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在司法系统实现正义的运行过程中,并不仅仅体现在理念和原则这些较为抽象的层面上,它还必须借助于具体的司法规则或司法制度的形式,将司法正义的精神贯穿于具体的司法规则的运作之中,否则,司法正义就会因为没有具体司法规则或司法制度作保障,而变为抽象的逻辑推理和空洞的文字说教。因为仅仅将司法正义的价值置换或推导出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并不能在根本上保证司法正义价值的实现,要想使司法正义的价值从根本上得以实现,还必须以司法正义的原则为指导,建立严密的司法规则体系或系统,而这些司法规则才是司法正义具体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我们知道,司法制度是靠一定的司法主体和司法规则运行的,这些规则又受到有关原则的制约和支配,而一定的原则又体现一定的理念。所以,我们只有将现代的司法正义理念具体化为一定的司法原则,并将这些司法原则的要求体现在司法规则之中,这样,司法正义才能够在司法系统的运行中得到具体的实现。
按照系统理论的观点,在系统中,系统是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整体,要素则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就司法系统而言,它也是由许多要素组成的,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司法系统的要素简化为规则、原则和理念,其中,在数量上规则要占绝大多数。因此,规则是司法的主干部分,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在许多法学论著和日常语言中,人们往往用“法律规范”(广义的)作为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的统语或概称。[25]本文在许多地方也没有详加区分,但在法律要素的分析中,将这三种法律要素区分开便于叙述和理解。
法律规则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的。假定,又称条件,是指适用规则必须存在的一定情况。处理,又称要求,是规则本身的具体规定,主要规定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制裁,是对违犯法律规定所作的处罚。从大的方面讲,规则可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法律正义或者司法正义在规则层面上,可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基本面。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在整个司法运行系统,要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首先必须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诉讼成立的依据,没有法律所拟制的法律事实,人们不可能也不需要走上法庭,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使这一司法正义价值的实现,就必须采取公开辩论的方式,通过双方质证、反驳等形式来厘清事实的真伪。其次,必须依法审判。司法正义的实现在审判形式上应达到公开、公正、明确的要求。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不仅限于国家制定的规则,同时,还应包括司法正义的理念和原则,法官应将规则、原则、理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以拓宽司法裁量空间,避免由于机械执法造成实质上的司法不公。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另一个价值维度。程序除了有独立价值以外,程序还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条件,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就整个司法系统而言,实体正义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正义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正当。在司法过程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两个不同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实体正义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措施和保障。司法正义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不同领域和系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那么,如何认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没有实体正义就没有司法正义;有的认为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还有的认为二者要统筹兼顾,权衡利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笔者认为,二者孰轻孰重,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在市场经济和法治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着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在市场经济和生产力水平较为发达的情况下,由于人们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比较高,法治建设和司法制度比较完备,并且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社会正义的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大家都有能力平等诉讼,平等对抗,平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人们则着重追求程序正义的目标,程序正义处于优先的地位。因为,实体正义在具体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与此相比,程序正义则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在经济和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程序正义就可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实现司法正义的切入点。影响司法正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的因有两个:(1)适用于操作的司法规则本身的公正程度。(2)具体实施司法规则的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所以实现司法正义,需要解决好司法依据的质量和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训告诉我们,司法正义要在规则、原则、理念这几个层面得以实现,就必须通过人这一具有主观性的中介才能实现。因此,什么人具有裁判资格,什么样的程序规则有利于得出公平合理的结果等等问题,就成为司法正义中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所以,司法正义的理念和原则还必须借助于具体的司法规则和相关的司法制度作为支撑和保障,才能在社会生活或者法律生活中真正实现司法正义。
按照系统的观点分析,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所组成的。[26]当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这四个系统要素也就是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成。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统是指它的理论基础,封建的司法制度以君主专制制度为其理论基础;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其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司法制度的组织系统就是司法组织体系,它是由各个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司法制度的规则系统是指司法的规则体系,它包括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司法制度的设备系统,是指司法的物质设施,这是司法组织赖以正常活动的物质基础,它包括法庭、监狱、囚车、械具等物质设备。司法制度是由上述四个系统组成的大系统,而司法系统又是法律系统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系统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司法正义的理念、原则和规则也是通过这些系统分别运行并综合体现出来的结果。所以,实现司法正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对于司法系统来说,我们一方面要建立实现司法正义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合理的司法正义实现系统和相应的保障机制。
当然,司法规则也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规则体系,它是一个有机的开放系统,它只是整个司法系统的一个要素,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系统要素,那就是司法组织系统中的司法主体。司法正义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要通过司法主体在各个司法系统的运行中,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日益丰富,各种社会现象或法律现象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较为独立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律意识经过不断的提炼、抽象和概括,会产生相对固定的司法正义的价值观念,这些司法正义的“价值—理念—原则—规则”理论体系的内容和内涵,也许会随着时间、空间以及人的观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是,这种理论体系的思维方式和形式,将会长期延续下去,并在社会生活或者法律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不同层次指导和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在整个司法系统运行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整套较为固定具体的司法原则和更为具体可操作的司法规则,并将司法正义的精神,经过理念、原则、规则等不同层次和途径注入到千变万化的司法活动之中,以指导约束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从而实现司法正义的价值。同样的原理,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规则或者司法规则办案的过程中,也会逐渐总结、概括形成一系列新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这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逐步进化的辩证过程,每一次循环都会在前一次的基础上前进一步,由低级阶段上升为高级阶段,由此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和法治进程的发展。
总之,司法正义的实现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司法控制系统,在这个大的系统内部又有许多纵横交错的子系统。司法制度系统中的每一个要素又是其它子系统的母系统。在这个庞大的系统中,每一个系统要素都在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任何一个系统要素出现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因此,如何寻找实现司法正义价值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准确高效地向每一个司法系统运送司法正义的精神,并达到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将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司法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每一个司法人员的不懈努力。同样的原理,要维持这个司法机器的正常运转,其中最关键的因素还是活生生的人,特别是司法人员,他们不是充当简单的执法机器就够了,必须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其在各自的位置上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充分发挥每个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整个司法活动中,要树立现代司法正义的理念,透彻理解各项司法正义的原则,准确适用司法规则,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实现司法正义的“价值--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论体系和司法运行机制这种形式,全面分析与综合,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司法处理结果,充分实现司法正义,以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25]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53页。
[26]熊先觉著《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