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8年,小工头成长为采矿队长后8年,采矿队长成为黑帮老大 |
| 2008-4-23 16:56:21 作者:闫永江 张学年 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查看次 评论 0 条 |
(闫永江 张学年)2008年4月22日上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其组织领导者冯永强一审宣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冯帮凶和爪牙王多权等26人依法被判为有期徒刑19年、11年等不同刑期。冯手下4人至今在逃。 据检察机关起诉情况,1993年5月至2001年3月8年时间内,被告人冯永强由四川来到渭南市潼关县矿区,起初冯以小工头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为他人从事采矿劳务。2001年3月,具备一定实力的冯永强与当地社会福利厂联合组建了采矿劳务队,挂靠在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名下,并召募少量残疾人在劳务队务工。至此,一个完全属于冯永强私人拥有、成员混杂、分工明确、完全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服务的劳务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为冯永强日后承揽采矿工程、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组织基础。 2001年至今的8年时间内,冯永强实质上成为用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名副其实的“黑帮老大”。 冯永强由起初的个人单干逐步发展到有组织、有机构和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务采矿队,逐渐形成了以四川万源、重庆城口、陕西山阳等地为主的民工群,有的全家老少齐参与,有相当一部分是举家长期跟随冯永强,有的明明知道冯永强工队在矿区为抢夺矿产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积极参与。冯永强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强化其犯罪组织的管理,在其劳务对订立了一些规矩,其内部分工明确,手下各坑口均设主管一名,由冯的心腹骨干担当,下设护矿队等,这些人对冯永强死心塌地、各司其职,为冯的矿石开采把好第一道关口。另外,冯还在矿场固定专职人员负责矿石的加工,并由自己的贴身司机赵宝民兼任后勤科长,负责所有坑口物资供应。冯永强对其封为坑口总管的李国华、唐昌平、罗天兴和主管后勤的赵宝民、扩矿队队长王小双等人,明确要求他们对所管理的坑口要尽职尽责,对偷矿石、雷管、炸药的,发现一次罚款50至500元,工人之间产生纠纷、发生打架等,都由坑口主管(总管)和扩矿队负责处理;如与其它坑口出现打透、产生纠纷等问题,除和坑口股东商量外,必须及时向其汇报,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护矿”(实为武装暴力争夺资源),力量不足时由冯永强随时调集其它坑口人员或出资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人员一般由劳务队配发迷彩服和安全帽、棍棒或刀具,其整个用于犯罪活动的费用支出均由冯永强及别发民、熊友祥、熊民祥等股东出资,所有雇用人员每次报酬50元—100元不等。 冯永强通过数年来在潼关矿区的经营, 已逐渐坐大,形成了有组织、有据点,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分工、有纪律要求、有报酬、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关系网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所有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冯永强起到了组织领导、决策、出资、寻求保护的作用,完全处在该组织最高层黑社会老大位置,指挥着一帮有组织性的乌合之众为其个人谋求非法利益服务。自1995年以来,被告人冯永强黑帮为了不断壮大其经济实力,依托于金矿开采,以各种借口和暴力手段掠夺国有矿产资源,仅冯永强个人就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采矿获利2000余万元,在潼关金坤公司还存有5.7万克黄金和6.2万克白银。 冯永强等人用于犯罪支出、处理后续问题和拉拢关系、寻求保护等费用高达104.3万元。为了逃避打击和寻求保护,被告人冯永强等采取以金钱拉拢、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向身为公职人员的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等人贴近,导致身为当地公安部门领导的熊金祥、田平利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该犯罪组织在潼关矿区胡作非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以及矿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在潼关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3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据此审判机关作出以上判决。 尘嚣一审落定,潼关人心大快,社会普遍称赞,今年的春天不断地下起了可贵的春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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