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2月19日上午,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石河子市开发区九天河娱乐城员工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2007年10月16日凌晨,在石河子开发区九天河娱乐会所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娱乐会所吧台服务员胡振兴执铲雪铁锨将在练歌房娱乐的顾客朱某颈动脉铲断,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因为受害人朱某是新疆石河子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的特殊身份而轰动一时,引起社会上各种的猜测。被告人胡振兴,陕西城固县人,出生于1984年1月28日,被逮捕之前是石河子开发区九天河娱乐会所吧台服务员。
胡振兴于案发当天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经过石河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移送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八师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八师检察分院做为本案的公诉人向法庭提起公诉。受害人的家属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等在内的总共17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另外,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要求将九天河娱乐会所的乌鲁木齐总公司做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朱某与朋友徐某等十余人到石河子开发区九天河娱乐会所“双子座”包厢消费。次日凌晨1:30时,徐某等人去吧台结帐,因费用问题与吧台工作人员纠纷,发生争执和殴打后,徐某等人离开现场走了。朱某和另外一人不明情况,留在包厢里等候,后被一人叫喊离开。当他们走到吧台附近时,被告人胡振兴以结清费用为由,阻拦朱某离开。随后胡振兴用一把铲雪铁锨击打朱某头部,致使其重伤倒地,抢救无效后死亡。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胡振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方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但由于认罪态度好,并且案发时的情况是在双方冲动的情况下,情绪难以克制。念及被告人平时在单位表现较好,有拾金不昧等表现,又是初次犯罪,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从轻判决。
被告人胡振兴在法庭上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另外一被告九天河娱乐会所的上级乌鲁木齐九天河公司的代理人则拒绝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法庭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没有当庭做出判决。法庭宣布,将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