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对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践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践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被告人陈践,男,55岁,曾先后担任高邮市油厂厂长、高邮市油米化工总厂厂长、江苏珠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邮市粮食局副局长、高邮市粮食工业总公司总经理、高邮市经贸局副局长(正科级)等职务,因涉嫌受贿罪,2007年9月14日,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 9月24日,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6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原高邮市粮食工业总公司相关人员隐匿国资致国有资产流失案以事立案,11月27日,确定陈践为犯罪嫌疑人,2008年3月7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陈践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认定:1993年至2004年,被告人陈践在担任高邮市油厂厂长、高邮市油米化工总厂厂长、江苏珠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邮市粮食局副局长、高邮市粮食工业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86300元。同时还认定:2001年至2002年10月,被告人陈践在担任高邮市粮食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兼江苏珠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期间,江苏珠光食品有限公司按照高邮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公退民进”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在出售江苏珠光食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陈践身为高邮市粮食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受政府委托,管理全市粮食工业企业,对全市粮食工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的职责,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知改制期间政府要求清产核资,明知所属企业江苏珠光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记帐,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帐务没有及时调整,使合计人民币18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逃避监管、流失帐外,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