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犯罪团伙以抢劫、强制猥亵、强迫卖淫、强奸四起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及十八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2007年5月至6月,以罪犯申念、陈杰为首的十名犯罪分子纠集在一起,多次将未成年少女挟持到旅社,进行殴打后,再抢劫财物。更为恶劣的是,因未抢得财物,竟然对被害人强制猥亵。
2007年5月15日晚21时许,罪犯申念、杨冲林等八人经共谋抢劫后窜到盘江路“越野”童装店,将凯某(女,生于1992年2月)挟持到南环路“振兴”旅社204房间内,对凯某实施抢劫,因凯某没有钱,即对凯某拳打脚踢,并用抽屉、衣架、茶盘、啤酒瓶、扫把、皮带对凯某进行殴打、猥亵达二小时。后又将凯某控制在205房间内,要凯某发工资后把工资拿给他们用。次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凯某解救。
2007年6月1日,罪犯申念指使隆元武、方玉剑、李国学看守住妇女沈某,欲将沈带到发廊从事卖淫活动。6月3日凌晨3时许,在限制沈人生自由过程中,被告人隆元武趁沈熟睡之机,欲对沈实施强奸,因沈反抗,强奸未遂。6月4日晚,方玉剑、隆元武、李国学强迫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沈不从,三人即用板凳、皮带、抽屉对沈进行殴打,直至沈答应才停止。6月5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沈解救。
2007年12月6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申念、陈洁等十名被告人涉嫌抢劫、强制猥亵、强迫卖淫、强奸罪,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元月18日对该犯罪团伙进行宣判,申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十八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