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对未成年人保护呼声越高,青少年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势在必行。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就改革和完善青少年检察制度谈一些认识。 [主题词] 青少年 检察制度 改革与完善
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并趋于成熟,整个青少年检察制度也正在不断发展中。但此项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是青少年犯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验,本文就改革和完善青少年检察制度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检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青少年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检察制度面临严峻挑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始终高发,青少年犯罪占刑事作案人员的近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增多。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原有的团伙化、智能化、低龄化以及暴力性、盲目性、模仿性、冲动性、偶发性的基础上,呈现出15至16岁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侵犯财产犯罪严重、闲散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凸现及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等特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仍呈高发态势,诱发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预防犯罪必须从控制和消除“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因素”入手。 (二)青少年犯罪检察制度缺乏系统性。特别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的立法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程序上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规范。从总体说,这些立法及司法解释还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至今缺乏比较科学完整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检察制度的不完善。 (三)办案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一是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时,由于受错案追究等监督措施的制约,往往以追求有罪判决和不发生错案为目标,忽视了对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也无例外地“从重、从快”,这虽为一时一地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是以牺牲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二是存在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和未成年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对等现象。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案件,只是沿用普通的办案程序和规定,较少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时,往往侧重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对被害人的保护显得乏力,没有体现对双方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办案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很大部分被害人就是未成年人,所以这类现象显得较为突出。 (四)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成人化,而成人青年犯罪法律适用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于缺乏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只能比照普通法律来办理。一是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上与成年人区别不大,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成年人的不同,简单地按一般犯罪构成来认定,没有体现出应有的教育为主的精神。二是从轻处罚幅度不够。在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时,不少检察机关没有很好贯彻有关法律的保护精神,对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和悔改的相对真诚和彻底性没有予以充分考虑,没有严格执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只是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意见,致使被批捕和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比例居高不下。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数量只占检察机关受理此类案件总数的很小比例。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逮捕条件的相对放宽,以及近几年检察机关内部人为地控制不起诉率,使这种现象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2004年至2006年6月,某县公安机关共提请批捕未成年嫌疑人156人,其中批捕140人,批捕率为89.7%。2004年至2005年两年内,仅对2名未成年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在对成人青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上,18岁至35岁之间的,从重处罚较多,轻缓很少。 (五)青少年维权工作成效不明显。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在青少年维权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所起的作用仍然不明显。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发现的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提出了检察建议,但都没有真正硬性的落实措施,存在都在管却都没管好的问题。结合办案开展法制教育,教育力度和广度均显不够,流于形式的多,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的作用不突出。有的校外法制辅导员很长时间内只是偶尔的开展下讲座,次数极为有限。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更多显得只是程序性的,收到的实效不多。比如被帮教对象在复学、就业等方面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都没能真正得到解决。
二、青少年犯罪检察工作改革与完善的设想
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犯罪检察工作,首先要全面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并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对青少年具有教育防治功能的青少年检察工作机制。要符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青少年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法律监督的整体思路。 (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双保意识。双向保护的含义是在处理青少年刑事案件时,既要对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实行保护,又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不能过于强调社会秩序,忽视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也不能过于强调对青少年的保护而给社会带来危害。如何在两点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结合点,是评价青少年检察工作的一个根本性标准,每一名青少年都有不同的特点,其犯罪原因也不相同。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能搞统一的标准。对于初犯、偶犯、悔罪较好的青少年要从宽处理。但对于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青少年在处理中一定要体现出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作用。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一定要坚决贯彻双保原则,增强双保意识。一方面在强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青少年犯罪检察工作可能给越来越多的重新犯罪造成机会。 (二)加强调研,完善法律制度。要加强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刑法和刑诉法,对青少年进行特别规定,条件成熟时,可以对青少年每一年龄段在刑法和刑诉法中专门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条款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充分体现对青少年专门规定的特殊性。如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未成年人刑罚的基本原则,创建未成年人犯罪构成要件,废除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刑和少年累犯制度,限制拘役刑等。为防止交叉感染,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尽量多适用缓刑。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加大从轻、减轻量刑幅度等。 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度和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介入侦查,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特殊保护,切实防止诱供、骗供、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的损害。改革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措施制度,细化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逮捕条件,落实“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 3、建立审查起诉阶段青少年辩护、诉讼代理制度。为切实保障青少年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有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青少年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建立青少年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制度。制定对青少年被告人适用不起诉的条件、范围等规定,充分发挥不起诉在处置、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功能。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青少年轻微刑事被告人,可以扩大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同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分案起诉制度,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明确对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向法院起诉,并规定较短的办案期限,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程序简化及时处理。 5、增加清除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规定。参照国外的做法,从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促进、巩固未成年人犯罪改造成果出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有限制、附条件的消除刑事污点的规定。如对一般罪行,在释放后五年内无重新犯罪者,可以消除刑事污点,在刑事档案中将此记录去掉等。 6、建立青少年犯罪社会调查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要针对青少年不同阶段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青少年嫌疑人提供重要材料,也可以为处置青少年犯提供依据。 (三)建立专门机构,形成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为促进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专门的机构是重要的组织保障,建立并形成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是重要的制度保障。首先,在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专门机构,主要是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或者在起诉部门设立未成年人起诉工作组,在上级检察机关也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以此推动未成年犯罪检察工作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待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成立专门的未成年检察院。要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干警在未成年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逐渐培养造就一批既懂未成年人法律、政策,又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专业检察队伍,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应采用捕诉合一的工作方法,形成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能够真正体现未成年人检察诉讼职能,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捕诉合一的机制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实践探索的产物,它把对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从两个部门划出,归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统一受理,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由一个专业部门全程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能够在侦查阶段通过审查批捕的方式参与未成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并一直延伸到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最终的裁决。捕诉合一有利于检察专门机构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全过程,并有充分的时间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好地完成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青少年犯罪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批捕、公诉和法律监督工作是加大维权力度的主要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也是加大维权力度的重要途径:一是要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检察机关根据所辖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较突出的地区或学校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对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以切实改善地区和学校的法制环境,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二是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到所在辖区的各学校上法制教育课,结合案例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给青少年敲响警钟,并通过宣传,让青少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积极参加政府、社区举行的法律宣传活动,以举办法律宣传栏、普法教育、义务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犯罪预防活动;要发挥共建优势,依靠法制共建单位做好法制教育工作,进而广泛开拓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渠道,调动政府、社区、学校、家庭等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活动,并与有关司法部门相互协调,形成司法合力。三是要结合办案,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主要包括不捕帮教和不起诉帮教。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务求帮教的成效,可以成立帮教小组、招募义务帮教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等方式确保帮教效果的落实。同时要规范帮教工作制度,在适用的条件、考察帮教措施、决定不捕不诉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形成帮教的一整套工作规程,为帮教工作取得成效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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