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自杀与自杀文化
12月5日13时,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余虹在“五十知天命”时突然从自己家所在的世纪城小区10层跳下,现场留下的遗书表示他要把所有藏书捐赠给文学院…… 遗书和捐赠,都说明余虹教授的自杀显然是“有准备”的。而一位博士生导师,已经成为高校最顶尖文人的他,为什么选择自杀之路结束自己的辉煌生命?一个人的死,对于他本人可能是某种解脱,但对于亲人、活着的人们则是一种长久的伤痛,更是教育和文化界的巨大损失,所以,我们必须探寻余虹教授自杀更深层的心理原因,才能使更多的人清醒并引以为鉴。 余虹教授的自杀,除通常所说的抑郁症、工作压力等因素外,还与他的成长经历、现实处境和思维习惯等有关,根据他的同事、朋友、学生和亲友的回忆,并分析他本人的一些著作,可发现他内心深处的创伤和精神世界的追求与无奈: 1.早期的挫折,坎坷的成长,致敏感的性格。作为77级高考生,他比别人观察细致,思考深刻细腻;不甘心平庸和无为,所以奋斗不息,活得很累。 2.不懈的追求,快速的上升,致动荡的生涯。他在二十几年中读研、任职、兼职等经历南北方近10所大学,又多次出国访问;可见其生活节奏之快,疲于奔命的状态。 3.婚姻的不幸,单身的生活,致灵魂无处安放。两度不幸的婚姻,儿子远在美国读书;因而身边无人可以倾诉内心,导致累积了太多的“精神毒素”。 4.表面的快乐,内心的挣扎,致“自杀式微笑”。示人以轻松快乐,实际生活在沉重和疲困之中,是高处不胜寒;双重人格所致的“自杀式微笑”,常是抑郁症患者的共同特征。 5.热闹的课堂,冷清的居室,致孤独寂寞的情殇。他被学生评为“讲课最动情”的老师,但抑郁、失眠、胃病毁掉了他所追求的完美生活;于是他感慨:自杀不易,活着更难。 6.生死的哲学,璀璨的艺术,致前景的迷茫混沌。研究哲学与艺术的余虹教授,其人生就是一道难解的“哲学命题”,因而,有学者提出:“中国知识分子的困境与出路”问题。 端午节,如今已成为我国的法定放假传统节日,是为纪念爱国诗人屈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表达对伟大诗人的敬仰,而决非是对文人自杀的肯定与赞美。 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确实形成了古已有之的“自杀文化”。而以现代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来分析,“自杀文化”确实对各种人群都构成了一种消极心理暗示,也无形中导致自杀成为某些文人的“精神出路”。从80年前的学者王国维,到作家老舍;从翦伯赞夫妇,到傅雷夫妇;从台湾女作家三毛,到诗人海子、余地,演员张国荣……都以自杀方式告别人世。 “死亡就这样一次次将昏睡于人群中的人唤醒,让他们回到自己并守护自己的自由,成为真正的自己。”——这是余虹教授著作中的话,愿人们能够理解,并从中醒悟。(王文雄)
余虹自杀的法律分析
艺术哲学家余虹选择自杀,令人痛惜。人们在悲伤的错愕中本能地追问着事件的原因,熟悉余虹的同事用哲学原理来分析,把他归入了尼采式的哲学殉道者,“在正午,一个尼采式的时间,他从高空坠落,像一片落叶,抑或一只飞鸟。”也有富于想象的评论家把他与诗人海子并列,沉吟“死亡之花绽放”,“远方只有在死亡中凝聚野花一片,明月如镜,高悬草原,映照千年岁月。我琴声呜咽,泪水全无。”(海子诗)。更多的人则从余虹的《一个人的百年》的一句话中认为余虹用纵身一跳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表达不愿苟且偷生的生活态度,那句被众人广为引用的话是:“一个人选择自杀一定有他或她之大不幸的根由,他人哪里知道?更何况拒绝一种生活也是一个人的尊严与勇气的表示,至少是一种消极的表示,它比那些蝇营狗苟的生命更像人的生命。 不论是从社会学、精神分析学或是从纯哲学角度来对余虹之死“指指点点”,有一个角度似乎彻底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法律分析。 “杀”意指非自然状态下的结束生命,不是老死,也不是病死,它可以是自我选择下的自主死亡,即自杀,也可以授意他人结束自己生命,如安乐死,也可以是在完全悖逆自己意志之下被他人强行剥夺生命,即“他杀”,如行刑官执行死刑,如谋杀。也可以是在非自主也非悖逆意志之下的死亡,即意外之死。 这么看来,死亡有许多途径,而人类是除了些集体自杀的座头鲸之外能够自主安排死亡路径的动物,尤其是自主安排个人死亡路径的高等动物。相比之下,没有一部法律对“生”规定合法与不合法,只有一些国家可能用计生政策意图用“准生证”来给“生”贴上“合法”与“不合法”的标签,但实质的法意是,准生证并不处于可以对“生”的产物的合法性予以决断的位置。由此观之,相对于不可选择的“生”,“死”则是辐射性的退出通道。这就给人以选择。 从警方到现场勘查的结果及余虹留下的遗书等直接证据,以及大量余虹论述生与死的文章的旁证可以确定得出一个结论,余虹确系自杀,非其他类型之死亡,是自力、蓄意、公然的纵身跳楼,并没有“被逼坠楼”任何法律依据。 除一些宗教或习俗的禁忌外,自杀本身并不违法,余虹自力结束生命之行为是合法的。而我们现在悲伤地悼念亡者之时,失望地发现很多人热衷于制造余虹“被逼跳楼”的故事版本,使一桩合法的自主死亡事件转化为充满阴暗的非法事件。假如这些好事者认定是“被逼跳楼”,那么导致他人结束生命的元凶在法律上应是一个能接受法律后果的法律主体,而非泛泛地说“社会”、“尊严”、“政治”,这在法律上是不可接受的,也是最没意义的论述。 作为法律事实的死亡,可以导致死亡者行为能力的消灭。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必要来假定说余虹之死是为了逃债或其他之类。 我们应该尊重余虹的选择。死是一种行为,而非结果。余虹死了,并不证明余虹的法律权利完全丧失,他作为法律权利主体一直存在。生死本同体,命运无穷尽。若干年之后,或几十年之后,或几百年之后,活在人们中间的或许可能就是这些敢于选择的人。(和静钧)
心理危机干预的神圣使命
自杀是一个悲剧性的全球公共健康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死于自杀者比死于谋杀和战争者总数还要多。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人自杀致死,而中国每年有28.7万人自杀,占总人口死因的第五位;据卫生部门调查,我国的自杀率约为10万分之24,属于高自杀率国家。 当我们看到:为挽救一个企图轻生的人,常要调动公安、消防、武警等多部门兴师动众时,不禁为之叹息。 人的生命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但我们更应该以最低的成本付出和更科学高效的方式来预防自杀,并设法使自杀率降低,这就必须提到“心理危机干预”。 个体在遇到精神打击或罹患精神疾病时,以惯常方式和个人能力往往不能应对其所面临的处境,而引起情绪和认知行为的变化,形成失衡状态,甚至产生轻生念头,这就是心理危机。心理危机的干预,一般是指三级干预体系,即健康教育、预防性干预和治疗性干预。 心理危机干预应包括下列重要环节—— 1.健康教育:把自杀问题纳入疾病控制范畴,对社区居民和各群体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并提示预防自杀问题的重要性;介绍心理咨询的专业机构,培养人们主动求助的意识。 2.预防性干预:家庭和工作场所可对自杀高危人群进行早期干预;需要更多的人介入,包括家人、朋友、医生、社工、雇主、教师、志愿者等,让他们成为自杀干预的第一道关口。 “自杀干预志愿者”也是有条件的:首先,志愿者必须珍惜自己的生命,并愿意救助他人;其次,志愿者要不断参加学习培训,学会舒缓自己压力,战胜自我。 公安人员也要学会心理技巧,比如香港就有“谈判专家”,在紧急时刻将欲自杀的人从死亡边缘拉回来;而医生和药剂师应尽量减少危险、成瘾药物的处方用量,则益于预防自杀。 3.治疗性干预:一旦发现自杀行为的征兆和症状,及时地让有自杀想法的人走进专业的心理机构或医院进行心理评估。在我国已有北京、南京等大城市建立了“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并设有心理热线,提供专业干预、建立情感支持和心理治疗等,可有效降低自杀事件的发生。 普通人如何帮助有自杀征兆的人呢?至少可做以下事情—— ①冷静和耐心地倾听,让她/他倾诉自己的感受; ②认可他表露出自己的情感,也不试图说服他改变自己的感受; ③相信他说的话,当他说要自杀时,表示理解和同情; ④如他要你对其想自杀的事情给予保密时,不要答应; ⑤让他相信他人的帮助能缓解面临的困境,并鼓励他寻求帮助; ⑥说服其家人或相关人员共同承担帮助他的责任; ⑦如果你认为他当时自杀的危险性很高,不要让其独处,要立即陪他去心理卫生服务机构或医院接受评估和治疗; ⑧对刚刚出现自杀行为(服毒、割腕等)的人,要立即送到最近的急诊室进行抢救。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平均每千人即有一名心理咨询师。而我国的专业心理咨询师现在也就万人左右。预防自杀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社会工程,一方面需要精神卫生相关的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另一方面应尽快培养更多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以完善精神卫生服务,才可能真正承担起心理危机干预的神圣使命。(徐岫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