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好保驾护航的服务工作,应是国家职业机关公务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权与法的较量
——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背后的调查
张小康/苏朴燕
企业投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006年10月以来,泸州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众多股东及相关人员多次向本刊反映:原泸州丹山水泥有限公司(现泸州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被泸州市企业投资经营公司将原公司资产作价370万元并优惠20%转让给以胡建中为代表的原企业职工……胡建中、刘晓玲为达到占有企业绝大多数股份的目的,在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的情况下,采取冒充股东签名的违法手段,形成公司章程,并向时任叙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彭华东(因此事犯受贿罪已获刑)行贿后,将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登记为1000万元,胡建中个人实际出资1195701.23元,却虚假载明为840万元,其他一些股东的出资也虚假载明。上述事实有叙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委托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由于胡建中、刘晓玲虚假注册公司资本的行为,导致股东的股份不明,已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受叙永县公安局委托对胡建中等人涉嫌侵占一案而涉及的泸州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及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和胡建中等人在2002年07月0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无经济问题进行会计鉴定。2005年12月26日出具的川长会审[2005]210号鉴定结论为:(一)采取重复入账的方法虚增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4858725.79元。(二)泸州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共实际出资2075701.23元,其中:刘建明、张弋平、荣元林、王世榆、焦慧萍、罗秀丽、曾卫东和郭金华各实际出资30000.00元;黄书鹄、官跃忠和刘晓玲各实际出资40000.00元;刘建刚和邹珍各实际出资60000.00元;荣元春实际出资400000.00元;胡建中实际出资1195701.23元。(三)泸州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隐瞒销售收入(含税,按该公司同期水泥平均销售价格计算)997595.64元,其中:隐瞒增值税销项税额144949.80元。(四)虚构经济业务套取公司资金920400.00元,其中:600000.00元用于缴作胡建中的投资款,200400.00元用于支付胡建中向他人借款的利息,120000.00元用于抵减胡建中本人在公司的借款。(五)采用“多记现金支出”等方式套取公司现金37310.60元(该款在出纳黄书鹄处)。(六)采用重复报账的方法骗取资金225332.00元,全部用于抵交胡建中所欠负的股权转让款。(七)将他人向胡建中的个人借款在费用中列支,侵占企业资金6000.00元。(八)刘晓玲经手虚构经济业务报销汽车配件及修理费45000.00元。(九)刘晓玲经手现金收入尚有5942.50元没交单位入帐……
检察建议否决鉴定报告
就在叙永县公安局积极侦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到该县检察院时,副检察长祝友谊[祝友谊和黄书鹄(原胡建中在任时的公司出纳)居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幢楼、相互楼顶相连,且胡、祝、黄的亲密关系在叙永县城已不是什么秘密]为掩盖胡建中、刘晓玲、黄书鹄等人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借主持检察院工作之机,于2007年5月18日以叙检诉建(2007)字第1号检察建议给叙永县公安局,其大意为: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该案件中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行为无法认定;该案偷税部分属于单位犯罪,且证明犯罪嫌疑人胡建中主观上具有偷税故意的证据不充分,证据不能证明偷税并成立。因此,建议撤案。
2007年8月30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该院胡检察长告诉本刊记者:这期间,因本人生病住院,对于“检察建议”尚不知情;不过,“检察建议”现在在法律上已无法律效力,并当即表示如果涉及到检察院内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法乱纪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这本是检察院的职责所在……
错综复杂的民事调解
2004年11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叙永民初字第937号对原告荣元春诉被告胡建中借款纠纷一案双方达成的协议[一、被告胡建中所借原告款47万元及利息,被告定于200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利息计算从2003年12月13日起按月息1%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则以其在泸州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有股份折抵给原告偿还原告借款。]予以确认且注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1月12日以来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案被告胡建中所作多次笔录也证实胡建中向荣元春借款47万元的事实。而胡建中代理人黄卫平2005年3月25日给叙永县人民法院彭院长的《关于对荣元春诉胡建中借款纠纷结案》的要求也证实了胡建中向荣元春借款47万元的事实。可是,就在该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生效1年零9个月后即2006年8月14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叙永民监字第40号指出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再审,并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同时终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6年10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叙民再一字第43号仅依据胡建中及其弟胡宗胜的当庭陈述就把胡建中向荣元春借款47万元的事实否决,并认定原告荣元春只借给被告胡建中40万元。
然而,关于叙永县法院启动再审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不包括调解书,对调解书进行再审只能适用该法的第一百八十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但令本刊记者不解的是:该案进行再审不是胡建中申请的,而是由该法院院长提出的,可在再审中不管是胡建中、还是叙永县人民法院均未出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其次,判决中只认定40万元借款的证据在哪里?胡建中代理人的陈述及其弟胡宗胜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否能否定胡建中向荣元春出具的47万元借款的借据。最后,我们再看47万元的借据,时间是2002年6月11日,而胡宗胜向黄某某借款5万元的时间是2002年6月12日,且无利息约定(此5万元的借条便是该县法院院长发现的调解书中的“错误”)。显而易见,胡宗胜的证言是虚假的。无奈之余,原告荣元春一纸诉讼将此案又上诉到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料2007年5月2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给荣元春发来一张未盖任何印章的通知(我们是泸州中级法院审监庭的,现经请示腾院长后郑重转告你:关于你与胡建中借款纠纷一案,限你在2日内到中级法院审监庭表达你的意见,如果你超出此时限未到中院,视为你对本案的借条的真实性承认对方认为是虚假的主张,请你对此予以慎重对待,特此告知)。可此案已在二审搁置长达6个月,为什么不下判决呢?
2007年8月30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本刊记者遭遇守门法警尴尬,当地宣传部和检察院的协调下,本刊记者终于才得以进入该楼。在5楼上,记者巧遇该院彭院长,而彭却对记者说自己不清楚此案件,要记者去找审监庭的郭庭长。奇怪的是,该案不是经院长发现调解书中有“错误”才启动再审的吗?怎么现在彭院长又不清楚此案?而该院审监庭的郭庭长说出的话更是让人“安逸”。郭说:“判决没有生效,现在在二审,错与否是二审的事,就算错了,纠正就是了。至于说调解书没有执行和启动再审的事,去问执行局和院长……”。本刊记者到执行局,执行局的陈鹏同志更是一个爽快的人,说请示一下领导马上就来,结果是赵巧送灯台。
胡建中其人
胡建中,四川省古蔺县人,叙永丹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原经理,因犯受贿罪于2004年6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拘,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后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胡建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但不知何故,一直未送往劳改所服刑。
本刊记者在叙永县采访期间,该县一些政府官员及商界人士透露:胡建中的事情如认真彻查,会牵涉到很多官员,从他虚报注册资本达数百万就不难想像到这里面的权钱交易,更不知道还有多少人是他的“护法”大师……
专家看法
对于本案件,本刊记者又采访了成都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军。曹主任解释:“目前,不是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对于不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的鉴定报告检察院是可以自由裁量的,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是不是不采纳就完了,而是应该指派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重新复核,或采取其他后续措施。”
而眉山市某检察院的检察长也谈道:“会计师事务所具不具备鉴定资格并不影响事实,只是不能仅仅依靠鉴定报告而已,只要还有公安机关其他的证据就应该起诉,这个鉴定报告也可以作为佐证。”
某法学专家对此事件说道:这正是中国法律的悲哀,首先来说这是事实,而现在把问题的关键扯到该会计师事务所具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完全是混淆视听,忽略了主要问题,各相关单位应该采取积极态度来处理。
记者质疑
从民事调解书不执行到叙永县法院仅凭胡建中代理人陈诉及其弟胡宗胜证言否决原告借给被告的47万元,再从县法院彭院长发现调解书中的“错误”到该院各庭、局之间的相互推诿;从县法院启动再审到市中院的措辞严厉而又迟迟不下判决,又从县公安局积极取证到县检察院某些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本刊记者有太多的不解:
质疑一 叙永县人民法院院长下的裁定书,请问院长发现调解书中确有“错误”,到底是发现了“错误”、还是发现了“好处”、还是“压力”?此民事案件再审到底该适用哪条法律?再审中,仅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就推翻铁的原始证据,为什么?原始借据与当庭陈述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质疑二 对于胡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和偷税行为的证据确凿,且公安机关连续二、三次将此案移送到检察院,为什么该院某些人要建议撤案?这中间到底哪些人在操纵?胡虚报注册资本,有哪些人占有干股?
质疑三 市中院起初对原告措辞严厉,继而又不下判决。这是为什么?
这场官司是权与法的较真?还是某些人将权力产业化的悲剧!
关于此事件的发展,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