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杂志订阅:《检察风云》 
 
  欢 迎 光 临 中 国 检 察 网    今天是  
首页新闻廉政反贪渎职时评学术论文文化人物立法要案案讯案例
法规百科司法杂志图片专题举报曝光企业博客论坛留言招聘司法考试广告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你的位置:中国检察网 >> 时评 >> 正文
对待公款旅游 从严管制不代表从宽入罪
2007-8-23 12:30:53 作者:  来源:新京报   查看次   评论 0 条

    带有旅游性质的公款“考察”,多是以单位名义决定,外有决议,内有审批,甚至成为单位员工心知肚明的集体福利,与贪污罪中的秘密“侵吞、窃取或骗取”,显然不能同日而语。

公款出国旅游,因徐文艾事件再次成了千夫所指。

    前几天,一位朋友开公车载我去办事,聊起最近发生的安徽省检察院“公款旅游”案,我便问他:“公车私用,耗了公家的油,算不算贪污?”朋友说:“我是出来办公事,顺道载你,本来就要耗这么多油,你若追究我贪污,我贪污了多少?怎么查处?”我倒一下被他给问住了。当日读报,读到陈兴良教授、田文昌律师因“公款旅游”案接受的采访(见《新京报》8月19日A23版时事访谈《“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两位专家部分论述所持的逻辑,与上述朋友倒也类似。

    然而,上述采访甫一发表,就遭遇批评,有论者认为,不能因为公私行为难以区分,就放纵公款旅游的犯罪行为;也有论者紧扣法律条文,认为“公款旅游”就是贪污,认为两位专家在替腐败官员说话。事实上,认真审视陈、田两位专家的观点,其更多是从刑法理论与实务操作出发,所提意见虽有疏漏,却并无不妥。

    说有疏漏,主要在于一些论述略显牵强,比如田律师曾提到:“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这段话被多数批评者视为把柄,并简单将其理解为“法不责众”。按照笔者的理解,田律师的这番话,在因果关系上存在问题,但其主要着眼点,还是将公款消费入罪的实务操作性。

    在司法实务中,将一项定性上有争议的行为定罪,一靠合理解释,二靠证据固定。合理解释,是指在合法框架内,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解析得合情入理。急功近利、偏离立法原意的解释,只能算作类推。就拿受贿罪中的“收受财物”来说,其中的“财物”,有人理解为现金实物,有人理解为一切利益,若解释为前者,则出国旅游、桑拿按摩乃至性贿赂,都不能算作刑法上的“财物”。

    近些年,随着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对“财物”的解释逐渐有扩大的趋势,浙江省已有将受请出国旅游做受贿处理的判例,就连传统司法中被忽略不计的嫖资,也被纳入受贿金额范围。从这一点来说,把公款旅游的费用理解为刑法中的“财物”乃至“公共财产”,并不存在争议。

    问题在于,观念的先进性并不代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高法、最高检今年7月份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但对接受吃请、旅游、嫖娼等行为能否以受贿处理,并未给出答案。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实务操作中,此类行为的证据难以固定。同样的道理,对于公车私开、公房私住乃至公款出国等行为,可以通过各类制度严格控制,可以通过纪律进行处罚,但如果轻易提升到贪污罪的层面,在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也会给动辄入罪的做法撕开口子。

    其实,即使回到定性层面,带有旅游性质的公款“考察”,也多是以单位名义决定,外有决议,内有审批,甚至成为单位员工心知肚明的集体福利,与贪污罪中的秘密“侵吞、窃取或骗取”,显然不能同日而语。严格意义上讲,它更倾向于是一种单位行为而非个人举动,而众所周知,贪污罪是典型的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都不应当以贪污罪对相关人等定罪。如果情节确系严重,对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滥用职权罪处理,实践中还是可行的。

    从专业的角度看,笔者支持两位专家的观点。(何帆 北京学者)

  图片新闻
“层层加码”源自权力
古代官员怎样解决房子
查一查“吃空饷”背后
告别“收费政府”还有
“到基层就业”为何叫
  最新评论      免责声明:所有评论仅代表评论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已有 0 位对此信息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匿名: 注:不能超过5个字
评论内容: 注:不能超过 个字
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楚刷新
 
时评相关图片
时评推荐信息
· “小姐税”是什么税
· “层层加码”源自权力过于集中
· 古代官员怎样解决房子问题 丞相还
· 查一查“吃空饷”背后的腐败
· 告别“收费政府”还有多远
· “到基层就业”为何叫好不看好?
· 争议:贵阳白云区统一官员“彩铃”
· 对“领导越活越年轻”的三重追问
· 对待公款旅游 从严管制不代表从宽
· 告诫广大领导干部 切勿居功自傲
· “刑不上特权车”何时终结?
· 降低“长官意志” 群众的呼声就是
· 伪劣的“评比”当清理
· 免费投递能否撬动信访举报的热情
· “检查组”,世上最幸福的工作?
时评点击排行
· 解读“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
· 十七大新华时评:民生话题折射公仆
· “四个一定”应成为党员的座右铭
· 十七大新华时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 用“三盆水”洗涤干部不良作风
· 人民日报评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
· 从十七大看公民参政意识的增强
· 检察官扮三陪女反贪让谁蒙羞
· 从环保腐败看行政执行力
· 针对职务犯罪特点完善侦查措施
· 公众为何有“中国的腐败越反越严重
· “小姐税”是什么税
· “反腐新招”还是“腐败联欢”?
· 打击盗窃自行车:大力气治理小问题
· 受贿窝案暴露权力黑洞 药品审批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 法制日报 中国法院网 中国公安部 司法部 新华网 中国法治网 人民网 更多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公告 - 投稿信箱 cnjccn@163.com
版权所有:中国检察网 © 200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川B2-20070029 技术支持:中国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