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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2007-7-4 14:29:25 作者:吴晓莉 王春梅  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查看次   评论 0 条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犯罪率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其比例,后果严重,影响极大,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本文就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其特点、原因,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谈些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作案多。我院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96人中共同作案54人,占56.2%。未成年人为了实现私欲,往往纠集在一起,结伙作案,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组织,并有领导指挥者,作案时有分工,通常作案是在白天,公共场所。
    (二)侵财案居多。96人中抢劫、盗窃66人,占68.7%,其中抢劫47人。未成年人由于尚处于人生的初级阶段,身心尚未成熟,比较贪玩,特别喜欢打电子游戏、上网,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就产生了抢劫、盗窃邪念。他们抢劫的对象一般选择比自己年龄小的在校学生。
    (三)作案偶然性强。未成年人平时喜欢三个一群、五个一帮在一起玩,由于他们认识能力低,判断能力相对缺乏,自控能力差,往往是一个人提出做某件事,大家就附合。个别也有事先预谋,但从动机产生到行为发生,时间极短。
    (四)哥们义气重。由于受社会的影响,在未成年人中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他们以哥们义气和享乐主义为精神支柱,只要为了“哥们”,愿意两肋插刀,以身试法。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它既涉及到经济、思想、文化、教育、道德等方面,又与正处于青春期特定的心理和异常性格有着内在联系。
    (一)心理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众多特征造成了他们心里发展中错综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受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诱发,容易导致犯罪。一是客观现实的不良影响与未成年人辩别、抵制能力不足的矛盾。二是个人的欲望与社会的矛盾。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加,在需求不能达到时,就容易导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主观原因。当今的一些未成年人一是扭曲人生价值标准,以追求吃、喝、玩、乐为“幸福”。在不切实际的欲望驱使下,缺乏正确的生活目标,追求个人享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不知法、不守法,众多的未成年人缺乏法律知识,我行我素,导致一些因无知、法盲而违法犯罪。
    (三)社会原因。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大程度是由于外界的客观影响造成的。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舆论部门宣传上的片面性,导致一部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年来,一些带有片面性的宣传,助长了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在一部分人头脑中的恶性膨胀,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灵,导致未成年人在金钱方面的犯罪。二是不健康影视片的影响。一些低级趣味、暴力性的影视片在放映时,由于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加之正面教育未跟上,使一些认识能力低、抵制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对待,潜移默化,模拟作案。特别是未成年人对什么事都有一种新鲜感,带着好奇心理,而误入歧途。三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愿望的矛盾,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一些在未成年人的物资条件不能满足其主观要求时,最终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去偷去抢。四是不良环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爱巢,社会是一个大染缸,家庭、学校教育的失误,可以导致孩子误入歧途。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心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为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总体目的就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促进社会和谐。
    (一)教育与保护相结合,防止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这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策略。应从小学起抓思想品德教育,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系统的教育,使之从少儿时就有良好的品质,逐渐形成正确的观念,培养他们积极上进,敢于同歪风邪气、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精神,自觉抵制犯罪;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较为严重,应从培养在校学生法制观念和矫治不良行为入手。一是在小学过程中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能分清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二是利用音像设施宣传法制,寓教于乐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三是加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对未成年人教育,使之健康成长。
    (二)改变未成年人的不良需求,预防违法犯罪动机的形成。一是遏制过高的个人需要,使个人的需要适应社会的整体需要。个人的需要不能脱离家庭的经济条件,不能超出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条件去追求无止境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二是不能让不良生理需要占主导地位。虽然生理性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但人是属于社会的,首先必须在社会规范之内来满足这些需要,并且不断使人的需要脱离低级的、生理的水平,升华为社会需要。
    (三)挽救违法犯罪的失足未成年人,使之重新做人,预防再犯罪。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尚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可塑性强,易于挽救等特点,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也有效地防止了未成年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在司法实践中,一是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随案教育工作,成立“青少年维权岗”办案组,以便在工作中探索积累经验,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坚持与家长、学校、社区三见面,全面了解犯罪的经历、道德品行、家庭结构、社会圈子、个性特征、兴趣爱好等,考察犯罪原因,为对症下药矫治不良行为打下基础。三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标本兼治,必须由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紧密配合,综合治理。要在学校、社区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专门委员会。争取动员未成年人的家长、学校和社区的配合支持,共同做好思想转变工作,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家庭环境,利用罪犯的改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向未成年人宣传法制,政法机关应不定期地到学校、社区以案讲法,将适合未成年人层面,而在未成年人中又属多发性的典型案件庭审搬进校园、社区公开审理,直接面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效果更佳。要做好不捕、不诉及在押、缓、管、免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经常谈心交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使他们真正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四)创新办案机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要把重大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加以区别,要把主犯、从犯、胁从犯、偶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加以区别,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积极创新办案机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设立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也有异于成年人的犯罪,要采取区别对待原则,选定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主办理此类案件。以女检察官的身份去缩短与未成年人的心理距离,打开他(她)们的心门,用自身带有的母性去感化,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结机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各部门在加强内部协作的同时,还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加强联系,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及时快速办结,尽可能缩小影响面,侦监部门逮捕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将《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抄送公诉科,以便于公诉科专职承办,掌握情况,及时与公安联系,督促其快速快侦快结。该院在收到此类起诉案件时,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承办人同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快速审结,并对此实施法律监督。
    三是慎用逮捕措施,少用、慎用批准逮捕权。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互相配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已被拘捕的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在5日内作出决定,避免出现审判羁押期,做到惩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查清犯罪事实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打击犯罪与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相结合。
    四是对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法院“适用轻刑量刑建议机制”。在审查起诉时,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轻微刑事案件的标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在被告人具备有效监护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该院制作“适用轻刑量刑建议书”连同案卷一并送达法院,并与法院及时沟通,建议适用缓刑。
    (作者单位: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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