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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检察系统如何自我监督
2007-7-4 14:29:21 作者:佚名  来源:cctv http://www.cctv.com/  查看次   评论 0 条

检察院作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其自身的监督问题也受到了“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关注。3月11日,政协委员黄景钧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栏目两会特别节目《互动在12》现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提出了检察系统如何自我监督的问题,姜建初副检察长回答称将通过立案和审查分离、分层把关、扩大公开三项举措保证检察系统实现自我监督。

 

检察院如何进行自我监督

检察网


政协委员黄景钧一直对法律工作十分关注。3月11日,他得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做客央视《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互动在12》演播室,特意打来电话和姜建初副检察长讨论了检察系统自我监督的问题。黄景钧委员认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需要自己监督,他特别想知道检察系统是如何实现自我监督的。

姜建初副检察长介绍说检察院为了实现自我监督也制定了一些规则。“一个方面呢,我们实行了立案和审查的分离制”,将立案和审查分开就形成了两道关口,多了一个内部监督;“第二个方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查不是一个人办理的”,据了解,案件是由一定人员承办,在办理完要提出意见,再经过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之后报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最终才能决定;“我们也是在不断的贯彻和扩大检院公开”,姜建初检察长透露,检察院会对立案、审查、结果全部进行公开。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院

 

黄景钧委员在通过《大家看法》了解了检察机关如何自我监督后,仍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犯罪表示了担心。他认为检察系统虽然进行了自我监督,但是仍有可能出现一些个别办案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现象,“比如受贿、贪污”。他也非常想了解检察院将对内部人员如何进行监督和查处。

“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内部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依法给予严惩”,姜建初副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将像处理其他机关的反贪污或公职犯罪案件一样处理内部人员的案件。据他介绍,处理检察系统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的途径有三种:一种是纪委或者监察进行查处,一种是上级机关予以查处,还有一种就是将案件移交给相关的检察院进行查处,“如果说怕影响公正的查处和侦查的话,也可以移交。比如我是县里检察院的,我用另外一个县来去进行办理”。

此外,姜建初检察长还透露了新设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帮助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提出意见。

 

检察长关注残疾农民赔偿款执行情况

 

山东平邑残疾农民夏光祥因头痛发热去医院医治,医院给他输血后他却患上了丙肝。他将医院告上了法院,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能令他满意。于是,他通过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5年12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在审议后,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改判平邑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夏光祥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25万元。

在《大家看法》的演播室,姜建初副检察长通过电话询问了夏光祥目前的身体状况和赔偿金的执行状况。夏光祥称他目前还在治疗,法院已经执行了10万元的赔偿款,剩余的15万元将在本年内付清。他通过《大家看法》栏目表达了他对检察院的感激,也希望检察院对以后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能够把我这个问题,能够执行到我安心治病”。姜建初副检察长称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对一般的执行予以监督,“但是对于执行当中出现的腐败、不公,我们还是可以进行查处的”,也表示将关注他剩余执行款的执行情况。

 

法学专家对话姜建初副检察长:检察院监督会影响司法公正吗?

 

姜建初副检察长在《大家看法》现场和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陈桂明通过电话对检察院监督工作进行了交流。

 

据姜建初副检察长介绍,目前全国每年民商事案件在三百多万件左右,而检察院进行审查申诉的案件是在三万八千件左右,“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这样一种情况还是非常多的”。

陈桂明则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和在《大家看法》现场做客的姜建初副检察长通过电话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陈桂明:很高兴有机会和你一起来沟通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这一方面的一个话题,这个内容应该说是整个司法界也是法学界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首先一个问题,那么检察院是没有必要,或者说介入的这个必要不是大的,你怎么来看待这样一个问题?

姜建初:在民事诉讼当中审判只是由法院一家进行的。正是由于这样一种一家进行,大部分都是由审判员的独任制或者是合议庭去进行的,因此发生这样一种错误的可能,仍然是存在的。

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主要指的是民事诉讼,跟这个行政诉讼还不一样。对于民事诉讼来讲,虽然当事人的定位是平等的,但是审判的程序,审判的结果都是由法院来主体进行的,如果没有监督的话,那么他仍然会产生司法不公,也会产生有关的错误,正是由于有这种产生司法不公和司法错误的可能性,我们国家才设计了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这种机制。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审判的过程、审判的行为,审判的结果进行监督,并不是就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针对哪一方当事人去给予支持,所以我想这对当事人的平衡定位并没有实质上的影响。

 

建立更科学检察院监督程序

 

陈桂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司法,法院的这个审判具有终结性,所以法院一旦作出判决了,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应当进行干预。所以你检察院进行干预干什么?

姜建初: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不是无限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也不是随意的,他只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中的一种。除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外,法院也可以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监督)并不作实体上的这样一种结果,他仅仅是程序上的结果,最终审判还是要人民法院来下达的。

陈桂明:法律界也有另外一种认识,就是说认为仅靠检察院采取所谓事后监督的这个方式是不够的。法院作出判决生效以后检察院认为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才可以介入,才可以抗诉,这个具有局限性的。所以也有一些人呼吁采取更多的方式来监督民事审判的活动,我不知道对这个问题姜检是怎么理解的?

姜建初:我觉得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毕竟在从有限的方面出发,因为整个的审判活动还是以法院为主来进行的。当然在现实当中,你比如说在立案当中,在审判的过程当中,也有很多比较明显的这样一些司法不公,或者程序上的错误。至于在这个方面如何进行监督,我想由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律师和我们法学家共同来去探讨,能够建立一个更加科学更加民主的程序,我想我们司法更加能够保证,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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