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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面临的问题的思考
2007-7-4 14:29:33 作者:徐志宏 刘莉  来源:正义网   查看次   评论 0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审查批捕是刑事检察业务的主战场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环节。但目前审查批捕中贯彻这项政策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当前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宽严相济是当前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求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然而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当前审查批捕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不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理念。  

2、相关刑事立法比较滞后。一是虽然现行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尤其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二是由于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和解制度,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作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检察机关一家执行难度较大。三是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批捕中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尚无撤案权,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是否当事人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或起诉,而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期间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无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  

3、相关配套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完善。一是不捕案件后续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对不捕案件的其他配套强制措施规定不明确,比如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制度,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方法和责任等均不明确。对一些不捕直诉案件无具体有效的监管教育机制,导致有的犯罪嫌疑人流失或脱逃,不能有效地保证诉讼的进行,而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有无保证措施不能做出准确判断,采取宁捕勿错的观念。另一方面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势必会使一些未成年人或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回到社会上。但目前社会帮教措施和社区矫治工作还比较滞后,相应的法规尚不键全。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部分人监督管理教育挽救,一些人还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必然会使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4、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目前许多地方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如在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上,侦查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查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决定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有无逮捕必要。又如一些基层法院为了审理方便,防止被告人不到案,往往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在押,否则就不予受理案件。由此延伸,有些检察机关因受法院受理案件要求的限制,也对公安机关提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人为造成许多可能存在"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状况。  

5、是执法机关工作考评机制不合理。办理刑事案件牵涉到公安、检察、法院等不同机关和办案环节,而目前各机关都存在考核机制不合理的情况。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把办案逮捕数作为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政绩,为追求立案数、逮捕数,对"无逮捕必要"不捕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有抵触情绪,在对可能调解撤案的轻刑案件不进行积极调解甚至不做调解工作,构罪案件一律提请逮捕,导致不捕率居高不下;一些地方检察院为确保案件质量,也把不捕率、不诉率、错案率等进行简单控制,并把捕后判缓刑的案件均作案件质量有缺陷案件,不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当事人在不同环节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并设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标准。因此,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因为担心考评成绩受影响下级机关不敢、不愿作出不捕决定,审查批捕中"求稳怕错"思想严重,运用不捕权日趋保守。如我院在2006年共审查批捕案件221件326人,公诉后判处缓刑案件共39件70人,缓刑率为21.5%,其中不乏有缺乏取保条件或是在公诉、审判环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志愿达成谅解的案件,对该类案件如果在批捕环节不捕,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当事人上访,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简单的以案件质量有缺陷进行评判,显然有违司法的连续性和客观性。  

6、对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确乏有效的监控机制。轻缓刑事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求得相互谅解。而在司法中,难免存在以钱求和,用钱消灾的情况,因此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是否存在用钱收买甚至慢天要价等情况,是否存在借适用轻缓政策而循私循情,这方面尚无比较完善的监控机制。如果适用不当,往往会造成司法不公的情况,甚至出现"以钱买法"用钱渎刑的情况。  

二、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  

逮捕是一把双刃利剑,一方面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代价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当前审查批捕中应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保证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要保障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慎用逮捕措施,也要依法把握捕与不捕的尺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㈠、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全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摒弃原来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应深刻地理解到,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在审查批捕中,一是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确立权利保障的观念。检察机关应切实负担起对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把关职责,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二是要转变以逮捕为惩罚手段的观念,确立逮捕为强制措施之一的观念。逮捕是刑诉法确定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四种强制手段之一,并非每一案件必经的诉讼阶段,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的手段,更不能期望以逮捕的震慑力来突破口供以获取证据。要摒弃认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逮捕,才是严格公正执法的观念。三是要转变坐堂办案、就事论事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挽救教育、化解矛盾的观念。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主体的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近亲属见面,与被害人或被害方代表见面,全面了解分析相关情况,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避免过于简单化和格式化的处理问题。  

㈡、加强刑事立法,确保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措施于法有据。  

一是具体规定逮捕、不逮捕的条件,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明确规定,便于执法实践中准确把握。二是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发生后,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三是规定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捕的权限,使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后,甚至提请批捕后,当事人依法和解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提请后撤销案件。  

㈢慎用逮捕措施,准确理解把握逮捕条件。  

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对于逮捕措施应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慎重运用。要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把握"有无逮捕必要"明确规定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为审查批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根据。笔者认为在审查批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当宽则宽,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  

适用"无逮捕必要"案件,应坚持罪行较轻原则、犯罪主体容易改造原则、保障诉讼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在实践中对于罪行较轻,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或决定逮捕:①罪行较轻的案件。对于故意犯罪中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的自侦案件、盗窃、轻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几类案件,主要把握是否系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等,是否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或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涉嫌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小,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具有帮教条件和有效监护条件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③可以经自诉程序提起诉讼或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可以直诉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且被害人无异议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视为无逮捕必要。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经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不予批捕;④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表现的案件作无逮捕必要。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有自首、退赃、主动交罚金、主动赔偿等悔罪表现的,只要能够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作无逮捕必要;⑤特定的犯罪案件。即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犯罪终止,一般视为无逮捕必要。⑥法律规定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只要能够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可视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⑦人身自由已经受限制的案件。对于人身已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如劳教、强制戒毒的,只要案件在嫌疑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期间能够审结,且没有逃跑危险的,可视为无逮捕必要;⑧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并确有悔罪表现的非暴力性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⑨老年人或残疾人涉嫌犯罪,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2、当严则严,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

宽严相济不是一味的从宽,而是要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要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在审查批捕实践中,要结合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秩序情况,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对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没有逮捕必要的,才能够适用"从宽"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黑恶势力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绑架以及制售伪劣产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要切实贯彻从严的原则,依法坚决批准逮捕。  

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简单表现为实体处理上的轻重有别,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因此应当不断创新审查批捕工作机制,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行人性化办案方式,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探索快速办理机制,实施案件分类审理、流程提速。"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未成年人案、轻微刑事案件存在法院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缓刑比例较高、实体刑短期较多,如果审查批捕环节办案用时较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探索快速办理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流程提速,确保审查逮捕部门分工协作,工作协调进展。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对审查逮捕意见书,应在分析事实证据之后,对有无逮捕必要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方面作重点阐述。加强对逮捕质量缺陷特别是对逮捕虽不属于错捕,但质量有缺陷的案件,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加强对逮捕案件最终处理的跟踪,根据案件的最终判决、处理情况,对可能出现逮捕质量缺陷的案件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价。  

2、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办案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把握好对未成年人批捕的条件,坚持慎捕少捕原则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一是坚持未成年人犯罪讯问制度,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情况,采取适宜于未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诱供、套供。 二是坚持未成年人案件告知制度,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嫌疑人的诉讼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讯问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律师到场。三是坚持原则上不使用戒具、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注重对未成年犯罪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3、继续加强侦、捕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应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指导、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应适当学习和锻炼刑事侦查实务技能,改变对案件单纯进行法律把关,而欠缺侦查取证实务方面能力的状况;应大力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增强《补充侦查提纲》、《提供庭审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实务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健全和规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有效减少因案件侦查取证不力,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有效促进逮捕强制措施的准确运用。  

4、构建科学合理的的考评机制,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的做法。应构建科学的检察工作考评机制,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标准,从"量" 的控制变为"质"的评价,重点考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的审查分析、认定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等,综合评价所作出的不捕的决定是否恰当、正确。对正确的决定,即使数量再多也应鼓励,而不应人为设置控制,确保不捕权的依法行使。  

5、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审查批捕案件质量。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深入贯彻,不捕案件数量相对增多是可以预见的趋势。要在支持行使不捕权的同时,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保证不捕权正确行使。一是要求审查逮捕意见书必须阐明捕或不捕的具体理由,充分阐述依据;二是对拟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根据情况要通过部门合议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三是要定期对案件质量特别是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是充分发挥已有的对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功能,并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五是建立询问被害人制度。对实行宽严相济政策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询问被害人,核实其是否是志愿达成谅解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有无被胁迫被要挟情况发生,并征求其对适用轻缓政策的意见。确保实行轻缓政策的客观公正,从而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公平正义。  

6、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党委政府部门的联系机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和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协调,通过座谈会或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交流,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达成基本的一致认识,使各机关既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既要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又要准确地把握刑事政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得到全面落实。  

7.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做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把握当地社会治安态势,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稳定社会治安形势的意见、建议,在预防刑事犯罪上做足文章。对于不捕直诉案件,要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管教育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流失或脱逃,有效地保证诉讼的进行。要大力配合学校、社区、家庭和有关部门开展帮教矫治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掌握的丰富法律资源的优势,在防止重新犯罪上下大功夫。对贯彻从宽政策回到社会上的人员要建立档案,加强帮教,跟踪监督,从思想上、行为上进行全面矫治,形成较为完善的帮教、矫治网络和机制,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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