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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一件检察技术案例谈起
2000年7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受理了一起痕迹检验、鉴定案件。根据委托方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送来的某投保车出险受损现场损伤痕迹照片、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唐某的受伤入院治疗病历记录等相关资料,检察技术人员详细分析了该投保车在出险受损时,其驾驶室内的有关碰撞痕迹与驾、乘人员的受伤部位及其乘坐位置之间的逻辑关系,得出检验结论:该车在出险受损时,当事人唐某并未乘坐于驾驶员座位上,即当时该车并非由唐某所驾驶。该结论后由保险公司及时通知了唐某,但唐某却表示不予认可,始终坚持“投保车在出险受损时是由他本人驾驶”这一说法。由于此案涉及索赔金额巨大,为了对当事人负责和取得更加确凿的证据,经慎重考虑,我院技术部门提出对唐某进行一次说谎测试。当事人唐某及保险公司均表示同意,双方并就此次测试签订了一份协议予以确认。我院随即同省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联系,确定了进行测试的时间。2000年9月25日,四川省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运用PG—7生理心理测试仪对唐某进行了说谎测试。测试的结果认定,唐某所言“投保车出险受损时,是由他本人驾驶的”是在说谎。当日,我院检察技术人员及时对唐某进行了询问,面对科学的测试结果,唐某终于说出了事实真相:车子在出险受损时,是由车上另一人驾驶。由于当时他违反了军车必须由军用驾驶证持有人驾驶的规定,(该车系军车,而唐某系某部现役军人),把车子交给他人(非军人)驾驶,事后因担心不能取得保险赔偿,所以说谎。2001年2月19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有关规定,向该车车车主王某(该车实际系挂靠部队车辆)发出拒赔通知书。王某不服,于2001年9月13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公司,赔偿他保险金149110元。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2000年9月25日我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当事人唐某的询问结果(唐某承认投保车在出险受损时,不是由他本人驾驶)这一诉讼证据,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判定原告王某败诉,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见(2001)邛崃经初字第97号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说谎测试简介
在上述检察技术案例中,我院技术部门运用了说谎测试这一技术手段进行办案,最终取得了非常良好效果。
那么,说谎测试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说谎测试,又称生理心理测试,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依据的科学原理是:人在心理紧张时,会在呼吸、血压、汗液分泌、体内激素浓度等生理参数上出现变化,这是由人的自卫本能引起的,是无法抑制的,通过使用生理心理测试仪(测谎仪)测量这些生理参数的变化,就可以对人的心理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而分析的结果则能客观地提示出被测人对某一特定问题的回答是否在说谎。
作为一种技术性的破案手段,说谎测试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发展到现在,这一技术已经可以称得上十分地完善和成熟。由于测试结果的准确度甚高(排除性结果准确率大于97%),在美国已有部分州颁布法令,将测谎结果正式立为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明确规定可以在法庭质证时直接使用。
在我国,测谎技术基本上是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才从美国引进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较为迅速,近年来已有了许多成功破案的实际案例。当然,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测谎的结果目前还未见于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诉讼证据之列,因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它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1、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起认定犯罪、排除无辜、提供侦查方向等作用;2、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可以将其转化为可以直接使用的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在前述检察技术案例子中,对测谎结果的应用模式即是遵循这一思路)。
三、一点有益的启示
如果对前述检察技术案例进行认真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此案例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它的成功办理本身,更重要的是它或许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我们在此案例中运用说谎测试的模式是否可以运用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我们不应将说谎测试简单看作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手段,其实一个测谎过程本身是在进行一场精心设计好的心理战;而随后借助测谎结果为作用支点,良好配合审讯,突破被测人的抗拒心理,促使其坦白供述,从而将测谎结果转化为可以使用的刑事证据的过程则更是一个返用谋略的过程。
①测试良好配合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的侦查审讯谋略具体运用设想
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某些类型的案件如受贿案件,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此类案件固有一些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抱着诸如“反正是一对一,不说实话你就没法”等心态,顽固地抗拒审讯,因而通常的审讯方式往往难以奏效。此时运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来智取对手就变得非常必要。而借助测谎结果为作用支点,良好配合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的谋略思路正是可以运用的方法之一。
具体来讲,这种侦查审讯谋略的运用步骤是这样的:在侦查过程的审讯环节,当侦查人员认为通常的审讯方式已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但案件本身又要求必须取得时,就可以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次说谎测试。通常在进行测试前,一些技术性的准备工作会耗费一些时间,因此,侦查员应该提前对说谎测试进行统畴安排、布置。
通知犯罪嫌疑人进行说谎测试往往采取临时通知的“突然袭击”方式(准备工作阶段不能告诉犯罪嫌疑人),以使犯罪嫌疑人措手不及。对进行说谎测试,犯罪嫌疑人为了表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没有说谎,通常会表示赞同(如果拒绝进行测试就说明自己心虚,进而证明自己没有说实话;当然,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检察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谎测试,而无需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但在这里,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赞同主要是为了在其心理上打开一个口子,为接下来进行的测试工作及测试后的审讯工作作准备)。
接下来即可进行说谎测试工作。在测试过程中,面对专业测试员精心安排的一系列问题,犯罪嫌疑人将经历一次自己完全不能主宰局面的心理战的考验,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说谎行为会随着测试报告的检出而昭然若揭(如果确实是说了谎的话)。
取得犯罪嫌疑人“说谎”的测试结果后,侦查人员应立即进行将测试结果及时转化为法律认可的刑事证据的工作——应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在审讯中要充分利用测试结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的即时影响,抓住战机,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具体的审讯策略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拟定)
从犯罪嫌疑人这一方来看,进行测谎是他本人赞同进行;而测试的结果又将自己置于一个谎言被揭穿的尴尬境地,心理难免会产生一些诸如沮丧、羞愧、自责等负面情结;再加上对高科技的敬畏心理——总之,犯罪嫌疑人此时面对审讯人员将在内心深处自我构筑起一种强烈的劣势心态。这种劣势心态将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唯一的选择——坦白供述,争取从宽。在前述检察技术案例中,当事人唐某事前顽固撒谎,而在测试结果出来之后,面对检察技术人员的询问,终于说出实情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②运用测试良好配合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的侦查审讯谋略的合法合理性
对前述侦查审讯谋略具体运用设想进行认真分析,可以看出:此谋略的运用要点,并非是将测试结果直接作为证据,而是在测试后采用一定的合法手段,将测谎结果技巧性地转化为法律认可的刑事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测谎本身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此谋略的关键思路是借助测谎结果为作用支点,以测试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的即时影响为正当压力,从而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促使其作出真实供述。它与诱供、逼供等违法手段的作用机理有着明显的区别,它在本质上是基于以下原理:犯罪嫌疑人因谎言被揭穿而产生尴尬、沮丧、羞愧、自责等负面情结,进而心理上自我构筑起一种强烈的劣势心态,这种劣势会使犯罪嫌疑人在内心深处自然产生一种主观无法抑制的“原罪感”式的压力,从而促使其最终坦白供述。
四、结语
97年新刑法、刑诉法的颁布施行,对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模式有了可喜的转变和发展,侦查中“谋略”的运用已日趋引起重视,广大侦查员也对近几年来出现的“进攻性初查”等新的侦查谋略理论已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和认同感。笔者在这里提出的测试良好配合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抗拒心理的侦查审讯谋略设想,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希望能借此引起一些有益的探讨,从而为检察机关侦查谋略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作出一点微薄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