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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之我见
2008-3-7 10:50:28 作者:向旭  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查看次   评论 0 条
长期以来,“线索”是渎职侵权案件的第一生命线,也是反渎职侵权工作能否进展的关键。渎职侵权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公众对他的知悉度远不如普通的刑事犯罪那样高,而且,渎职犯罪也远不如贪污贿赂犯罪,在相当一部分公众的思维中,腐败等同于贪污贿赂,人们痛恨官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行径,却能宽宥那些“无私利型”的渎职行为,某些因渎职犯罪被判刑的官员甚至还能博得少许的社会同情。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线索”具有隐蔽性强、发现难等特点,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由于举报宣传力度不够,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使得案件线索匮乏,成案率低。因此,完善案件线索的发现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成为查办渎职侵权类案件工作的首要问题。
一、大力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增强群众举报能力和积极性。
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相当一部分人知悉贪污贿赂犯罪,却对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要么一无所知,要么一知半解,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全国调查、公布的结论是:相当一部分人在对待渎职侵权犯罪方面是“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而且,这种思想还普遍存在,导致罪犯不能及时得到惩处。在我实际参与查案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不知道反渎职侵权部门是干什么的,要我们的办案干警费好大的功夫才能解释清楚这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这种现象不仅在群众的中存在,也在相当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更有甚者,我们到看守所提押犯罪嫌疑人时,竟然有干警对我们的反渎职侵权部门表现出一脸的茫然,不知道我们到底是什么部门,我们要干什么。因此,大力宣传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能,充分强调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及渎职侵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以此增强群众的举报能力和积极性,使得反渎职侵权工作得以长足的发展,并通过宣传,从而加大职务工作的预防力度,让人民群众消除疑虑,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职责,消除“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错误理念,对拓展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的线索,有很好的帮助作用。
二、密切联系群众,多深入基层,主动从群众中搜索有价值的线索。
由于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不够了解或了解不多,很多时候,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他们眼中可能只是一般的不当行为,有时候,他们或许会感到不公平,但又无可奈何,顶多发几句牢骚;或者不以为然,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司空见惯罢了。因此,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到群众中间去,向他们宣传并讲解渎职侵权类案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渎职侵权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通过他们了解一些案件线索。司法实践中,缜密的检察人员在与群众的接触中,会从群众的一句不公平的抱怨中发现一个重要的案件线索,并通过对案件线索的进一步调查与核实,扩大线索的信息量,从而顺藤摸瓜。
三、认真、仔细筛选群众举报案件线索的价值,从中获取线索。
有时候,由于群众对渎职侵权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十分的了解,将一般的渎职侵权行为当成犯罪来举报,或者将真正的犯罪案件当成一般的行为从而随口说出。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的检察人员缜密、认真的对待这些线索,有些线索在当时的价值可能不大或者认为是“传来”的线索,但是,切不可忽视这些可能性不大或认为是“传来”的线索,有时候,它可能会是日后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导火索。司法实践中,一些在当时认为价值不大或认为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在新线索的印证下,会让办案人员在紧紧围绕案件的立足点去查清一个或几个关键性的问题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日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垫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四、细查现有案件,深挖串案、窝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四大形态中有一点就是:渎职侵权犯罪与司法腐败存在扩大化的发展态度,特别是徇私舞弊类犯罪案件,从以前的孤案居多发展为窝案、串案、团伙案居多。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徇私舞弊类案件都构成共同犯罪,而且,这种共同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现实实践中,大凡渎职犯罪,往往会与其它原生犯罪相互交织,相伴而生,例如某些财会人员贪污公款,往往与相关负责人执行制度不严,有章不循,监管不力,用人失察有关;某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会有相关主管领导的渎职、失职行为有关,在这样案件的背后,往往会有渎职犯罪的案件线索。通过以案查案,针对当前渎职侵权案件共同犯罪上升的特点,深挖窝案,抓串案,通过对每个相关的重大案件排查,找出本地某一领域内的犯罪规律和特点,这样,不仅能拓宽案件的线索,又集中了工作的重点,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打击力度。
五、巧借舆论,通过个案宣传,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进一步拓展案件线索。
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过程中,选一个或几个典型的案例,通过媒体舆论的途径,进行宣传。这样,在舆论宣传的影响下,会形成威慑效应。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干扰大的案件,通过宣传,不仅在群众的思想理念中加深印象,给检察机关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更使他们充分相信他们举报的“线索”会为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立下一份汗马功劳,从而激发他们更大的积极性。而且,通过舆论的监督,相应的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阻力,给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查案工作增加了压力和动力,从而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这样,既拓宽了案件的线索,又提高了案件的质量。
六、强化公安、工商、税务、林业、国土、建设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增大发现渎职犯罪的机会。
对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有关渎职、失职的行为时,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一般会先行调查,往往在这个环节上,有些渎职案件作了降格处理,对刑事犯罪以处分的形式内部消化掉了,究其原因,一般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犯罪与违纪的界限,也可能搀杂碍于情面,息事宁人等明知故为的因素在内。如果反渎职侵权部门及时与这些单位建立互通信息、案件移送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协作机制,及时与这些单位进行沟通,将会大大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并拓展了案件的线索,进一步加大了发现案件线索的机会。  
七、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自身的力量,广泛拓展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
检察机关内部可以建立反渎职侵权部门与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部门协作机制,通过各个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来发现案件的线索,比如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与各个业务部门的协作,透过疑点查处渎职犯罪的“两要素”,如程序不合法、遗漏同案犯,遗漏犯罪事实,重最轻判,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批捕决定,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不当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犯罪人潜逃等不正常的现象,均是查找渎职犯罪要素的线索,并给以重点的关注。通过对各个案件线索的识别,相当一部分案件线索可以成型,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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