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区检察院在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本着“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立足于本职工作,认真履职,不断探索和实践侦查监督工作新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侦查监督与刑事侦查工作联系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严把变更逮捕措施监督关,实行事前来函告知监督工作机制。对经过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确因某种原因,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实行书面来函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监督实效:
一、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但是是事前通知还是事后通知?是书面通知还是口头通知?如不通知,检察机关将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随意变更逮捕措施时有发生,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行为监督力度不够,措施不规范。有鉴于此,仁和区检察院从工作实际出发,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在与公安机关共同磋商研究后,形成共识:公安机关对经过批准或决定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因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关押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以及其他确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出现等因素,需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事前来函,防止变更随意性,确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例如,2006年10月,经本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敬景全涉嫌诈骗犯罪金额4.58万余元,属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两个月羁押期限将满时,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释放后5天才告知我院。侦监科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到公安机关调阅案件材料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敬景全改变逮捕措施无任何正当理由,完全不符合变更条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天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经跟踪监督,该犯罪嫌疑人经审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实行书面来函制度以来,公安机关未出现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变口头告知为书面告知,促进和谐执法。为从程序上严格把好变更逮捕措施关,规范执法行为,改变过去以口头通达、协商,甚至不告知等弊端,我院与共安机关协商决定,其在来函中需详尽说明变更逮捕措施的事由,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医院的诊断、看守所的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和依据。侦监部门对是否符合变更逮捕措施的法定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严格审查,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对是否同意变更依法作出明确答复,并充分阐释同意或不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的理由告知来函 单位,使其晓之以理。从而使双方更容易交流沟通,增加变更逮捕措施的透明度,促进规范执法和和谐执法。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我院共收到公安机关征求变更逮捕措施书面告知19件。经审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充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或提出变更逮捕措施依据不充分,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变更的共12人,对符合变更条件理由充分准予变更逮捕措施共7人。公安机关均依法执行。
三、变履行监督促监督自我,体现“相互制约”要求。通过对捕后变更逮捕措施实行事前来函告知,促进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对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充分,符合变更条件的,我院对变更后案件的诉讼进行跟踪监督。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变更逮捕措施后有继续危害社会或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收监羁押或上网追逃等。而对于事前未来函征求意见说明事由或通知,又不符合变更条件,随意变更逮捕措施的,则及时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全程跟踪案件的处理情况。如因随意变更逮捕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继续危害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证据灭失等情形的,依法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书充分说理反过来又能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促使审查逮捕作出批准更加规范,增强预测性。我院在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同时,不断找差距,添措施,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学习提高,每月坚持两次有关业务学习,不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听取公安机关对我院执法行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进一步进行规范。对所批捕的案件的质量,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全力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