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庆恶男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并奸淫少女 |
| 2007-7-4 14:29:16 作者:佳木、殷亮 来源:正义网 查看次 评论 0 条 |
一重庆恶男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并奸淫少女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1月1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宣判一起组织卖淫、强奸案。被告人王勇被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今年23岁的重庆綦江人王勇的罪行令人发指,真可谓是丧尽天良。 2004年8月24日,他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以帮助介绍工作为名,将在浙江省苍南县打工的文某某(女,21岁)、喻某英(女,12岁)、喻某红(女,13岁)骗至江苏丹阳市,扣留三被害人的行李,并以打骂、威胁等手段,先后将三被害人带至镇江市驸马山庄休闲中心、镇港沐浴中心及丹阳等地的浴室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所得均由王勇等人占有。
2004年8月30日晚,王勇在明知被害人喻某红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丹阳市某镇的浴室包厢内,对其实施了奸淫。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勇采用欺骗、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具有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及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情节。被告人王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勇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勇犯有两罪,应数罪并罚;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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