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多少人仁志士,为了正义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说:“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在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当中,人们随时都在用自己的经验、理性、认识和观念,评判着每一件事物,可以说,每个人都在呼唤正义,每个社会都需要正义。然而,正义究竟是什么,应当是什么,却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初看起来,正义是一个简单而直观的东西,人人都能感觉到它的存在,但细想起来,要刨根问底的时候,却不是那么回事。因为,“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希腊神话中善变的海神)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2]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处处会遇到正义问题,特别是司法过程中的正义问题,它会以不同的形态或面目出现,其实际情况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复杂得多。本文将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现代系统理论,采用系统分析、辩证分析、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及立体网络思维的方式,对司法正义问题做比较全面而系统的探讨,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司法正义概述
正义问题之所以变幻莫测,不仅是由于人们观察正义问题的立场、角度、观点和感情主观因素的不同,更重要的还是正义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国内的学者和学术著作大都把“正义”与“公正”两个词混用而不加区分,但正义是一个感情色彩和涵义更为丰富的“大词”,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范,一般可用于社会、制度、法律或集体行为。而公正一词比较具体形象,含有公平正确的意思,其概念的外延要比正义一词小得多。在西方正义一词的涵义也不尽相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如柏拉图的正义是“和谐”,“各尽所长,各得其所”。他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合的事情。[3]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即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同的人。[4]赫伯特.斯宾塞的正义是“自由”,他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他人具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5]查士丁尼认为,正义是一种确定和永恒的目标,它将使每一个人都得到他自己想得到的东西。托马斯.霍布斯以“安全”做为理论的基点,并认为,保护生活、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和平等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活动目标。[6]另外还有阿奎那的“人人幸福”;庞德的“协调统一的人际关系”;罗尔斯的“正当合理”。其他关于正义的论述还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西方许多著名思想家虽然对正义以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做过大量的论述,有些甚至还非常精彩和深刻,但大多是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以抽象的人性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点,不可能科学地揭示正义的本质及其与法律的关系。所以,从总体上看,他们的论述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
人们在正义问题上产生的诸多岐义和许多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原因。(1)没有认识到正义这个概念本身的多重性、层次性和复杂性,只注意了正义问题的某一个方面,没有科学地揭示正义的各种表现形态。(2)把正义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不同范畴的问题混为一谈,没有进行科学地区分。(3)虽然注意了从广范层面上认识正义问题,但“形而上”的探讨多,“形而下”的研究少,没有向纵深发展,从理论体系上讲,不完整、不系统。(4)忽视了正义的物质依附性,正义不能单独而抽象地存在,必须依附一定的人或者事物,它是具体的人或者事物的结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实际上就是程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但人们常常把正义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抽象性与具体性机械地割裂开来,得出的结论往往是片面的。(5)在分析有关正义问题时,只注意了点的思维、面的思维和辩证的面的思维,没有运用系统论的思想、观点和方法进行立体思维。(6)正义与非正义常常交织在一起,人们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辨。加之人类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观察问题的立场、角度、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容易对同一件事物因判断上的差异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正如一位哲学家所说:“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逻辑、道德、政治、经济、历史、文学和艺术。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纯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中最热烈要求之物。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人类不可能想象得到比正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7]正因为如此,人们还不能给正义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因为很难找到比其更大的属。但这并不是说正义问题就无法研究了,我们可以采用逆向思维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析。本文主要运用唯物辩证法原理和分析的方法,通过建立比其低一级的理念范畴、司法原则和司法规则,来科学地揭示正义问题,特别是司法正义问题的大千世界。在诸正义的分类中,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观点值得重视,他认为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并认为两种正义都离不开法律。实质正义的具体内容要由法律规定,而形式正义就是法治,它确保法律正义或者司法正义的实现。在社会生活当中,有各种不同的正义问题,如某个社会体制是否公正,某项法律是否公正,某个行为是否公正,某个人是否公正等等。在这些不同的正义问题中,社会体制及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的意义。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一整套的主要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大是大非问题,即社会正义问题。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和分配的正义问题,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即“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法律首先要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其次是要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法律不仅仅是制定的,更是运行于社会生活中的,它是运送正义的载体,它通过国家专门机构的操作系统来推动并依靠社会主体的遵守,主要表现为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司法是国家专门机关通过专业化的程序和方式,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纠纷的专门活动。在社会生活当中,人们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会引起大量的法律纠纷,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当中,这些冲突和纠纷不仅应当是和平地解决,而且应当是公正地得到解决。在通过司法活动解决案件纠纷的过程中,法律一方面可以为和平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公正地解决冲突和纠纷,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取得各方都能接受或者满意的结果,这就是司法过程实现了正义,而司法正义的实现,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格言表明了法和正义是分不开的。
二、司法正义系统
系统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新的理论成就,以客观系统物质世界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哲学科学。系统理论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补充、丰富、完善和发展,它旨在准确、科学地表述系统物质世界的辩证发展规律,深刻、全面地揭示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领域系统运动的本质特性和普遍联系。我们要运用系统理论的思想、观点和方法对司法正义问题进行研究,就必须对系统理论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一)运用系统方法研究的可行性
系统理论认为,在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中,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系统是物质世界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现象。世界上的事物不但同它周围的事物有联系,互相作用,而且其内部的各种要素也总是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之中,从而构成统一的有机整体。人类社会也是物质世界的一个方面,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由于创造物质资料的劳动,使类人猿变成了类猿人,又逐渐进化为人,从而有了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发展史,归根到底是物质生产和发展的历史。可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也不过是物质的存在和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已。因此,宇宙的万事万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系统范畴具有哲学的普遍意义。
在自然界中,从微小的基本粒子、电子、质子和分子到巨大的宇宙天体和星系;从小小的细胞到复杂的生态系统及生物圈,无不是由若干系统按照一定的结构和规律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人类社会也是一个复杂的宏大系统,从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到组织、团体、民族和国家,从基层行政村到乡、县、市、省、中央;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无不是作为复杂的系统而存在。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以系统状态存在,社会意识就必定以系统概念来反映。如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道德、哲学等观念体系,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等等,都是以系统概念的形式出现的。可见,系统范畴不仅适用于自然界,而且适用于人类社会等一切事物,一切领域,它是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性的概念。因此,系统是客观的、普遍的概念,是无所不在的。运用系统的思想、观点、方法和理论研究社会的正义问题,是科学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哲学原理。因为,正义同人类社会紧密相连,正义问题和法律问题一样,是整个人类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它们都是由多种要素和多层次结构构成。因此,正义问题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各个角落,并通过各种形式对人类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系统理论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它的一些概念和原则是对多门具体科学共同规律的抽象和概括,具有哲学的普遍意义,同时,它又是以解决各种系统问题为目的,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运用系统方法分析、解决司法正义问题是科学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司法正义之所以是系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客观物质世界是系统地存在着,人类社会也是系统地存在着,那么体现社会生活,特别是体现法律生活规律的法律也系统地存在着。正像系统是事物存在的方式一样,整个法律的运行,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着、运动着,它也有自己产生、变化和发展的系统规律
(二)系统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在整个系统理论中,系统是一个关键的范畴。所谓系统,就是由许多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整体。这个系统的整体具有组成它那些要素单独所没有的新质特征。系统组成要素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相互作用,而且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动态中,其中一个要素的变化往往会引起另一些要素,甚至整体系统的改变。系统同环境也处于不断交替和相互作用之中,但在这种相互作用中系统始终保持着它作为一个整体的质的规定性。系统对它的组成要素发生积极作用,按自己的特性来改变它们的性质。要素在组成系统时,会失掉某些原来固有的性质和获得新的性质。系统形成后,也会产生许多从前不曾有过的新的性质。系统虽和物质密切相关,但却是两个不相同的范畴。物质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而系统是对物质实体及其存在方式的直接规定和描述,它反映了事物的整体性和普遍存在状态。因此,系统范畴反映了事物的总体状态,是对各种复杂关系和功能的综合反映。系统理论揭示和概括了系统科学基本的原则和规律,具有哲学本体论和方法论的意义,因而像辩证法一样,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但是学法的人不可能都成为系统科学的专家,在法学或者司法正义问题的研究中,主要是运用系统理论的思想、观点和方法,来揭示司法正义的本质和规律。系统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8]:
(1)系统是个有机统一体,它具有整体性。
系统同构成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系统是由要素或部分组成的,任何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整体也都不是部分的简单迭加。作为整体的系统,是若干要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有机统一体。如一个有生命力的人体被肢解开来,把各个部分堆在一起,就再也不能成为一个有强大生命力的人了。系统整体性原则要求人们把关注的中心从实体转向关系,从部分转向整体,从组分转向结构,从孤立因果链转向相互作用因果网络,即从分析思维转向系统的立体性网络思维。系统的立体网络思维强调对系统的整体把握,要建立在对事物局部有真切的了解之上,即对事物的系统研究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系统分析,另一方面是系统综合,二者不可偏废。
(2)系统是有层次的,它具有复杂的层次性。
每个系统都是更高一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每个系统的每个组成部分,如果符合系统的要件,也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每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特定功能,多个同一层次的系统(子系统)组成更大的系统(母系统),它们不同的功能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新的母系统的特定功能。任何系统都依其空间结构和时间结构的不同而区分无数层次,层次与层次之间有其间断性、有限性,每一层次都有其特殊的运动规律。然而,各不相同的系统层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过渡,从无数系统链来看,系统层次又是非间断的,无限的。因此,系统和要素的关系及其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互相转化。即系统之上有更大的系统,系统之下有更小的系统。所以,系统具有复杂的层次性。
(3)系统是相互联系的,它具有有机关联性。
任何由部分组成的具有整体性的集合体——系统,其内部各部分之间的联系都是有机的,各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共同构成系统整体。各个部分在系统中不仅是各自独立的子系统,而且是组成母系统的有机成员。同时,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也是有机联系的,即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有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也就是说系统是开放的,系统具有关联性与开放性。
(4)系统是有序的,它具有有序性。
任何事物都是系统,而任何系统都有复杂的结构,一切系统其内部的各种要素、各个部分都是按一定秩序、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一个系统的性质和功能如何,主要取决于组成这个系统的结构和要素的组合方式,从结构和要素,结构和功能的关系看,它们有内在的联系,是不可分割对立统一体。
(5)系统是可变的,它具有动态性。
系统动态性强调的是系统的状态是随时间变化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可变的,同样,作为事物的不同系统及其各种要素,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的空间结构和整体状态,系统的各要素间的关联情况及序列状态都是不断变化的。系统可以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不稳定走向稳定,也可以从有序走向无序,从稳定走向不稳定,直到旧的系统归于解体,新的系统逐步形成。正因为系统具有可变性,宇宙的万事万物才有各自的发展史。
(6)系统的发展变化不是盲目的,而是有方向的,它具有预决性。
系统理论认为,系统的有序性不是为有序而有序,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向有序,一个系统的发展方向,同样取决于其预决性,不仅要由系统的条件来决定,而且要受其所要达到的最后状态的制约。
系统的不同特征分别揭示了系统的各种不同的规律,归纳起来可分为六个主要方面。[9](1)系统整体与要素的关系,揭示了系统的整体性规律。(2)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关系,揭示了系统结构质变的规律。(3)系统反馈与调节的关系,揭示了系统的自调节规律。(4)系统层次间的关系,揭示了不同层次系统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规律。(5)系统与环境的关系,揭示了系统的存在条件和系统自适应的规律。(6)系统与时间的关系,揭示了系统的形成、发展与演化的规律。
(三)运用系统方法分析司法正义问题的总体思路
在社会科学的发展史中,正义问题有着悠久的历史,人类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完善自身、完善他人和完善社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在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的习俗和规范的基础上,产生了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形成了对正义问题的认识,并逐步发展成为比较系统的正义思想和理论。既然正义的涵义是多重丰富的,外延也非常宏大,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处不涉及正义问题,那么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也得采取科学的系统方法进行分析与综合。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法和正义既然是复合体,都有着复杂的结构,那么,将社会正义、法律正义、司法正义问题分解为不同的范围和层次,然后在每一相同层次内部利用不同的概念或范畴再进行分解,按照系统立体网络思维的方式,对每个概念或范畴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对司法正义问题作全面而深入的剖析。第一个层次为司法正义理念。对司法正义的本质和宗旨,在抽象层次上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作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并选用几个比司法正义低一级的范畴,对司法正义问题作较完整的表述。第二个层次为司法正义原则。在比较概括同时又比较具体的原则上,对如何体现司法正义及其实现途径,作以论述。第三个层次为司法正义规则。在具体的司法规则中,就如何体现司法正义的理念和原则,作以深入探讨。从而在司法系统的运行过程中,真正实现司法正义。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一页。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3]同注[2],第239页。
[4]同注[2],第239—240页。
[5]同注[2],第241页。
[6]同注[2],第243页。
[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第580页。
[8]本部分主要参考了《系统经济法论》孔德周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8至62页。
[9]苗东升著,《系统科学辨证法》,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