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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特权车”何时终结?
2007-8-6 12:02:42 作者:杨涛  来源:东方早报   查看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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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早上6时许,一辆警车欲通过江西黎温高速公路东乡收费站时,车上警察因收费问题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三辆警车将收费站三个车道出口堵了近2个小时,造成道路堵塞。经过有关部门协调,警车才解除封锁。(8月3日《人民图片网》)而这一天,正是江西省纪检监察和交通部门开始集中整治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
行为的第二天。

    要是普通车辆,如此横行霸道,还敢封锁道路,我看十有八九要被警方拘留了;可这三辆警车却是经过有关部门多方调解,才解除封锁,更别提什么对他们进行治安与刑事处罚了。我要说,之所以各种特权车至今仍然作威作福,重要原因之一,恰恰是实践中在对特权车违法犯罪行为处罚上存在区别对待,是“刑不上特权车”的“潜规则”让特权车绵延不绝。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免交车辆通行费。”江西省今年“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相关文件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而这三辆警车属于鹰潭铁路公安处,他们不属于东乡县,当然不能享有免费通行的权利。再者说,他们封锁高速公路路口造成道路堵塞又算什么行为呢?《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行为完全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即使没有涉嫌犯罪,也已经构成必须进行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要“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这三辆警车怎么能扬长而去呢?其实,何止这三辆警车扬长而去,诸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特权车照样不是扬长而去?人们不会忘记,2004年11月12日,湖南省邵东县县长、政协主席、县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以及三个副县长带队组成的经济考察团车队经过桂林市灵川收费站时拒绝缴费,围攻收费站工作人员,强行冲关,甚至打伤前来处理的民警。然而,尽管有媒体曝光,我们却未听闻相关责任人员遭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只是邵东县的上级邵阳市纪委、监察局对此事立案,也就是说仅按违纪处理。

    这就是实践中处理特权车违法犯罪的“潜规则”:警察、县长都是官方人士,他们的车一般情形下是享有特权的,因此冲关闯卡也情有可原,只算小事一桩;确实引起舆论激愤,那么就由纪检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内部处理。都是警察,要动起真格来,还不是“大水冲了龙王庙”?古有“八议”、“官当”和“刑不上大夫”之类规定出现在刑律上,如今,对特权车违法犯罪的特殊处理与官官相护,虽未成文,却为某些地方私底下一体遵循。

    如果对这些涉嫌违法犯罪的特权车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仅仅作内部处理,而弃《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不顾,我看不出警车闯关之类事情有绝迹的可能。“刑不上特权车”,结果必然是特权车的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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