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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
2008-1-25 10:44:24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   查看次   评论 0 条

    11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作出二审判决:广场管理单位西峡县建设局承担的责任由一审判决的20%改为60%,赔偿受伤女大学生经济损失8.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乐极生悲,喷泉击伤女大学生

    2004年,素有“恐龙之乡”美誉的河南省西峡县耗费巨资,修建了南北长350米、东西长450米的时代广场。每当夜幕降临,广场上华灯齐放,五彩缤纷的喷泉随音乐高低喷发,非常壮观。但令人想不到的是,极具观赏性的音乐喷泉,却改变了一名女大学生的一生。
    家住河南省邓州市边远农村的女大学生张颖(化名),去年暑假回到家后就到西峡看望姨妈。刚到西峡,她就迫不及待地要到全省最大的时代广场,观看那里的美景。
    2006年8月16日晚饭后,张颖就和几个大学同学一起,来到了西峡的时代广场。晚上8点左右,时代广场灯火辉煌,各式别致新颖的彩灯把广场照得通明。此时,随着美妙动听的轻音乐伴奏,时代广场中心的音乐喷泉开始缓缓喷起,有高有低,加上彩灯的照射,把时代广场衬托得如人间仙境。许多小朋友在家属的带领下,在喷泉周围嬉耍,用手去接喷落的水珠儿,感到太好玩了。张颖和三位同学禁不住诱惑,也向喷泉区域内跑去,不时穿梭在喷泉之间,几个同学有说有笑,玩得十分开心。这时,随着音乐达到最强音调,主喷泉的水柱一下射向高空50余米,高压喷泉如同利剑一样,正好刺中站在主喷泉上方的张颖下身。巨大的推力将张颖高高冲起,然后又重重地摔在光滑的地板上,一股鲜血从她的腿间流了下来,染红了地面。几个同学随即将张颖送往西峡县医院救治。

多次转院,特殊伤害痛不欲生

    经西峡县医院诊断,张颖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医院为张颖进行了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由于经济困难,2006年9月5日,张颖在并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无奈出院。回到家中后,张颖痛不欲生,无奈又于同年11月19日再次入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但术后两周出现下腹肿块,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予抗炎治疗无效,于12月12日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
    张颖在入住中心医院后,脓肿自发破裂,溢出脓性液体及粪便。医院给予双套管持续冲洗引流,静脉营养支持、抗炎、抑制肠液分泌等治疗。治疗至2007年1月23日,因瘘上排出脓液及粪便不能抑制,不得不再次转院。
    1月24日,张颖被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阳军区总医院。该院给予瘘口处置双管冲洗引流,百普力肠内营养支持,另外进行肠瘘切除术。3月18日,该院通知张颖转入南京市总医院汤山门诊住院部,入住后给予肠内营养及每天换药,治疗至腹部两处瘘口与转入该院前明显缩小无脓性分泌物时,在张颖母亲的要求下,于2007年3月30日出院。
    张颖在治疗的200多天内,不能正常进食,主要靠营养液维持生命,整个腹部伤痕累累。其中主要刀口纵穿腹部,三开三合。多次转院和多次手术,使张家花费达11万多元。虽然张颖还没有彻底治愈,但家中已是负债累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张颖于2007年6月12日,将时代广场的管理方西峡县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9万元。

庭审激辩,责任划分成焦点

    2007年7月3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颖状告西峡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张颖诉称,在此事故中,被告作为时代广场喷泉的管理者,因疏于管理,致使张颖身体遭受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4.1万余元,精神损害补偿金3万元及其他费用,共计约19万元。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个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被告对时代广场的管理尽到了职责,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时代广场游客遵守公共秩序,安全游览,广场有完整的管理措施。其中:1.广场设置有明显的公示标牌——时代广场游客须知,该须知第7条规定游客在观赏喷泉时,严禁靠近喷泉部位。2.广播通告。在喷泉开放前,广场循环播放注意事项,其中就有严禁靠近喷泉的内容。3.有警示标志,在喷泉区设有“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4.在喷泉开放前,有工作人员将所有进入喷泉区的游客劝离。5.当时正值迎接8月20日西峡县世界地质公园验收,根据县政府部署,自2006年6月至10月,在广场喷泉区周围摆放了一至三米宽的花卉带,封闭了喷泉区,既增加了观赏性,也起到了阻挡游客进入喷泉区的作用。6.喷泉开启时,各喷泉内的警示灯光亮起,经过一个启动过程后,随着音乐响起喷泉喷出,游客完全可以看到警示灯。7.音乐响起前还有数声警示音提示游客,然后才有音乐和喷泉。从以上安全措施及设施的安排与设置,广场喷泉的安全措施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已尽到管理责任。
    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其个人故意行为所致,过错在于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三、本案被告的管理行为是善良管理,而非“非法”性质,主观上无过错,原告的损害是由其过错所致,故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张颖的代理律师辩道:广场是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设施。而张颖的受伤是时代广场喷泉设计、建设、管理的瑕疵造成的。喷泉与广场在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就是一个可以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应设计或修建一个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广场的三个方向有多个进出通道,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发时是在夜晚,根本不能看到牌子上的警告。喷泉区的面积有近千平方米,但喷泉处的两个活动性警示牌都小得可怜,根本不能引起游客足够的注意。被告所说的花卉隔离带离喷泉区很远,而且是间隔摆放的,不能达到阻止游人入内的目的。张颖和同伴是在喷泉开放后才过去的,没有听到喷泉开放前的广播安全提示。
    被告方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喷泉开放时,张颖违反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了玩水被冲倒致伤。而张颖又是一名大学生,能够判断危险的存在,但却对危险漠然视之,才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一审判决,双方八比二担责

    一审法院在开庭期间,合议庭全体法官到时代广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勘查之后,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此次伤害后果中,原告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理由是:1.根据主喷结构分析,喷口直径7厘米,有直径55厘米的不锈钢框架覆盖,水喷出方向垂直而上,而原告的受伤部位在下体,只有在跨越或立或蹲或坐于覆盖喷口的钢框时,垂直向上的水柱才可伤及原告的下体。故原告本次受到的伤害,其主观上存在有明显过失。2.原告进入喷泉时,大小喷泉正在运行,整个区域已弥漫在水雾之中,原告作为一个成年学生,应当能够判断如此高的喷水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原告仍不顾危险自行进入,此行为表明原告主观有明显过错。3.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有警示标志等其他方法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在游人进入喷泉区域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因此,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有相应的过错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其人身受到伤害,虽然原告伤害的后果较为严重,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是具有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被告西峡县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颖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7万余元,原告张颖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锤定音,管理方负主要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接到法院盖着鲜红大印的判决书后,都感到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原告张颖认为,法院判决这点钱太令人失望了,自己今后的路还很长,大学是否还能继续读下去?以后是否能找到对象?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会受到影响?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年轻姑娘来说,她很是无奈。2007年8月29日,张颖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作为被告的西峡县建设局,也感到天大的冤枉。2007年9月10日,西峡县建设局也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终审认为,西峡县建设局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对广场喷泉区运行时对游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明知广场喷泉和广场游览区处在同一水平面上,且范围大,游人多,却没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进入喷泉区的隔离措施,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达不到提醒游人注意的目的与效果,对游园设施管理不善,故西峡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人义务。张颖作为一个成年学生,应当认识到进入喷泉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均存在过失,依过错相抵原则,西峡县建设局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张颖负百分之四十责任为宜。对西峡县建设局和张颖上诉所称自身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由于本次事故给张颖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评判结果欠妥。
    2007年11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西峡县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颖经济损失8.6万余元。三、西峡县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颖精神抚慰金1万元。四、驳回张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的同时,亦向西峡县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西峡县建设局在喷泉区周围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再次发生。(卢国伟 江毅轩 梅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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