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化职务犯罪信息情报工作和举报工作”,“拓宽发现和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渠道,健全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严禁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对举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举报工作实行的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如果因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移送不及时,查处率偏低,造成线索积压严重,就会影响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就会失信于民,那将是检察工作的重大失误。因此,目前的举报线索管理机制是否能适应当前举报工作的形势,是控申部门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举报线索管理机制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检察院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简单机械按流程操作,管理举报线索。经过多年的工作总结,有的地方检察院也结合当地的实际,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使举报线索管理机制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主要表现为:坚持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业务部门接到的线索均能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举报中心由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各类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并严格妨行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科长签批意见,主管检察长审批意见的三级审批程序,在7日内及时分流到相关业务科室,并附上“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移送单”,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凡是要案线索,都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要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举报中心移送其他业务科室的举报,控告线索一个月内应向管理部门索取《回复单》,两个月内催要线索处理结果。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以《催办函》进行摧办。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控告线索,受理部门均应书面回复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对实名举报的,件件都要予以答复。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这样的管理机制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基本杜绝了线索,遗失和泄密现象的发生,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案源,侦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线索管理分类不科学,管理不规范,处理起来没有重点,线索查办成案率低,跟踪不及时,向上反馈结果慢,造成一定程度的线索积存的现象都普遍存在。
二、对当前线索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
1、归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实践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受理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这三类线索管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一直都是举报线索紧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就基层检察院而言,一半以上的职务犯罪线索都是业务部门直接受理或干警在办案中发现的,但因种种原因,这些线索举报中心多数都未登记。如果不把这三类线索有效地纳入管理范围之内,举报中心对线索的统一归口管理就可能成为空谈。因此,真正落实三类线索的归口管理尤为重要。
2、审查分流重点不突出导致移送线索的质量偏低。从检察机关管理的举报线索来看, 内容或详细,或模糊,有的甚至只是只言片语,有的可查性强,有的根本就不具备可查性,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般的操作只是按程序,将所有的线索不加区别地一律分流到业务部门,由于警力的原因,业务部门不堪重负,对一些普通线索只能简单回得举报中心,应付了事,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3、对存查线索的管理不力导致线索的积压。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侦查部门首先是将实名举报且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的线索进行初查。由于警力和精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对相当一部份暂时不具备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大和经初查未立案而归入存查的线索,长时间未整理,到了规定时间只能含糊其词找理由进行回复了事,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线索资源,造成了线索的积压。
4、跟踪监督不力影响社会效果。举报人一但向检察机关作出举报,就迫切希望其举报的线索真正得到公正的处理,如不及时正确查处,就会影响举报的积极性,最终失信于民。署名举线索和成案线索的查处情况,承办部门多数都按时反馈了查处的结果,能够得到较好的监督。相对而言,匿名举报线索,不成案线索查处情况的监督,承办部门的回复多数都是含糊其词应付了事,控申部门也未作具体的监督,就显得极为薄弱。因而,在线索管理中,就必须跟踪督查的重点应放在这两类线索上。
5、操作不规范影响举报线索统计的准确性。受理举报线索的统计在检察统计中具有量大、项多、分项细而复杂的特点,如一封举报信除了进行首次还是重复举报的分类外。同时还要区分署名还是匿名,举报来源中的来信还要区分是举报中心直接受理还是上级院、检察长、其他部门转来或交办的来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登记表格或台帐的设置不合理,登记时粗心未作详细记录,往往不能准确反映具体情况,到统计时才发现事项情况不明,只能靠想象来加以分类,导致统计数据的不准确,报表该平的地方不平。还有承办部门未能按时回复也影响着登记的情况,影响了最终的统计结果。
三、积极探寻找对策,建立举报线索管理的长效机制
针对上述管理举报线索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规范移送登记程序和二次分流的行为。实行“一个窗口”的管理模式,对所有举报线索须经统一登记后方可进入案件的办理流程。对业务部门直接管理,干警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承办部门应填写《举报线索移送登记表》在规定的工作日(如规定为五日)内应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对于举报中心分流来的线索,接收部门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应在本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举报中心作二次分流,严禁擅自移交其它部门或置之不理。发现有线索未经登记或备案而进入初查程序以及擅自移交分流线索等情形的,举报中心应有权向责任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并纳入该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从源头上制止举报线索人为的遗漏。
2、完善对举报线索的分流和分类管理。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应自觉站在业务部门的角度,用办案人员的思维和眼光全方位的分析,审查举报材料,对是否具有可查性,先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再根据线索不同的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将线索分为A、B、C三类:A类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以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检察长交办的线索;B类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多次举报未查处的;C类为问题不具体或较为复杂,可查性不强的或问题已查清,无新情况、新问题等不具可查性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分类进行管理:A类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B类线索由举报中心初查,一旦管辖明确,便及时停止初查,移送自侦部门处理;C类线索一般可作暂存处理,经科务会或线索审查评估小组审核后再及时分流执行。举报线索经过这样的审查和筛选过后,可以有效提高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线索在移送时就有了个基本的初查时间和范围,为提高初查成案率创造了先足的条件。
3、整合存查线索的利用价值。存查线索的管理和整合利用是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现象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线索资源。建议存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存查线索库,包括初查部门初查未成案的线索,分门别类专门登记存档,确定专人管理。线索存查必须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存查意见,检察长评审后才能入库,严禁擅自存查;初查部门未成案的线索,在反馈时自动入库。专管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并保持和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一旦有新的举报或者具备初查条件时,具备分流或初查条件的,及时分流或初查。
4、规范和严格执行回复制度。严格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做好跟踪、督办、摧办工作,要求承办部门按时反馈查处结果。由举报中心从程序上,实体上对反馈的结果逐案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由举报中心入卷归档。凡署真实姓名,并且有详细单位地直及有通讯联系方法的举报、控告线索,一律给予答复,强化控告申诉部门对自侦工作的监督职能,凡当事人对自侦部门的侦查行为,处理结果不服的,一律由控告申诉部门复查、答复,不得再转给自侦部门自己处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5、强化以科技含量来管理举报线索。不断完善、规范登记表和台帐。尽量将每个细节在表中一一体现,为数据统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加强网络化建设,将举报线索管理融入到电子检务工作中去。设计一套举报线索管理系统软件具备基础常规管理功能和综合功能。除应具有举报线索的登记,录入、储存、查询等常规管理功能外,还应具备审批、分流、反馈、统计汇总、比较分析、建立各类资料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综合性功能。保密性能强,只有以系统管理员的身份进入方可显示具体内容,实现对举报案件的密码举报管理,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涉案人合法权益的长效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