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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的思考
2007-7-4 14:29:24 作者:杜毅 石兴树 冯永宏  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查看次   评论 0 条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实行“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是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检察机关人员少的状况,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最大化的发挥资源共享,形成办案战斗力,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办案安全的有效方法,但需要在机制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警一体化    机制完善

    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都是实施检察工作的重要主体。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检警一体化”就是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队伍,它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已经历了归队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的几个发展阶段。各级检察机关都是严格按照司法警察编制配强司法警察人员,应该说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实行“检警一体化”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配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合理利用人才资源,有利于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模式,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办案安全,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处于转型期,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同时社会需要和谐,这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的工作既要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又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近几年各基层院办案情况看,凡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立案前后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积极参与办案,在履行法警职责的同时,配合检察官完成了一些侦查工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办案成本,成为检察机关实行“检警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二是检察机关不断发展和创新工作的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自侦案件从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开始就要求检察官的所有言行必须规范,这就使本来就数量较少的检察官不可能承担更多繁杂的、体力型的侦查工作,其主要精力应该放在制定侦查谋略,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证据质量把关上,集中力量办案。司法警察在参与保障办案安全的同时,承担一些具体的侦查工作,如协助检察官进行搜查、查封,协助收集调取证据、固定证据,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的当事人,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案检察官的工作压力。随着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发展,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并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检警一体化”成为必然趋势。

    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和依法治国的需要。

    检察机关是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检察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艰巨的工作任务。目前检察机关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完成检察工作任务就必须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而检察院内部的“检警一体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实现检察人员的合理利用。

    二、“检警一体化”的运行优势

    从近几年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情况看,无论是大案、要案和一般性的案件,从案件的初查开始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警察承担与办案相关的一些事务,保障了办案安全。但是在实际的办案中,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时一般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在办案中与检察官难以密切的配合;一方面检察官人手紧、负担重,另一方面司法警察形成不了强有力的办案合力,相对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
    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是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特征,分析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所面临的形势,而提出的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共同合作办案的一种机制。将司法警察编入检察官办案组进行侦查工作的“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一是能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在“检警一体化”工作中,检察官可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的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查找犯罪嫌疑人或涉案当事人,追捕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和人、财、物的效能都得明显提高。二是在“检警一体化”中,由于司法警察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工作,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对被看押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能做到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于司法警察编入办案小组,在第一时间内便能发挥职能及时进行处置。三是在“检警一体化”过程中,要求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动态监控。即:事前主动找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主动同犯罪嫌疑人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但不涉及案情。四是“检警一体化”增强了反贪、渎检的办案力量,又锻炼了司法警察队伍。实行检察一体化不仅要求司法警察既要熟悉自身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侦查的程序和方法,这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司法警察履职单一、被动工作的局面,使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完善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检警一体化工作

    检察机关把司法警察纳入案件侦查工作的编队中,协助检察官办案,保障办案安全,虽整合了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认为需完善建立以下机制:
    1、建立统一调警机制。统一调警就是司法警察受检察长的指挥调遣,做到随传随到,司法警察持有法警部门开具的《人民检察院执行职务派警令》到用警部门报到受领任务。
    2、建立参与办案机制。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具体内容是:一是案件侦查由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包括侦查决策、制定方案、人员组织、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二是自侦部门实行编队结构,即一名主办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两名司法警察,1—2名书记员,形成办案合力,并确保办案安全。三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协助、配合侦查活动,并保守案件秘密;四是司法警察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任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
    3、建立安全责任机制。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安全责任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要防止犯罪嫌疑,被告人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就是分管案件的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负管理责任。个人责任就是谁违反制度导致发生了安全问题,谁就承担责任。
    4、建立追逃机制。是指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承担追逃工作责任制。针对不同对象和案情,制定不同的追逃方案,了解负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有何特长和爱好等,明确追逃任务,凡是需要配枪执行任务的,必须由司法警察承担。
    5、建立监督机制。要建立“检警一体化”监督,要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凡在办案过程的有关事项必须报告请示,对办案人员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司法警察有权当场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确保“检警一体化”办案中不发生任何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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