,但专业的分工的确使社会调整更为合理、有效。职业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意味着以专门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职业化实际上是要塑造专业的、正式的职业群体。
检察职业化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所表现出不同于社会其他任何群体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其基本要求是具有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构建职业化检察官队伍,对于冲破我国自古以来司法与行政混为一体的传统和司法行政化的体制,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司法权、检察权的独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检察机关今后获得更好的发展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深,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必须面对司法全球化的挑战,而法制统一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循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基础。检察官职业化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培养专门的法律职业群体,打造职业检察官,才能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利于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司法队伍的目标,对检察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将司法工作者之一的检察官造就成为政治坚定、精通法律、受人尊重的法律实践者,既要通过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很好地行使检察权,又要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宣扬法律,还要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引导群众,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对检察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律监督和检察职业特殊性决定了检察官必须走职业化的道路。
 在检察职业化改革下,改进和完善刑检工作的思路
刑事检察工作需要独特的知识结构、能力、经验、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需要高度的道德人品素质,它检察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检察权的完善和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职业化、高素质、专家型的检察队伍
 
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是检察机关中“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分别化的必然要求”[①]。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将检察人员按照不同职位层次进行管理,以此凸现司法属性,改变以往的行政管理模式。通过分类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实现因事择人,量才授职,克服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行的人事管理套用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出现的混编混岗,职责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等弊端,彻底实现检察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分化。高检院在《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三年规划》中特别指出:“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法警、专业技术人员,都要依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分类管理,形成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 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三年规划》精神,使人员分类精细化,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其他人员辅助配合的、分类有序的新型检察队伍,废止检察官的行政等级,形成一套不同于公务员等级制的完全独立的法律职级管理制度。
要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只有真正深通法理、怀有高尚情感的司法精英才能表现出较强的社会公信力。首先,应严格检察职业的准入条件。高素质的检察官是检察官职业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严格检察职业准入,凡进必考、公开招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切实保证新进人员和新任检察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第二,严格检察官的选任。《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严格检察官的选任,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官选任程序,统一检察官选任标准,逐步淡化检察官选任的行政化色彩,按照检察工作规律的要求,实现从传统行政模式向新型司法模式转变。第三,加强检察官的职业培训。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检察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检察官,必须使其素质始终能适应社会情势变化而保持高水准,因此应当树立检察官终身培训、终身学习的观念,建立健全与检察官选任相配套的检察官职业培训体系,全面开展检察官任职前、任职后和晋职培训,尽快建立和形成培训、任用、考核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型培训向专业化培训,从应急型培训向规范化培训的转变,通过长期的法律学习、法律训练和法律实践,提高检察官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二)进一步明确检察的职责和权力,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法方案中酌情作出合理选择的权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内,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现形式目前仅限于相对不起诉权。我国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由于相对不起诉限于“微罪不检举”,加之对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担忧,检察机关对本已极为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慎之又慎甚至惧于行使,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笔者主张适度扩大并规范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提出以下建议:1、依法、充分地行使不起诉权。在不起诉权的行使问题上,不宜人为地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把本来更适宜作不起诉处理或应该不起诉的案件却作了起诉的处理,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要走出少用不起诉权的思维误区,只要案件本身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就应当依法不起诉,充分行使不起诉权。2、适当确认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正式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辩诉交易或者说具有辩诉交易特征的做法,如自首、立功制度、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等制度,都暗含着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妥协精神和效率价值,只不过欠缺制度化安排而已。由于对控辩双方的协商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这种“交易”的条件、程序与后果的模糊性,从而损害了辩诉交易的良性运作。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的某些范围内是非常必要的,对辩诉交易进行制度性确认,避免其因无法可依而导致无序,是当下检察制度建构的重要课题。[next]
 
)加强公诉引导侦查,提高诉讼效率
 
公诉引导侦查是指“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及时、全面、合法的获取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公诉机关通过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对侦查机关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促使侦查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②]。值得注意的是,引导侦查活动虽然强调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参与性,解决检察机关在配合、制约和监督方面主动性、积极性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但是在强调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加强配合的同时,引导侦查活动还需要保持一定的超然性。在引导侦查中,引导主体不直接参与侦查活动,只是对整个侦查活动从方向上进行把握与控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引导的重心不在于所有的侦查活动,重点在于按照检察职能的要求去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收集、保全、取得证据。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可以预防非法证据的产生,增强检察机关的“胜诉”几率。侦查阶段是证据收集、固定的重要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很难对各类非法证据一一甄别,致使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辩护方的反诘陷入被动。公诉引导侦查能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提起公诉之前,引导侦查人员以合法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形成新的证据链,以避免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处于尴尬境地。同时,引导侦查取证也是侦检关系契合的突破口,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同时,也在以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来衡量、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提出新的补充侦查意见,从而提高成案率,在侦查终结的同时检察机关即可提起公诉,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以更小的成本获得了同样甚至是更大的诉讼收益,符合市场经济对法治社会的要求。
 
)平衡控辩关系,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要保障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审判的客观公平,维护公正司法,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以平衡控辩关系。证据展示是指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查阅案件定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律师也可以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向公诉人交换。实行证据展示制度,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公诉人通过了解辩方意见,使出庭准备更完备,保证双方能够进行充分论辩,有利于审判人员兼听则明,为法官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础,提高庭审的质量。通过事先的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准备充分,法庭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论,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的效率。
在审查起诉阶段增设证据展示制度,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已明确规定,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享有辩护权。而保障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和了解权是辩护权的基本内容,理应得到保护。《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也常就具体案件通知律师专门听取意见。所以实行证据展示制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公诉工作的成功实践。
 
(五)积极探索检控组办案模式,打造职业化公诉人队伍,提高应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检控组办案模式与职业化公诉人改革紧密结合,是一项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
制度。职业化公诉人是检察官职业化在刑检领域的具体体现,指的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根据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方案,独立承办案件,依法行使主诉检察官的各项权利,享受主诉检察官的一切待遇,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职业化公诉人以公诉为终身职业,全心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而检控组办案模式与职业化公诉人相适应,以一名主诉检察官为主,辅之以数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检控事务官组成办案组,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在检控组内,主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带领书记员办理案件,主诉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对案件负完全的责任,书记员只协助办案,不需要对案件的处理负责,检控事务官辅助检察官工作,承担提审、出庭和调查的记录工作以及法律文书的印制、卷宗材料的归档、装订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检控组人员的合理配备,职责的清晰划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有效服务于案件的办理工作。在检控组的设置上,除共通性的工作以外,有必要突出各检控组的工作重点,建立数个具有特色的检控组,实行类型化管理、针对性办案,打造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突出专业化知识的办案小组,培育专家型、精英化的办案能手,提升应对特殊、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六)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办案中的作用,加大对多媒体示证的采用和研究
 
检察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诉讼经济原则,它要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效益,公诉人需要想方设法降低公诉成本,利用有限司法资源办理更多的案件,这一需求在案件数量巨大的一些基层检察院显得尤为重要。多媒体示证正是因应了这一现状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内在要求。多媒体示证具有强大的图像、音频、视频功能,可以增强对视觉、听觉的冲击力。与传统的庭审方式相比较,多媒体示证能够减轻公诉人的强度,抑制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公开性,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通过多媒体示证直观、形象地出示证据,可以达到最佳的示证效果,提高庭审的质量,是公诉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当前,多媒体示证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其在实践过程中的运用所遇到的阻力,主要来自于办案人员的认识、技术力量的支持以及运用的普及度和熟练度。有的公诉人抱有怕麻烦的心理,对多媒体示证有抵触情绪,因此就需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运用多媒体示证的主动性。另外,多媒体示证改变了传统的举证方式,需要较高的技术应用水平,而公诉人在此方面的知识储备、运用能力有所差异,因此就需要加大培训的力度,多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的学习,不仅要提高多媒体示证应用的普及度,而且要提高其应用的熟练程度,真正增强庭审的公开、公正,树立公诉人及公诉工作现代化的窗口形象。
 
)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建立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
 
不受有效监督制约的司法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检察职业化的实现,同样需要职业监督的支撑。我国现行法律已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由于监督途径、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色彩浓厚,专业性不强,导致监督效果不甚明显。为贯彻起诉法定主义,防止检察官违法滥权,保障被告权益,应当完善检察职业监督,确保公诉权的合法行使。[③]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一要努力扩展外部监督,二要规范内部监督。在扩展外部监督方面,主动接受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规范内部监督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办案程序及实体上的实质性制约,一方面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有关事项的处理,通过日常考核、特别报告、跟庭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和审查制度,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覆盖性的审查,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进行初步的监督和考核,从中发现问题后引起整个案件的全面复查,进而更加细致地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此外,在确认和保障检察官内部独立性的基础上,可加强各相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诉讼程序,设立案件督察部门,建立办案质量督察机制等手段,强化对检察官的监督。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动检察制度改革的需要,只有做到坚持独立办案与有效监督制约相结合,才能确保办案质量并保证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稳步、规范的进行。

[①]孙谦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②]种松志等:《公诉制度改革研究》,载《中国检察》第7卷,第516页。
[③]李迅华:《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载《改革与战略》2004年7月刊,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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