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3月28日,广安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制度研讨会在我院隆重召开。广安市检察院研究室和各区市县院办公室、公诉科、监所科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
会上我院主题发言人黄伙云首先由就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发言,市院研究室负责人甘文超组织各区市县院与会人员从社区矫正的主体、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不起诉人实行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这四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进行讨论发言。
与会人员踊跃发言,讨论会气氛热烈,大家分别对这四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如对社区矫正主体的认识,到底矫正主体应是公安机关或是司法机关或是社区进行了讨论,最后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多元主体的问题。各个主体之间应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大家就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认为应当纳入,有的认为不应当纳入,并就各自观点阐述了不同的原因和理由。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来看,社区矫正的范围应当是《通知》中列明的五种情形的人员。最后大家讨论分析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和对策。要进一 完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争取通过完善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这次理论研讨会的召开,让与会人员不仅对社区矫正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对于实施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活跃了同志们的思维,改变了大家搞调研“闭门造车”的现状。对以后更好地做好调研工作,提供了新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