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中由于原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的限制,其行使的相应权利得不到落实,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制约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这是司法民主进步的表现,但在刑事诉讼法未作相应修改的情况下,新律师法的实施难以得到保证,同时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它迫使我们不得不深入去研究新修订的律师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律师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之比较
1、关于律师的会见权
新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项权利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有提前到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同步的趋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可以聘请律师同时刑诉规则规定律师要求会见的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而未明确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具体是什么时间,所以在检察实务中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在时间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同时该项权利使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受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控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同时还规定在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可对会见情况记明笔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告知律师应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使律师的会见置于检察机关的控制之下。
新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只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而不受检察机关的批准和安排。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受委托的律师凭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派员陪同才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时检察机关可根据情况对律师会见的日期、时间、地点、次数予以确定,如发现律师超越授权或违反会见规定可中止会见或制止。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将检察机关以上权利全部丧失,同时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关于律师会见中肯本没有提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是否应遵守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由侦查机关做出批准。
2、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该项权利使律师的阅卷复制权得到了补充和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审查起诉中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样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受委托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时间大大提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阅卷复制权的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阅卷权的范围扩大到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及案件有关材料。
3、关于律师的取证权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项权利使律师调查取证权得到了空前的解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情况应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律师向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收集的材料须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许可,以上这些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权受到了限制,使律师不能很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做出肯定,取消了须经司法机关许可的限制,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了强有力的扩张。
二、新修订后的律师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1、对司法理念的影响
针对新修订的律师法,我们应以积极的眼光正确看待,但它对我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司法理念确实带来了一些冲击,如关于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在检察机关内部有个别同志将此权误解成在场权,认为对律师会见权的肯定将认同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律师享有的会见权不是英美国家侦查程序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律师在场才可进行的在场权,因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而职务犯罪侦查权正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律师法没有规定也不能规定律师在检察机关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所以检察机关的审讯和采取强制措施也无需律师在场也可进行。同时笔者认为律师的会见也以不影响检察机关办案为前提,否则就会出现律师和侦查部门抢着提讯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刑诉法中律师的法律帮助是以侦查机关的指控为前提,在侦察机关未采取侦查行为之前,嫌疑人也谈不上需要法律帮助。如在检察实务中律师的会见要受侦查部门的批准和安排,侦查部门往往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加以限制律师的会见权,但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的会见权不受侦查部门批准和安排,这让我们检察机关个别同志感到茫然,笔者认为律师的会见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因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它危害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国家安全,所以对律师会见必须加以限制。但同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以案件侦查过程、侦查过程中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为由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对律师的会见加以限制。
2、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律师享有会见权和会见不受批准安排权将使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明显加剧。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以至侦查部门不知道聘请是哪里的律师、该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道德品行如何,实践中职业操守较差的律师常会唆使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鼓励嫌疑人拒供和证人翻供,这样会加大案件的查处的难度。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享有的阅卷复制权将会使受托律师掌握案件材料的时间大大提前,如果个别律师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他很可能利用已掌握的案件材料以及充足的时间去唆使嫌疑人翻供和引诱证人作伪证,混淆案件黑白,从而到达干扰案侦工作的目的,同时会使侦查部门对证人的控制力大大减弱,可能会出现证人作伪证后又藏匿的情况发生,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规定受托律师享有权利的同时没加大对律师保密义务的强调和约束,这样很容易使案情被个别律师违规散布在社会上引起舆论的炒作,干扰视听,严重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在窝串案中有些案件线索尚在侦查部门苦心经营中,但由于案情被泄露从而导致侦查工作受阻。其他关联案件难以侦破。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将会增加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难度,因为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后,他自行调查取证的案件材料如不经过证据开示程序将会打破控、审、辩三方的诉讼平衡,使控方处于劣势不能对等进行控辩,从而使案件侦查工作不能圆满顺利完成,同时如果律师大量使用自行调查取证权将会迫使提高我们侦查工作的时效性、技巧性。
三、解决新修订后的律师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对策
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文明,它也将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以及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侦查水平。但同时会使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中的不确定因素、不可预见性增强,增加搜集和固定证据的难度,所以必须树立科学发展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全面提升侦查能力建设,从而来适应新修订后的律师法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
1、在侦查理念上切实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必须要树立程序和实体并重的理念,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侦查工作中,要注重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客观公正性,抛弃以往又供到证的旧思维,牢固树立由证到供的新观念,同时在侦查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关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律师依法从事法律工作。办案的检察官在此时要特别注意客观公正的义务,从初查到结束都要有这样的理念,在证据收集时,不仅应当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有罪证据,也应当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罪轻的证据。全面收集和判断证据。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增强办案中收集、固定证据的技术含量。
2、切实转变侦查的途径和方法,从而牢牢掌握案侦主动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要转变侦查的途径,把以往单一的由人到事的侦查途径转变为由人到事和由事到人二者相统一的侦查途径。单一的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容易惊动初查对象或嫌疑人,且侦查的周期长,不易快速获取证据。在侦查方式上我们必须要强化情报意识,认真捕捉有关职务犯罪的所有情报,牢固树立用情报来主导侦查的理念,侦查部门应专设情报机构,构建情报社会化网络体系,组织专人加强情报的收集、分析、利用工作,秘密获取侦查对象、侦查事件以及于案侦工作相关的所有情况,从而达到在不惊动侦查对象的情况下,率先获取并固定证据。情报的多寡是侦查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基础性因素,职务犯罪侦查从技术角度上讲必须重视这项工作。离开情报的侦查是盲目的,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要高度予以重视。
3、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情势的研究。专家指出侦查情势是指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各种条件、状况及其携带的被侦查人员予以获取的对侦查有意义的信息并相互联系形成的体系,它包含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律师法的修改拓展律师的活动空间,律师的执业活动肯定会给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带来很多影响,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更加认真研究侦查情势的动态性、隐形性、整体观念性以及充分发挥侦查主体的能动性,这样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才能准确、及时有效获取证据侦查案件,从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4、切实强化初查,使初查前置化。初查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环节,它既为立案构建平台同时又为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和整个诉讼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强化初查,初查的时间可适当放长,有的线索要确定专人长期跟踪经营,捕捉证据,待机而查。在初查中应该用足用活初查所能依法使用的所有手段和措施,从而全面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过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果断立案,决不拖泥带水、贻误战机。
5、切实注重初次讯问,确保初次讯问的高质量。职务犯罪的侦查中要注意对不同类型证据的收集,特别要注意收集言词证据外的其他证据。但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言词证据在自侦案件中占的比重较大,但其又极不稳定。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职务犯罪审讯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必须高度重视初次讯问,初次讯问的进展是否顺利是能否顺利办结的关键。所以在初次讯问时,我们必须要精心谋划细致安排,认真做好审讯计划的制定和审讯谋略的运用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审讯专业人才的培养,从而确保初次审讯的成功。在初次审讯中,我们要加强对审讯内容的全面分析和研究,及时查找已获证据的不足,并采取措施加以对不足证据进行完善和锁定,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执行关于同步录音录像“三全”的规定以及“现场恢复法”、“五日一讯问”等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同时在审讯工程中我们可适当邀请纪检人员和人大代表旁听审讯,从而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6、强化侦捕诉一体化配合机制,使侦查后移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树立侦察活动一切为了公诉成功,一切有利于公诉的大局意识,加强内部侦捕诉一体化配合机制,形成检察合力,发挥检察优势从而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案件报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前,应主动邀请侦监、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指导;侦监、公诉部门在对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如发现证据有不足应及时告知侦查部门以便及时完善和固定,虽然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获取的证据要向公诉方开示,但公诉部门可以加强与律师就案件本身的相关问题沟通,同时获取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公诉部门及时将情况反馈侦查部门及时补侦取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树立侦查后移化的意识,积极配合公诉部门做好出庭公诉工作,并将案件侦查结束的范围延伸至法院判决生效时。
(作者分别为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