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初论 |
| 2007-7-4 14:29:21 作者:朱晚林 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查看次 评论 0 条 |
内容提要:法治作为现代世界各国社会治理或管理的通常基本形式,由于不同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影响和积淀,也是存在诸多差异和区别,这些差异和区别自然也会从基本的法治理念上反映出来。因此,作为现代世界各国的法治理念,应当是多元的,这中间既包含了人类社会共同的诉求,也体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传统的人们的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这些多元的法治理念的一种。
主 题 词: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虽然法治作为现代世界各国社会治理或管理的通常基本形式,但是因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和积淀,各个国家之间的法治也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和区别,这种差异和区别自然也会反映在基本的法治理念上。因此,作为现代世界各国的法治理念也是多元化的;在这些多元的理念中,既反映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意愿,也体现了不同社会、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传统的人们的诉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应当是这些多元的法治理念中的一种。本文即拟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一个初步的探讨,以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就教于方家。
一、法治理念概说
理念是现在这一时期大家经常使用的一个时尚词汇,其大体意思是指基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或生活、工作的条件和基础,建立和形成的一种精神构造与实践模式,反映出追求的过程要求和目标要求趋向之理论概括。理念不仅是一种精神构造,更是一种实践模式或方法,甚至可以是一种态度倾向,既可用在总体的趋势上也可用于具体的方面或具体的事件的要求上。正因为理念一词有这样的特点,故理念一词有较广的适用范围,几乎适合所有的行业和各类具体事情。因而我们现在社会流行着许多理念,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理念已为数不少了,还有林林总总的企业的、团体的、行业的、地区的理念,再加上一些具体事情上的理念,使理念成为时代的一种语境特色,也把我们送入了一个理念的时代。理念的兴起和广泛的使用,反映了社会注重理论、观念和实践的结合,重视精神构建形式,体现了人们努力的价值倾向,这应该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一种新型的理论作用于实践的方式。
法治理念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理念,其最为基本的含义就是以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法律为根本和最高的行为准则,正如300多年前的英国人托马斯.富勒所说的那样:“你并不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把法治作为社会管理或者治理的一种手段和一个内容,是世界各地区大多数国家历史上普遍存在的事实,只不过大多数的国家没能够发展和完备成为西方社会那样的法治型国家,因此也就没能形成法治形式的传统,当然也就不能构建起自身的法治理念。就法治形式的传统而言,应当是源于西方国家。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正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的沿袭和演变而形成的。在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中,英国根据普通法的传统逐渐形成了法治国家,德国根据大陆法的传统逐渐形成了法治国,这为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范式和参照、借鉴点,现代欧美国家的法治社会的形成和法治理念的构建大多都是受此影响。无疑法治理念的初始形式和基本意义是源于西方国家的。
法治理念不仅可以是指一种总体性和综合性的理念,而且可以是指一些具体性的理念。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法治理念既具有整体性的意义也具有具体性的意义。这也是法治理念的第二种含义。具体性的法治理念一般是指法治理念的根本性原则、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中一些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内容,是总体性、综合性与整体性法治理念,在具体性上的基本表现,在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中的反映和实现。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个法治理念的一个根本性原则,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体系和部门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对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理念,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而对于法律体系和部门的特定标示性或一些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内容我们也可以用理念来表述,如宪法理念、刑法理念、刑事诉讼理念等,我们就可以看着是特定标示性的理念;而且在这些特定标示性的理念中间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一些更为具体的理念,如三权分立、罪行法定、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权与制约理念等即是此类。也就是这些具体的基本理念构成为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理念。因此,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理念一般具有集合性,而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中的理念则具有具体性。这样具体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理念也具有两层意义,可以是集合性的也可以是具体性的。
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社会理念,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础上的。这样法治理念毫无疑问的就带有社会的特征和历史的印记,体现出不同社会法治的本质意义。在这里法治理念就不在仅是一种形式和一些基本的原则了,而是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深层次的反映。因为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除了必备的公共职能以外,还是带有阶级性或利益集团性的,是统治者意志的一种表现。法治并不单是公共利益的产物和需要,也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和需要。只是由于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化的提升,统治者的意志与公共利益需求形成较高程度的竟合,及至在某种社会条件下还会出现等同而已。因此,在这样一个层面形成的法治理念无疑是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的。
显然,法治理念不是只有单一的含义,而是有多种含义的。一种是形式上的法治理念,即依法治理社会。这是法治理念基本和初始的含义,但这同时也只是一种形式意义的法治。因为,在这里对于法律的好坏或者善恶并没有考虑。虽然说在古希腊时的亚里斯多德就曾说过法治应有两个条件,一是人人服从法律,二是法律是良好的,而且二者缺一不可。但在我们人类过去的历史上从来达到这一程度,以至于在亚里斯多德时代许久以后的时间里还有人根据法治的历史得出了“恶法亦法”的结论;而在美国上世纪的六十年代也还出现过“有一个梦”的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因此,只具有法治形式的法治,不能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合理与理想的法治,而仅以此形成的法治理念当然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法治理念了。法治理念的第二种含义,主要的是反映了法治理念的具体性,虽然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和技术性倾向,但并非就是不能改变的,且大多具体的法治理念还有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和部门的限制。因此,具体性的法治理念大多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有明显的限制性。同时,在具体的法律体系和部门中,存在多个权利(权力)或利益主体,往往会出现对抗和冲突,法律往往也就是对抗和冲突的平衡与妥协的产物,如美国的宪法的形成就被视为“伟大的妥协”,而且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等条件的变化发生新的平衡与妥协,这也会导致具体法治理念的变化。因此,具体性的法治理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也还有变动性。正是因为这两个因素,使具体性的法治理念不能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法治理念,从而体现和反映一个社会法治的根本意义。法治理念的第三个含义就是指的一种实质性的法治理念,也只有这个意义的法治理念,才能深刻反映一个社会法治的根本意义。因为这是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法治理念,是从社会制度形态来分析和研究的法治理念,这也就避免了形式上的法治理念之弊,同时也不至于仅限于一些具体的规则的理念中,而片面的宥于一端。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这么一种本质性的法治理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基础
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构建,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并非是凭空想象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的形成就可以充分的说明这一点。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西方国家特别是以英美和法德等国为典型的法治国家的形成和法治理念的构建,是植根于希腊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亦称希伯莱文明)、本国文明传统的,是古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教文化、本地文化的一种传承。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特别是以英美和法德为典型的法治国家的形成和法治理念的构建,又是社会发展催生的结果,是对社会发展的一种法治回应,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一种法治创新。也就是在这种传承和创新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建立了与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形成法治国家,构建起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因此,文化的传承和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西方国家法治理念构建的两个基本推动力,这也是西方国家法治理念构建两个基点。当然在这中间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各种文化和各国之间相互的影响、交流和借鉴,也是一个促动的原因。这样西方国家终于走出了中世纪,开始迈进了现代社会。无疑法治国家的形成和法治理念的构建,是西方国家进入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西方社会并非因为实施了法治,构建了法治的理念,就万事大吉,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恰恰相反,在法治保证下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将社会生产力发挥和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极致,创造了丰富的社会财富,然而也造就了社会的贫富悬殊及其与此为基础的不平等。社会成员不能较为公平的掌握和支配社会财富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文化、法治等资源,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趋势还更为突出,富的更富、穷的更穷,西方社会学中的马太效应就是对此的最为形象的诠释。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在西方社会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出现的,甚至可以说这就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治和法治理念的应有的一个结果。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法治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将基于身份、财富、权力乃至种族和性别等差异造成的不平等固定化了,尤其是财富问题,使贫富永远是社会的鸿沟。这当然是一种社会之弊。自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对此也在调整和均衡,但由于自身原因的限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社会主义的兴起即是为了改变和纠正这一社会弊端,追求的是一种更为全面和现实的社会公平。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和法治理念的构建,自然是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基础有所不同,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法治理念的差异。正如奥地利现代法学家埃利希所说的“社会与经济的变迁,也引起法的变迁。改变社会和经济生活基础的同时而不带来法律上的相应变化,是不可能的”。而对于我们国家来讲,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是结合我国国情、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主义。因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还具有我们中国自己的特色,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很明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和构建的基础要更为广泛一些。根据我国现行法治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法治理念形成和构建的基础是:
1、明确的指导思想或行动指南。即在我们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中,我国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一脉相承结合了中外的社会主义建设思想理论体系,作为我们的根本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的。关于此点,在我国宪法的序言中就有明确的表述,在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章的总纲也有说明。这自然也就成为我们构建法治理念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2、鲜明的社会制度标识性。即是我国的法治和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和法治理念。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和法治理念肯定会不同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事实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就是社会的一种发展、变化和进步,当然会催生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理念的形成,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和理念予以确认和肯定。这也是对社会发展的一种法治和理念适应和回应,是社会发展在法治和理念上的体现。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宪法序言就有明确的表述,在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章的总纲也有说明,在我国宪法的具体条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鲜明的社会制度标识性延伸到法治理念中也是一种必然之事。
3、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扬弃。即是我国法治和法治理念,也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这种历史的积淀是不能也是不可能完全割断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也是对传统文明的一种传承。但同时我国法治和法治理念,更是建立在对传统文化的改造和变革的基础上的,是一种取其精华,弃其糟白的科学扬弃。这和西方国家相比显然有所不同。当然对传统文化西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也是在改造和变革,但那是一种渐进性的变革,具有潜移默化的特征。而我们国家对传统文化的改造和变革,则是一种危机性的变革,具有强烈变化的特征。我国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就在于我国历史上产生的文明危机,传统文化受到了强烈的挑战。原本我国文明历史悠久,传统文化也有深厚的根基。但从1840年以来,因为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造成了我们国家的危机、民族的危机和文明、文化的危机,也引发了对我国传统文明、文化的反思,开始了对传统文化改造和变革,寻求新的救国救亡之道。这应验了我国古代的易经中一句古语:“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我们国家接受外来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并使之适应本土化,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路,就是这么一种典型的成功结果。从此不难看出,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变革,仍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因为,我们既不应也不能割裂历史,抛弃我们的优秀传统,也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更不希望我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历史悲剧重演。这肯定对我们的法治和法治理念有着深刻的影响。
4、对西方国家法治制度和思想的借鉴。即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理念,是受到西方国家法治和法治理念的影响,也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法治和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形成和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理念。但是我们学习和借鉴并不是一种简单照搬照抄,更不是盲目的拿来主义,而是一种发展性的学习和批判性的借鉴。因此,对西方国家法治和法治理念的学习和借鉴,我们一方面是学习和吸收西方国家法治制度和思想科学合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我们对西方国家法治和法治理念又是批判性的借鉴,注意发现西方国家法治和法治理念的不足,避免重蹈覆辙,产生社会的不平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理念,自然就应当比西方国家法治和法治理念有更为全面的基础和更高的起点。 [next]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理念,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和法治理念有着不同的构建社会基础和形成条件,因此,我国的法治和法治理念具有特定的基本内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治国理念和以德治国理念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一点是依法治国理念,也就是我们国家仍然是把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因此,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达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就必定是我们一种选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然也就成为我们的原则。但同时,我们也并不认为法治就是万能,实行了法治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了。因而我国在提倡和施行法治的同时,也注重道德伦理的作用,发挥道德伦理在社会治理上积极作用,成为法治的一种辅助和互补社会治理方式。事实上法治也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我们社会面临很多问题,特别是一些源于人们内心深处的问题,加之法治形式的历史和固有缺陷,使其也有力所不逮之处。而道德伦理则通过人们内心的自觉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价值取向和行为,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关系,恰好有弥补法治不足之用。正如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的:“有一种不成文的法律,那就是我们良心上的法律。它比任何可以在华盛顿制定出来的法案都要更加有约束得多”的那样,也如雨果认为的:“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那样。因而,我国在施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同时,也在构筑和形成以德治国的理念。这从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倡导的“五讲、四美、三热爱”起,到精神文明建设、江泽民提出以德治国理念,到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再到现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系列实践,就能看出这一点。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念,不是单一内容的治国理念,而是与以德治国理念相结合的理念。这就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念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这也更加契合我国的传统,使依法治国更有活力和本土适应性。
2、为民性(人民性)理念。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的一种理论和实践的反映和概括,不能不涉及法治的目的性。因而法治究竟是为了什么?自然的就成为一个不得不思索和回答的命题。在这个问题上为民性(人民性)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理论基点,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使为民性(人民性)在过去的法治中,仅是一种理论假设,而不是法治实际,法治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一种统治者的意志。我国传统的民本主义思想就是一个例证。在我国历史上曾有认为国家的根本是民众的看法,这就是我国传统的民本主义。虽然这种观念认为民为社会和国家之本,不过他的出发点是为了统治者统治,是从维护统治和俯视的角度来对待的这一问题,是从官本位的立场把人民看着统治和驾驭的对象。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关心人民,还不如说是关心统治者的统治更为合适。当然这对于人民也是有一定好处的。正由于我国传统民本主义这个根本立足点,因而也就不可能发展成为真正的为民性(人民性)理念。而西方国家人本主义的思想也是一个例证。西方国家根据自己的传统形成了人本主义的思想,并把此作为法治的支点。但是由于西方国家人本主义思想本身的抽象性,形成的非实践式的演绎性,使其在法治实践中特别是在以财富不均和与此为基础形成的政治、文化等不平等的法治状态下,几乎完全失去了实际意义,成了一种理论假设和法治摆设,徒有一个形式空壳。这样法治只能体现的是统治者、有产者的意志了。因而西方的国家也不可能产生和形成实质意义的为民性(人民性)理念。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为民性(人民性)理念,则与前两种有所不同,一是法治的出发点不同,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点;二是为民是从最基本的经济物质利益开始,避免了因经济利益的不均而造成其他利益的空泛化,使法治中的为了人民不在是设和摆设;三是我国执政者既不是传统官本位统治和驾驭人民的统治者,也不是利益的搏弈、力量的角逐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者,而是人民的代表者,除了人民的利益并没有其他的特殊利益,也是来自于人民的。因此,我们的为民性(人民性)理念才是一种真正的实质的为民性(人民性)理念,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经济和政治、文化等全面的利益,是为了人民的福址。也只有在这个条件才会出现前文所说的公共利益与统治者意志的等同。这也决定了我们的法治不论是从总体倾向还是从具体要求上,都要体现为民性(人民性)理念,这是贯穿整个法治过程的。换句话说,就是法治为民,立法为民,执法、司法为民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把为民性(人民性)理念单纯的理解为某个具体环节的理念,而是应看着是为民性(人民性)理念在具体环节中具体体现和实现。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就是为民性(人民性)理念在具体环节中具体体现和实现。这个道理很简单,第一执法仅是法治的一个环节和过程,并不是法治的全部;第二假设立法所形成的法律不是为民的是与其相反的,而我们严格公正的执法,可能实现执法为民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当然对于具有执法权力和职能的机关来说,把为民性(人民性)理念演绎和发展为执法为民理念,也是理所应当的,因为这就是为民性(人民性)理念在具体环节中具体体现和实现。
3、注重公平正义理念和注重效率理念相结合。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也是实现为民性(人民性)理念的重要内容。因此,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实现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并且是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的,就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缺失的内容。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也注重社会的效率,特别是追求社会基础性的经济的效率,使效率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又一重要价值目标。过去我们通常认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效率是社会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一种社会冲突和一对社会矛盾的关系,两者似乎是不能调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如前所述,资本主义及市场经济将效率发挥到了极致,创造了丰富的社会财富,当然也造就了社会的贫富悬殊及其不平等。社会成员不能较为公平的掌握和支配社会财富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文化等资源,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趋势还更为突出,富的更富、穷的更穷。这显然是一种社会之弊。社会主义的兴起即是为了改变和纠正这一社会弊端,追求的是一种从经济基础开始的社会公平。正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有此内涵,故对效率的看法有所不同,甚至认为效率是社会不平等的原因,并且将其僵化、固定,影响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前苏联和我国在改革之前的社会主义实践都有这种倾向,用我们现在的时髦语言来说就是注重社会的公平,但却使社会的生产力长期在低水平徘徊,社会物质匮乏,以致于有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短缺经济,而资本主义经济则是一种剩余经济。显然社会主义如果一直这样的话,不仅不能显示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说,和资本主义的对比效应也占下风,就是其公平性也受影响,社会主义的信仰和社会主义社会本身都会受到严重损害。事实上我们既要求社会的公平,也要求提高生活质量和物质水平,贫穷并不是我们的向往,社会主义的成员也要享受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我们乐道但我们不安贫,也不甘于贫,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可能是共产主义。因而社会主义的法治不仅要实现社会公平,也要追求社会效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物质水平,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最简要科学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中,我们就能看出此种意义。
4、服务大局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法治的基本功能的表现。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式,就是通过保障、促进国家和社会的事务活动表现出治理功能的,而对于国家和社会在某时期或阶段的基本的重要的紧急的决定性事务活动的重点突出保障和促进,就是一种服务大局。这种事例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如美国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为了缓解和消除经济危机的影响,恢复经济的发展,就是采取法治手段,通过一系列法案来实现的;在二战期间,也是采取了法治手段来应对的,这种中间就包括把几万日裔美国人集中关押之事;在“9.11”事件以后,也通过了爱国者法案,来应对美国人认为恐怖威胁的。这实际也反映了法治的适用性。因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自然就应当保障和促进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5、坚持我国政治体制理念。我国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全面的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和形式,也是我国法治的体制保证。因而,进一步根据我国的国情,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体制模式,坚持我国的政治体制,并使之更加完善,就是我国法治的应有之意。在坚持我国的政治体制方面,有三个基本点是我们必须应当坚持和发扬的,从理念的观点来讲也可以称为三个理念。A、党的领导的理念。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立和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因此,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也就是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的尊严,实现人民的利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B、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家性质的体现,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实现和实施对国家事务领导的基本途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平台,反映了真正的主权在民,更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基本制度。因此,坚持实行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然就是我国施行法治的重要内容了。C、实行民主集中原则理念。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反映了各种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活动原则。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我们有效的协同了民主与集中的对立倾向,联结沟通了人民民主和党的领导,在法治的层面上实现了民主的集中;确立了国家权力职能机关的权力集中和分权,形成了在有最高权力机关下的国家权力职能机关分权构架形式,防止了因为国家权力职能机关分权而可能出现权力冲突,保证国家机关的有效运作。这明显是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是不尽相同的,是我国法治的一个特色体现。因此,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也是我国法治不能缺少的内容。
6、创新理念。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法治文明的源泉,更是完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途径。创新也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态度,是我们时代的潮流。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一种开拓性的事业,肯定会出现和产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无疑就要求我们要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态度,适应时代的发展,通过法治创新,完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我们的宏伟目标。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前所论既可以看作是一种整体性的理念,也可以看作是一些具体性的理念,具体性的理念是从不同的方面对整体性理念的反映和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基本内涵,实际也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个具体性的理念,是从不同侧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反映和体现。因而,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理念。依法治国理念和以德治国理念是一种方法和方式性的,为民性(人民性)理念是一种目的性的,注重公平正义理念和注重效率理念是一种价值性的,服务大局理念是一种灵活和适用性的,坚持我国政治体制理念是一种保障和制度性的,同时这个理念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创新理念则是一种拓展和发展性的,这六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构成整体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才能反映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貌。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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