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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冷遇与出路
2007-7-4 14:29:37 作者:梁咏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社   查看次   评论 0 条

“12万元”个税申报遇冷
    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4月2日申报期结束,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已经超过160万人,由于部分邮寄申报尚未收到,最后人数还在统计之中,据不完全统计,申报人数仅占预计应申报人数的二成左右。截至本文完稿时间4月13日为止,国税总局尚未正式发布最新数据。相比国税总局3月29日公布的137.5万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不难发现,在申报的最后几天内,平均每天超过5万人进行申报。但是这一数据较之前有关专家的分析,我国目前重点掌控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数至少有六七百万这一数据来看,还是有相当差距的。
    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从各地的统计数据来看,截止3月29日广东省(含深圳)共受理自行申报人数共计28.3187万人,高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榜首;北京有25.5万人进行了申报,就人口比例而言为全国之最。从行业分类看,金融、保险、电力、电信、高校、文艺界和体育界等高收入人群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比较多。以武汉市为例,金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申报者有900多人,而全市私营企业主申报仅100多人。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来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申报“主角”的人,比如私营企业主、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出现了高收入者严重缺位的现象。
    北京市地税局一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地税部门掌握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大约有22万名,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进行了申报,还有大约3.5万名此前不在地税部门掌握中的纳税人也进行了申报。目前,北京地区已经开始了约谈工作。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处长刘安乐表示,地税部门将对逾期未申报者进行约谈,纳税人在申报的同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逾期申报的原因。税务部门的申报系统将“有责任、无限期”地继续受理申报,对于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节酌情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一对一的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4月3日开出了全国首张逾期申报个税者罚单,就未及时进行个税申报对该市李沧区某玩具公司负责人罚款50元。紧随其后,4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对未履行个税申报义务的该市个人投资者郑某也开出500元罚款的罚单。

征管漏洞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遇冷从政策层面暴露出了一系列征管中的漏洞。首先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从税收征管看,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当困难,客观上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情况。目前我国公民收入很大部分以现金方式获得,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果公民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也很难核实相关的收入凭据来进行有效征管。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制度”,面对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分散化、多样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除对公民的工资、利息的收入有相对比较完整的监控外,对公民的其他收入监控不够,因此,一些高收入者才对税务部门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如此之低就是强有力的证明。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较完善的征税协助制度,从去年11月8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到2007年4月2日(自行申报截止日),前后不到5个月,要求纳税人在如此短期间内了解所有相关的申报规则,并对自己的收入进行分门别类的计算、梳理和汇总,这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都绝非易事,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受阻。

“税痛指数”
    个人所得税是“税痛指数”最高的一个税种,因而也是最受个人纳税人关注的一个税种,而现行法律和政策上的瓶颈和不配套,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事实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不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而是以个人收入为单位,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因为,一个家庭中一人收入达到12万元和两人收入达到12万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家庭的负担不一样,家庭结构、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老人的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中均没有考虑,客观上形成了“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从而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进行自行申报。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笼统扣缴,但是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家属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纳税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笼统的、“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虽简单明了,容易计算,但却没有考虑个人不同的家庭、婚姻、年龄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支出扣除,而且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使得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如果遇到通货膨胀及必要支出负担上升时期,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加重。对于纳税人来说,既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又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多积极性。
    相比在西方一些国家,“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传统上我国大众对税收、税法及其相关制度的了解非常有限,大众的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都还很滞后。在税收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也没有真正尊重纳税人的权利,致使我国的纳税环境缺少温暖的界面,缺少人性关怀,导致纳税人责任难以良性地推广。

个税申报如何走出“冷遇”?
    税是公众与国家之间发生最直接、最广泛关系的领域。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精辟概括“税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说:“你要申报纳税,就可以清晰地知道,过去一年你交给了政府多少税”。日本著名的税法教授北野弘久还指出,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
    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198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500万元;1985年突破亿元,为1.3亿元;1989年突破十亿元,为17.1亿元;1995年突破百亿元,达131.5亿元;2002年更突破千亿元,达1211.1亿元;2006年已经达2452亿元,比2005年增加358亿元,增幅也达到17.1%;但是同时,我国大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并没有同步的提升。
    纳税意识对于公民意味着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纳税是权利的成本”,“无代表权不纳税”这样的税法精神就很容易被接受。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指出的那样,随着自行申报的进一步落实,纳税人意识觉醒,公众对政府用税的关注也会深入。它要求政府财政能进一步透明化,将用税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做到公共财政支出的透明、公正、合理,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需要,不断改善公共环境。
    完善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一个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前提、规定、惩罚措施这三方面的内容,这才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规则。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仅要写入个人主动纳税申报的条款,还应该对主动纳税申报的个人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步骤、个人财富号码在纳税主动申报中的使用、应主动纳税申报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应该课以相应的惩罚措施。至于对具体惩罚措施的设计可以考虑如下模式——奖励主动纳税申报人,而对未履行法定义务者处以较重的处罚,如罚款、声誉处罚(比如警告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等),对严重违反纳税申报义务可以考虑处以刑事处罚。
    对每个纳税人提供“正向激励”机制。将退税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挂钩,从而督促纳税人如实及时申报收入,以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比如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收入申报,合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和负担,对纳税人的家庭必要的大额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在其纳税申报时予以一定数额或一定比率扣除或抵免,使纳税人有可能获得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从而通过“正向激励”机制调动纳税人的收入申报的积极性。

    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通过建立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增加对高收入者收入的透明度,推进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现金结算;然后建立由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参加的信息共享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法定推广个人财富代码在保险、储蓄、纳税、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主要可以集中在不动产)等行为要强制性地使用,凡不使用财富号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进一步完善辅助性制度,建立征税协助制度,培育纳税代理市场,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专业化服务。比如,在美国,很多人都会聘请会计师和律师提供代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服务,这块收入构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目前我国国内税务代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需要各级相关部门在政策和监管上予以充分重视,从而培育好这个市场并有效地引导这个市场向着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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