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杂志订阅:《检察风云》 
 
  欢 迎 光 临 中 国 检 察 网    今天是  
首页新闻廉政反贪渎职时评学术论文文化人物立法要案案讯案例
法规百科司法杂志图片专题举报曝光企业博客论坛留言招聘司法考试广告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你的位置:中国检察网 >> 法律论文 >> 正文
侦查权与检察权、审判权关系解析
2007-7-4 14:30:39 作者:周欣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查看次   评论 12 条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从它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自的职能来看,三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各自又独立承担着特定职责,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中国家权力的配置情况来看,在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既有侦查权被审判权“借用”的现象,也存在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分割情况,同时审判权对侦查权还有监督功能。从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上看,世界主要国家普遍赋予检察权两项权能:一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权;二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第一,检察权与侦查权分立;第二,检察权中包含全部侦查权;第三,检察权对侦查权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第四,检察权中只有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正确认识和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合理配置侦查权,防止公权力之间混用、滥用现象十分必要。
  【关键词】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

  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中国家权力的配置情况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由于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中对上述公权力属性的理解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例如,西方英美法系的国家将侦查权、起诉权作为行政权配置,将审判权作为司法权配置,这是在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的理论框架下构建的,其体现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主张将侦查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甚至预审法官也享有正式侦查的权力(法国表现得最为突出),警察仅为侦查的辅助力量,我国学者称之为“检警一体化”的审前诉讼模式。这种设置凸现国家司法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导与监督作用以及对检察机关的双重性要求,即检察机关不单纯作为公诉机关仅行使公诉权,而且把检察官作为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引领警察对进入正式侦查程序的案件展开侦破调查活动。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以及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统称为司法权。各种期刊、书籍甚至法律文件中一直将公检法“三机关”称为“司法机关”。直至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人们才对“三机关”的法律定位提出了质疑,许多学者对检察权、侦查权以及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性质、地位、作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检讨。从现在公开发表出版的有关书籍、文章以及官方的法律文件中不难发现,人们已将公检法“三机关”明确定性为“公安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侦查权也不应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笔者以为,这种转变仅仅解决了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属性问题。但是,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自的职能来看,三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各自又独立承担着特定职责,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正确认识和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合理配置侦查权,防止公权力之间混用、滥用现象十分必要。

一、侦查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侦查权源于追诉职能。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刑事案件的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移送控诉机关提起公诉,这也是追诉职能的具体体现。而审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运用法律审理和裁判诉讼案件以解决争议的权能。⑴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审判权就是“裁判权”或者理解为狭义的“司法权”,⑵审判权是司法性质的权力勿庸置疑。
  通常认为,侦查权限于侦查阶段由特定的侦查机关行使,而审判权仅限于审判阶段由法官行使。因此,一般情况下侦查权与审判权并不直接产生联系。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审判权与侦查权就有相互“借用权力”之嫌,如果处理不好,直接导致侦查权与审判权混用,甚至滥用。
  (一)侦查权被审判权“借用”
  审判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证据,法官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⑶虽然人们把它理解为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是,不可否认,法律上并没有对审判人员与侦查人员使用这些权能的方式作出区分,特别是对其中的检查、扣押、查询、冻结等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也没有控辩双方介入的保障机制,这对于那些具有较强追究倾向的法官而言,实际上强化了他们主动承担控诉职能的意识,在使用了这种方式的审判活动中,很容易出现偏袒不公的结果。为了减少审判人员由于使用“庭外调查权”而带来的“主动追究”的负面效果,笔者建议,再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保留原有的庭外调查权的基础上,同时增加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并要求双方对调查笔录进行核实、签字的机制。
  (二)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分割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在法国,“侦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侦查”是指,由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共同完成的初步调查(侦查)活动和在预审法官的主持下,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辅助完成的正式侦查活动。而狭义的“侦查”仅指正式的侦查活动,也称为初级预审。初级预审的任务和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捕犯罪嫌疑人。初级预审法官不能主动介入侦查,只有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或民事赔偿原告的请求才能介入侦查主持预审,这显示了预审法官作为法官其工作性质的被动性。然而,预审法官一旦介入侦查后,就发挥作为侦查人员的主动性。实际上,初级预审法官拥有一般西方国家中侦查官员的权力。这一点还可以从初级预审法官的三项职责中看出:一是负责对决定追诉的案件进行正式侦查;二是对侦查行动前后具有司法裁判性的决定作出裁定;三是负责查找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评判。当然,随着刑事诉讼职能的分工越来越细,法国初级预审法官的侦查权逐渐缩小。正如法国学者指出,在1808年,预审法官的角色中90%是侦查官,到了1958年,他成为80%的法官,1970年以后,预审司法化趋势更加明显,如今他已经是90%的法官。⑷
  (三)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监督
  在刑事诉讼环境中运行的侦查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由于侦查权的追诉职能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因此,在其运行过程中设计一些既能控制侦查权的滥用,又能保障有效发挥追诉作用的监督机制十分必要。西方国家认为,利用审判权中的司法裁判性对侦查权进行控制最为理想。审判权具有的中立性与消极性既可以保障其裁决的公正性,又可以满足侦查中及时性的要求。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事前的司法授权制度,二是事后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1.司法授权制度
  司法授权是指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进行的活动一旦涉及到公民的重要权利时,必须获得一个中立的不承担追诉职责的机构授权。否则,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除现行犯和紧急情况外,原则上无权动用强制手段。⑸是否需要授权是以具体的侦查权能强制力的强弱为标准的,如上所述,日本就把侦查具体分为强制性侦查行为和任意性侦查行为。由于强制性侦查行为往往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和隐私权利,因此,当侦查机关需要采取监听、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行为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事先向中立的法官或法院提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并获得批准后,侦查机关才能进行上述活动。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授权一般表现为令状原则。所谓“令状”(warrant),是指记载有关强制性处分裁判的裁判书。令状原则,有时也称为令状主义,指在进行强制性处分时,关于该强制性处分是否合法,必须由法院或法官予以判断并签署令状;当执行强制性处分时,原则上必须向被处分人出示该令状。⑹司法授权是以事前控制的形式监督侦查权的行使。
  2.人身保护令制度
  所谓人身保护令,是指在强制性措施实施后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对有关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不服,可以向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出审查的请求,要求确认侦查行为违法或者无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诉讼权利。它与司法授权相比主要有两点不同,其一,司法授权一般是侦查机关作出相关侦查行为之前进行的,而人身保护令是在事后进行的;其二,司法授权是作出机关作出相关侦查行为的必经程序,而人身保护令则有赖于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相比较司法授权,人身保护令制度有其特殊的重要地位。它是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设置其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或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缺乏司法救济制度,那么司法授权制度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应当说,对侦查权进行必要的司法控制已经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但是,这其中有两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将“司法授权”理解为对侦查权的分解,即“侦查权的分权”理论,例如,有的学者提出,要实现强制侦查行为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决定权归司法机关所有,执行权仍归侦查机关所有。⑺是“侦查权的司法化”理论,该观点认为要保障侦查权合理地运行,现代侦查权必须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化。⑻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虽然初衷是好的,是要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但上述两种观点在理论上都存在明显漏洞,这从以下三点可见一斑:
  其一,对侦查权采取“司法授权”的方式进行控制,从本质上讲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监督。这是因为侦查权行使于司法环境中,因此,某些侦查行为实施之前就应当由司法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目的性进行审查,例如,对于强制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本身无权决定,只有在司法授权的前提下由侦查机关具体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五种强制措施的执行权都赋予公安机关就是基于这个道理。所以,如果将侦查权分解为所谓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把“决定权”归司法机关所有或者要把司法审查视为侦查权的司法化,则意味着“司法授权”丧失其存在之基。
  其二,如果将“司法授权”理解为是对侦查权的分解,而且将其中的“决定权”归为司法机关所有,则难免有司法权“借用”到侦查权之嫌,就会混淆司法权和侦查权的界限,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其三,从大陆法系预审法官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初级预审法官最初确有相当大的侦查权,但从近些年的发展变化来看,德国、意大利以及法国等国家都在逐渐地削弱甚至取消初级预审法官的侦查权,使法官在侦查阶段只具有司法审查权,这进一步说明了虽然侦查权需要司法权的控制,但将其理解为对侦查权进行分解或者侦查权的司法化是不准确的。
  因此,要实现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前提是要认识到侦查权本质上是行政权。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有权使用相应的侦查手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这些权力本质上都是行政权的范畴(而不能任意地分解或者进行所谓的司法化),所以,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实现侦查权的合理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检察权源于控诉职能。因此,世界主要国家普遍赋予检察权两项权能:一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权;二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除此之外,俄罗斯、中国等部分国家还认为,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主要内容。因此,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检察权与侦查权分立
  在审前程序中,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与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相对独立,二者之间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协作关系。他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种模式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⑼。笔者认为,在这种模式中,检察权可以等同于公诉权,检察机关履行的是公诉职能。
  (二)检察权中包含全部侦查权
  所谓“全部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不仅具有公诉权,而且还对所有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所有侦查活动具有领导权、指挥权,而原本为主要侦查力量的警察却处于从属和被领导地位。此种模式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中⑽。
  在德国,检察官是侦查活动的主导者,可以亲自侦查,也可以领导侦查,为此,有权指挥和利用警察的力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刑事犯罪范围内,警察只担负着辅助检察院的责任,只能作出“不允许延迟的”决定,对自己的侦查结果应当“不延迟地”送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进一步侦查。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警察常常自主地将侦查程序进行到底。⑾
  笔者认为,这种设置实际上是把刑事诉讼分为两大阶段:审前的追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审前的追诉阶段,立法者又将侦查职能与起诉职能共同视为控诉职能,按此思路,对把全部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的做法就不难理解了。
  (三)检察权对侦查权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
  所谓“宏观指导作用”表现为,检察权主要表现在行使公诉职能上,对侦查活动只进行法律上、证据上的业务性指导。这种模式在日本刑事诉讼中有所体现。
  (四)检察权中只有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
  这种设置是将检察机关定位在法律监督层面内,认为检察机关不仅具有公诉职能,更重要的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即使检察机关享有部分案件的侦查权,也是因为这些案件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密切相关。总之,检察机关的一切权力实质上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我国检察机关。从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检察院不仅享有提起公诉权、审查起诉权、补充侦查权、批捕权,而且对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特定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自行侦查的权力(简称自侦权)。
  从上述四种模式可以看出,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不同的法律定位又与各国的法律传统、诉讼理念、文化背景、诉讼价值、司法理论与实践息息相关。因此,在探究我国侦查权如何配置时,决不能简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⑵本书课题组编著:《外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概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第3页。
  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
  ⑷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第15页。(参见SERGE LASVGHES AND MARCEL LEMONDE,The Criminal Process in France,in 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Human Rights,M.Delmas-Marry ed.,1995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25.)
  ⑸陈卫东、李奋飞:《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⑹ 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⑺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陈卫东、陆而启:《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载陈卫东主编:《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95页。
  ⑻毕惜茜:《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载《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⑼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⑽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⑾[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3页。
  图片新闻
侦查权与检察权、审判
  最新评论      免责声明:所有评论仅代表评论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匿名:水泵  评论时间:2008-3-21 22:55:24
江苏亚梅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专业生产“亚梅”牌不锈钢耐腐蚀化工泵和非金属塑料合金泵,本厂具有强大的水泵设计、水泵生产、水泵销售和服务队伍。产品种类包括:自吸泵,自吸泵配件,管道泵,管道泵配件,液下泵,液下泵配件.
 匿名:隔膜泵  评论时间:2008-3-19 20:12:43
上海帕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流体产品的研制、开发、制造与销售服务的综合性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各种高精度的检测仪器设备(水泵寿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微机测试中心等);有效的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产品包括:隔膜泵,隔膜泵配件,磁力泵,磁力泵配件,多级泵,多级泵配件,化工泵,化工泵配件,油泵,油泵配件。
 匿名:闸阀  评论时间:2008-3-19 19:46:53
上海德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上海奉贤区金汇工业园,是一家致力于阀门的研制、开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合资企业,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120余台,精湛的阀门试验检测设备4套。主要生产产品有:闸阀,闸阀配件,蓝式过滤器,蓝式过滤器配件,减压阀,减压阀配件,截止阀,截止阀配件,平衡阀等27大系列产品,三千多个品种,年生产能力达600于吨,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电力、纺织、医药、市政等领域。
 匿名:流水线  评论时间:2008-1-27 0:47:22
流水线-工业流水线-专业流水线生产销售-拓达流水线-主要产品有:电动车流水线、皮带流水线、插件型流水线 ...1.< a href=http://www.wxnjf.com>FAG轴承, FAG轴承机械, FAG轴承制造商;2.< a href=http://www.wxnjf.com>SKF轴承, SKF轴承机械, SKF轴承制造商;3.< a href=http://www.wxnjf.com>NSK轴承, NSK轴承机械, NSK轴承制造商。布袋< a href=http://www.cxtfcc.com/gsjj.htm>除尘器性能特点:布袋除尘器结构紧凑,布袋除尘器机械振打方式清灰,< a href=http://www.cxtfcc.com/gsjj.htm>布袋除尘器由灰斗,RP型组合式脉冲布袋除尘器是引进消化 ... 传统的< a href=http://www.cxtfcc.com/gsjj.htm>滤筒除尘器有两种清灰方式...
 匿名:干式变压器  评论时间:2008-1-23 21:12:32
简单阐述敞开式< a href=http://www.chinaguangtian.cn/main.asp>干式变压器的发展过程,介绍新的H级绝缘敞开式干式变压器和封闭式干式变压器的技术特点。这样,通过< a href=http://www.chinaguangtian.cn/main.asp>变压器,就实现了电压和电流的变换。< a href=http://www.chinaguangtian.cn/main.asp>电力变压器 >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1.< a href=http://www.huaruide.cn>SKF轴承, SKF轴承机械,SKF轴承设备;2.< a href=http://www.huaruide.cn>FAG轴承, FAG轴承机械,SKF轴承设备。
 匿名:抗生素  评论时间:2008-1-9 10:50:49
有的人就将抗生素作为万能药,不管得了什么病,都用抗生素治疗。要知道,滥用抗生素,可引起许多不良的后果。OTC招商,非处方药招商信息,OTC招商网,非处方药招商网,OTC代理信息。医药网信息,医药网目录,医药网宣传。OTC药品招商专区,最新的OTC药品招商信息,提供OTC中药招商,OTC西药招商,OTC旺季产品信息。多年从事保健品行业研究,曾策划组织"中国保健品信誉保证"、"中国保健品行业高峰会议(厚街)"等大型行业盛会。
12条记录 每页6条 这是第1/2页 9 1 2 : 转到第
已有 12 位对此信息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匿名: 注:不能超过5个字
评论内容: 注:不能超过 个字
 
法律论文相关图片
法律论文推荐信息
· 试谈死刑执行方式
· 论“沉默”与沉默权的区分
· 论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
· 青少年犯罪主体心理畸变的家庭诱因
· 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之我见
·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下)
· 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上)
· 论“双规”中的坦白犯罪行为的定性
· 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之重构
·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刑事侦
· 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
· 侦查权与检察权、审判权关系解析
法律论文点击排行
· 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认
· 对市场失灵与政府调控的思考
·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执法如水”理念
· 减刑制度的瑕疵与对策
· 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分析
· 侦查权与检察权、审判权关系解析
· 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
·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捕诉协作机
· 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上)
· 对处理“坏帐”的几点法律思考
· 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 兴平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调查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 法制日报 中国法院网 中国公安部 司法部 新华网 中国法治网 人民网 更多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公告 - 投稿信箱 cnjccn@163.com
版权所有:中国检察网 © 200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川B2-20070029 技术支持:中国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