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杂志订阅:《检察风云》 
 
  欢 迎 光 临 中 国 检 察 网    今天是  
首页新闻廉政反贪渎职时评学术论文文化人物立法要案案讯案例
法规百科司法杂志图片专题举报曝光企业博客论坛留言招聘司法考试广告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你的位置:中国检察网 >> 杂志文摘 >> 正文
为“一天”争5年
2008-3-12 16:34:06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   查看次   评论 2 条

打了这些年的官司,发现许多部门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中有着太多的法律困惑。我正在着手整理这几年的感受和思考,越写感受越多,目前已写了有十多万字了。”2008年1月5日,刘家海对记者说。

年龄超一天报考公务员被拒
刘家海原本没有必要打这一场场“民告官”的,因为他一度就是公务员或说国家机关干部。1991年刘家海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到南宁市法制局工作,几年后调进广西区政法委工作,任副主任科员,并在这里完成了公务员过渡。
两年后,刘家海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调去了南宁市规划局。这时期,南宁市刚进行了机构改革,南宁市规划局行政公务员编制减少,新调来的刘家海的编制被挂到了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南宁市勘测管理处,他的国家机关干部的身份也被挂了起来。这让刘家海颇感遗憾而又无奈。他的编制虽在属于事业单位的勘测管理处,人却是在南宁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上班,此后几年,他多次雄心勃勃地参加局里中层领导职位竞岗,皆因不是公务员身份而遭拒绝。刘家海对此感到苦恼,他决定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从头再来!
2003年4月,广西区人事厅在全区范围招录一批区直机关公务员。刘家海兴奋地登录广西区人事网,选择了报考单位“广西区政府办公厅”后开始报名,然而填写相关资料后,网上弹出一个小框:“对不起,你已经超龄了。”刘家海仔细一看,发现人事厅公布的报考简章规定报考者年龄资格条件为35岁以下,即为1968年4月13日后出生,而他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过广西人事厅规定年龄的日期时间1天。
首次报名被拒,并没有在刘家海心里留下多大的苦恼,也没有引起他对“年龄资格”的忧虑和思考。他期待着下次的机会。
2004年上半年,广西区组织部、人事厅又招录一批公务员,这次刘家海选择报考广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职位。他想人大法制委本身就是开展法制工作的,不会对年龄资格这么苛求吧,因为“年龄资格”是个“伪条件”,国家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有明确条文。然而,他在人事厅网上报名时依然被网络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又是年龄资格!刘家海实在想不通,他超过了三十五岁与能不能做好他所报考的那个职位工作有什么关系?

挑战招录公务员年龄“歧视”
这一次,他认真研究了国家招录公务员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更加觉得广西区组织部、人事厅招录公务员设置的35岁年龄限制是违法的。他写了诉状,将广西区组织部、人事厅、区人大作为被告,送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这是广西第一份因报考公务员而起的“民告官”诉状,而且被告都是非同一般的部门,青秀区法院出于种种考虑,极力做刘家海的工作,于是刘家海撤诉了。
2004年下半年,又有一次公务员考试。这次刘家海继续报考,他报考的是广西区司法厅,同样被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刘家海想,他不打一场“年龄资格”的官司,这个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可能了。
为了避免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发生,他先向广西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初,法制办作出了“人事厅具有设定报考资格条件及作出不同意报考决定之合法职权,维持人事厅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刘家海将人事厅和司法厅起诉到青秀区法院,2005年3月,法院受理,这是我国首例状告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案。
刘家海诉称,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广西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都没有对年龄方面的强制性限制。被告设定35岁以下这个强制性限制条件并且据此不同意36岁的原告报考,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被告这一做法属于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应诉后,广西区人事厅辩称,其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省级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的职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其有权依据录用计划确定录用的报考资格条件。原告不符合《录用简章》规定的条件,人事厅拒绝其报考,这一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05年9月,青秀区法院对刘家海诉人事厅部分宣判。法院认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区人事厅等发布的《录用简章》是依据《暂行规定》制定的,是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刘家海提起上诉,2006年2月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刘家海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后南宁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再审。刘家海至广西区高院申诉要求再审,目前法院尚无答复。
官司虽然败诉了,但刘家海仿佛与“报考资格”较上了“劲”。此后,他每年都参加公务员招录报名;每次被拒,他都要将人事厅和招录单位告上法庭。至2007年底,他已6次将人事厅和相关招录单位告上法庭。

再战公务员报考种种“歧视”
最初报考公务员时,刘家海为超龄问题困扰,可是到后来他发现,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设限越来越低,有些已规定在30岁以下,而且还增加了学历资格、外语资格、工龄资格等,他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越来越少。
2005年广西的公务员招录中,刘家海选报广西新闻出版局的职位,被人事厅的网络报名系统以学历不是研究生、超过年龄为由拒报。刘家海向广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对人事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和《广西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桂政办[1996]13号)两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广西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他作出“人事厅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他提出的对人录发[1994]1号文和桂政办[1996]13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则没有下文。
刘家海无奈之下,只好继续对广西区人事厅提起行政诉讼。对这次诉讼,刘家海以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的 “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政策作为依据。同时提出,被告设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格条件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因为按照此款,报考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即具有相应报考资格和权利。
2006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年龄已满37岁,学历不是研究生,不符合所报的广西新闻出版局职位所要求的30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资格条件,被告通过报名系统告知原告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而不准予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2007年初广西公务员招考,刘家海决定继续报考,填报了广西区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的职位。刘家海不用想也知道肯定又是被拒的。但令人意外的是,人事厅公布的简章中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职报考位条件是“35岁以下、英语六级”,而网络报名系统仅以其外语条件不符合招考条件为由拒报,并未提出超龄的问题。2007年4月25日,刘家海决定将广西文化厅和人事厅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到青秀区法院,状告他们“外语歧视”。

陷入了悖论的诉讼
2007年2月9日,刘家海第五次状告广西区人事厅案一审开庭审理,答辩中,人事厅认为它不是适格被告,认为被告应是招录单位,因为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是招录单位设置的,是否具备资格的审核也是招录单位作出的。法庭上,人事厅拒绝就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举证。
在此前的同类诉讼中,人事厅均“理直气壮”地当被告,并就其被诉行政行为作辩解,一直坚持它的行政行为依法有据,程序合法,如今突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仅刘家海吃惊,法院也“惊讶”,只好报请广西区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今没有下判决。
刘家海向记者分析人事厅的这个转变说:“人事厅称它不是适格被告,意味着人事厅自己也承认了它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包括具体设定录用职位资格条件和作出不同意我报考的决定。这样,法院过去以人事厅作为被告所作出的认为人事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文件都是错误的,应该回过头来予以撤销。”
刘家海还认为,从《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本身的规定和执行情况来看,公务员报考

  图片新闻
为“一天”争5年
我曾那么接近幸福
规避劳动法的代价
犯罪职工除名的权益保
江嘉良金牌被盗之后
  最新评论      免责声明:所有评论仅代表评论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匿名:刘萍的控诉  评论时间:2008-4-4 22:51:29
您好!我是江苏阜宁县城管局的职工,无辜被阜宁县检察院非法拘禁5个月,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手段, 非法暂扣我几乎所有财产。后来又无任何结果和结论放我回家,四年了非法暂扣我的财产经过多次讨要无果.证据确实充分,请您帮帮我. 我的联系电话:051587996900 我的姓名:刘萍 我的QQ:695344988 邮箱:liuping883141@163.com 具体情况请看我的血泪控诉和控诉帖子: http://www.cnjccn.com/bbs/index.asp?boardid=2
 匿名:刘萍的控诉  评论时间:2008-4-4 22:51:20
您好!我是江苏阜宁县城管局的职工,无辜被阜宁县检察院非法拘禁5个月,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手段, 非法暂扣我几乎所有财产。后来又无任何结果和结论放我回家,四年了非法暂扣我的财产经过多次讨要无果.证据确实充分,请您帮帮我. 我的联系电话:051587996900 我的姓名:刘萍 我的QQ:695344988 邮箱:liuping883141@163.com 具体情况请看我的血泪控诉和控诉帖子: http://www.cnjccn.com/bbs/index.asp?boardid=2
2条记录 每页6条 这是第1/1页 
已有 2 位对此信息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匿名: 注:不能超过5个字
评论内容: 注:不能超过 个字
 
杂志文摘相关图片
杂志文摘推荐信息
· 为“一天”争5年
· 我曾那么接近幸福
· 权与法的较量
· 规避劳动法的代价
· 犯罪职工除名的权益保护
· 江嘉良金牌被盗之后
· 遏制“公贿”
· 牛市秘档
· 拒贿,真的很难吗?
· 湖北千万富翁枪杀案侦破始末
· 青岛:拯救生命的水果故事
· 济南人大主任雇凶炸情人调查
· 神秘短信让死者“死而复生”
· 砖窑黑洞
· 失业保险亮红灯
杂志文摘点击排行
· 《检察风云》杂志介绍及订阅方式
· 邱晓华落马前后
· 受害人为何与雇凶者共舞
· 州长染指北大女生被“双规”
· 江西揭开护黑最大保护伞
· 中石化“掌门”折戟沉沙
· 宋平顺自杀之谜
· 神秘短信让死者“死而复生”
· 民谣里的贪官相
· 济南人大主任雇凶炸情人调查
· “百佳院长”屈全福现形记
· 用色彩矫治灵魂
· 药监局窝案里的小卒
· 耕地污染须法治
· 警惕电视变身“老虎机”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 法制日报 中国法院网 中国公安部 司法部 新华网 中国法治网 人民网 更多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公告 - 投稿信箱 cnjccn@163.com
版权所有:中国检察网 © 200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川B2-20070029 技术支持:中国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