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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治30年
2008-5-12 13:24:11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社   查看次   评论 0 条
人曾道:中国之历史,凡十年一变,三十年一大变,百年一巨变。
30年的改革风雨洗礼,中国法治分外生动:无论事关国家大体的“鸿篇巨制”,还是紧连着普通民众的“细枝末节”,无不烙刻着奋勇前进的足痕,闪动着民意与执著的光芒。与中国改革同行,细细聆听法治的强劲脉搏,叩问法治的点滴进程,蓦然回眸,我们已经前行在法治的路上,劳动立法的变迁,亦是如此。
遥想30年前,曾几何时陷于停滞的社会主义劳动立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嘹亮号角,再度扬帆起航,义无反顾地驶向和谐劳动的彼岸。冬去春来,弹指一挥间。在新世纪的曙光映照下,轻舟已过万重山,人们的面前,一座劳动法律体系大厦的巍峨轮廓已然清晰可辨。《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部部法律相继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凝聚了无数政界、法律界、社会学界精英以及普通国人的智慧和心血,被誉为劳动法律体系“三驾马车”的重要劳动法律,去年一年之内相继走下蓝图,成为亿万国人关切的焦点。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也如雨后春笋般竞相面世,更昭示着劳动立法的春潮已经涌起。
塑造中国的契约精神,将劳动关系嵌入法治的轨道,明确政府行政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开辟一条法律救济的路径,消融劳资冲突坚冰……看似不同的劳动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亿万劳动者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与改革同行,与法治共舞,劳动立法三十载风雨,浇灌出了一道绵亘天际,绚丽多姿的彩虹。
熔炼中国的契约精神
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恩格斯曾如是感叹:“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作为“轴心”的劳动关系,决定着“全部现代社会体系”,劳动关系紧张则整个社会体系就紧张,劳动关系和谐则意味着,整个社会和谐就有了重要基础。
如何达到劳动关系的和谐?法治是一条基本的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中国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劳动关系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规范化、存续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而在向法治加速迈进的过程中,最令人欣喜的是,我们看到了一种“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彰扬。
 
“契约精神”的启蒙
800年后的人们,如何也想象不到,1206年的英伦三岛,那一张薄薄的羊皮纸——《自由大宪章》,竟然开启了一扇限制王权、遥望现代文明的窗户;300多年后的人们,同样也想象不到,1620年那艘在大西洋惊涛骇浪间行驶,奔向陌生美洲大陆的木船上,“五月花号”乘客们共同签订的一份普通文书——《五月花号公约》,已经悄然埋下了一颗自由启蒙、走向民主共和的种子,也正是这份普通的文书,蕴含了劳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元素——契约精神。
在西方法学家、政治家的眼中,“迄今为止,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精神是西方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理解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的钥匙。倘若没有契约精神,西方社会的进步就失去了存在根基。
契约精神不是神化的道德标尺,它既是一种理性的关系,又是自主人格的张扬,也是自由、平等的原子:社会的组成基于社会契约,政府以及国家的存在基础是社会成员的契约;政府或国家存在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达成契约时,每个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应得到同等保护;劳动与资本的纽带,不应是原始丛林般的物竞天择,而应建于法治与人权保护之上……
契约精神对于西方现代法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果说,近代资本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发达的商品生产,政治上表现为代议制,思想上表现为个人意识的觉醒,以及理性的崇尚,那么,在劳动关系领域,则是人际关系的契约化与劳动关系的合同化。
正是在契约法治精神的火炬指引下,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从封建到资本的转变,证券交易所建立起来了,银行、保险、信托等现代金融制度完善起来了,铁路、轮船、印刷厂、电报等纷纷出现了,民主代议制也逐步得到完善,数百年间的文明成就,竟然超过了千年的努力。也正是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现代劳动法律制度也开始萌芽。
英国是最早劳动立法的国家。1802年,首相艾丁顿领导的国会,通过了针对纺织业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例》,这是现代社会劳工立法的滥觞。在英国的带领下,劳动法律制度,开始在近现代国家登陆。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随后,德国在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06年,法国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制定了《劳工法》。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综合性的劳动法规,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西风东渐,近代中国开始在不懈的探索中,苦苦寻觅契约精神,聆听着法治的强劲脉搏。中国的劳动立法,始于1923年北洋政府订立的《暂行工厂规则》,规定最低年龄、工时限制、工资和福利等的法律,已经开始浸渍若干契约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快通过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在1976年以前的“铁饭碗”时期,从劳动管理体制到劳动法律法规,都是照搬苏联模式。这一时期,国家统一制订工时制度,统一规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总额以及奖励办法、津贴办法等等,用政策直接管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调资升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这种局面已经悄然改变。
 
中国式“劳动契约”之旅
1984年,中国劳动法制的转折年。
一种新型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的横空出世,触发了强烈的社会震动,带来了劳动管理体制的变迁。两年后,新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老工人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在这一年的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将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扩大到企业干部群体,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契约化”,成为改革的突破点。
1992年,邓小平南行讲话后,“减员增效”、“职工下岗”、“企业改制”和“职工置换身份”等一系列新尝试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劳资关系脉络愈加清晰,更为日后《劳动法》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劳动法》的起草,最早追溯到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的提议。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开始加速。深圳报刊发表了《深圳需要〈劳动法〉》的文章,《法制日报》上也刊载了《为〈劳动法〉催生》的稿件。在1989年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陈宇等二十余位政协委员联名大声疾呼,要尽快制定《劳动法》,提出必须迅速纠正野生动物保护有法,而人无劳动法的局面。从1979年起,先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30余稿,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作为改革开放十余年的成果,《劳动法》标志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更高阶段。沿着劳动法制的轨道,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改制,最终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但是,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的《劳动法》,并非尽善尽美,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律责任不清晰,执行状况不理想,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大量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2001年中国入世后,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法律的呼声高起。
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启动。
如何保障劳工权益,使劳动者从经济增长中分享成果,如何契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国家发展战略,成为《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起草首要遵循的指导思想。2007年,《劳动合同法》等若干法律相继出台,象征着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走向成熟与完善。
 
熔炼国人的契约精神
然而,仅是法律移植萃取契约精神,还远远不够。
中国劳动关系的转型,以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的转变为基本背景,并通过劳动制度的改革而具体实现,涉及社会层面最为宽泛,关系到上亿人身份、地位、权利和利益变化。这场巨大的社会变革,直接目的是建立一个劳动力市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具体而言,这一改革要改变国家与企业和职工利益一体型的、国家统筹统包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劳动分配的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建立起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的、产权经营权和劳动权分离和独立的、以市场规则为依据的劳动用工、劳动管理和劳动分配的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结构的急剧转型,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却显得较为迟缓,无论是政治模式的改变,经济体制的转型,还是制度文化的更新,西学东渐的步伐却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内藏于中国民族心理的传统价值观念,大量的法律移植也未能完全改变中国社会契约精神匮乏的现状。
打造中国的契约精神,需要一场全民参与的大讨论、大论战、大研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是一次颇为难得的机遇。
2006年3月20日,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纪念日。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山东淄博市临淄的农民工王立涛欣然提笔,将一封满载希望的信寄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我希望解决超时、超强度工作现象,希望给农民工上保险、签劳动合同,也希望我们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踊跃参与的王立涛,仅仅是成千上万普通上书劳动者中的一员,正是他们创造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30天收到群众意见191849件,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所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其中甚至包括了一些盲人。经过甄别,65%以上的意见来自普通劳动者。全国人大每十天向社会公布各地意见汇总情况,汇总意见共十几万字。这种民众踊跃参与的激情,超过了前段时间热议的《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成为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广泛的民间热议和上书勇气,仅仅表达了民众的法律期盼,随后的起草,来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充分展现了民主立法的无穷魅力,也让民众接受了一番“契约精神”的宝贵洗礼。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是争议漩涡。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但是加重企业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企业则普遍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回归”?
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等等,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会增加劳动成本,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的影响。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更是发出了“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的威胁言论。
值得肯定的是,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在这场论战中发挥了磐石般的积极作用。全总把《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条款,归纳成5大方面21个问题,并对每一条都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比如,对用工短期化要不要控制、劳务派遣要不要规范、民主协商制要不要引入等,并把这些观点向全国各省市工会做了通告。各地的省市工会根据这些问题,每个省选5个市,每个市找10个企业,每个企业最少找10名员工,听取员工意见,然后把这些意见进行集中反馈。这种意见的反馈,显然较劳动者的单枪匹马要强有力得多。
同样,值得称道的是,面对利益集团的撤资威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保持了高度冷静和超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坚决捍卫普通劳动者的政治立场。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表决,全场146人出席会议,145人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人没有按表决钮。《劳动合同法》高票通过,确认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重要法条向劳动者做了明显倾斜。
比如,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
然而,论战远未终结。各种关于《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将会对中国经济造成消极影响的言论也随之铺天盖地而来。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发表《新劳动法的困扰》的文章,指责新劳动法“养懒人”。而立法机关则进一步回应: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护劳动者权益!斩钉截铁地为论争画上了句号。
同样得到积极参与的,还有就业促进法。从3月25日到4月25日,在一个月时间内共收到各方意见11020件。70%是来自基层、来自普通劳动者,有大学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民、企业职工,还有事业单位职工等,意见和建议有三分之二集中在公平就业方面。全国人大在修改就业促进法时,根据民意把“公平就业”单列一章;在就业援助方面,增加了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援助的专门规定;对职业中介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乱收费等问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立法参与中,实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利益集团、群众自治机构与普通民众的横向沟通交流,在观点碰撞、激荡中,“契约精神”、“法治精神”,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
 
人人都有工作的权利
个世界,没有什么东西比劳动更加美妙;没有什么财富,可以超越劳动之上,这是上天赐予人类最宝贵的礼物。
“劳动是人们的第一需要”、“劳动是单个人类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或说是自我实现的方式。”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按劳动取酬的权利。
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然而,让纸上的公民劳动权变成现实,并非易事。
 
一部改变劳动权利窘境的法律
这是一个从天堂到地狱的巨大跨度。
花费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四个月。
2000年9月,遂宁市射洪县曹碑镇中学的考生王豪,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这件事曾在平静的小镇引起了强烈轰动。然而,从2004年7月开始,一切都变得灰暗了。王豪从北京师范大学毕业了,此后4个月忙于找工作,但是一无所获。万般无奈,他回到了故乡。11月6日,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悲观失望的他选择了自杀。(参见2004年11月12日《华西都市报》)
同样,2006年10月29日,清华大学研究生洪乾坤因找不到工作,在留下一封“对不起,我找不到工作…爸爸妈妈,儿子不孝,找不到工作…不愿意成为家里的拖累,这就是我选择…的因原(原文如此)。”后来,从泉州市中营学院7层楼的学生公寓A幢坠下身亡。(参见2006年11月1日《中国青年报》)
就业压力大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突破500万人。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只能供给1100万至1200万个岗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十分尖锐。随着现代化水平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已经出现递减势头。
将国家对公民的就业帮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义务,事实上有助于促进劳动就业,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一部法律的出现,将改变劳动权利的窘境。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完善劳工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挑起满足人民劳动需求的重任。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标志着中国劳动就业进入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就业促进法》强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确定了专项资金支持。长期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因为是公益性工作,不能收费,工作开展面临诸多困难。《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为大学生就业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物质条件保障。
同时,《就业促进法》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将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最年轻的群体纳入了统筹就业的范畴,在其就业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役制度。此外,《就业促进法》还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就业创业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县以上政府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都成为这部法律的亮点。
朝着“人人都有工作”的方向,中国劳动法治踏出了坚实的一步。
 
搭建一个平等的就业屋檐
一起普通行政诉讼,放大了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的就业歧视阴影——“我的身后是1.2亿人的支持”,年轻的张先著在法庭上义正词严,斩钉截铁地陈述。
安徽青年张先著从芜湖市某大学环保专业毕业后,在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他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在第一名。但是,在随后的体检中,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其为乙肝“小三阳”。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对其宣布“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以“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参见2004年5月30日《江淮晨报》)
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原告的胜诉告终,然而就业歧视的阴霾并未因此消除,翻阅报道,不难发现,阳光下的就业歧视。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刺人眼:身高不得低于1米7、某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而一些女性职工,为了保留工作岗位,迟迟不敢要小孩……
各种歧视性规定,已经成为青年求职就业的绊脚石,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明确对就业歧视说“不”。法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尤为体现这部法律进步的,是在弥合城乡沟壑的努力。与其他求职人群相比,众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求职就业,更多了一层艰难。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该法更是强调,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规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相应罚款。
独木难成林。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2007年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其实,法律可以为我们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剑指“劳动维权”
2005年8月25日,在极度的愤怒和绝望驱使下,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宝盈鞋厂的近600名工人走上了黄石西路。
这个工厂拖欠工人5个月的工资,老板却逃跑了。工人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讨要欠薪。过往车辆被堵塞近两公里长。
2007年的山西某地黑砖窑事件,也为劳动维权敲响了警钟。
黄石西路事件、黑砖窑事件,只是近年劳动维权形势的一个缩影。老板欠薪逃匿、虐待劳动者,制造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表示,95%以上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的。
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然而,据北京市管辖区域最大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调研报告表明,农民工追索欠薪的诉讼数量仍在大幅上升。另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2005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标的额6.19亿元。
从近年来各地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看,涌现出了不少新鲜做法,而这种做法也将为劳动法的更新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参照系。
2005年11月,人大执法检查组来到广州和深圳等地时,两地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在刑法中设置“恶意欠薪罪”的建议。2003年,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把工资发放给每个务工人员,不准以承包形式将务工人员的工资发到班、组长。违反者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移交刑事部门处理。
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山东济南市、河北等地也纷纷拟制地方性法规,遏制拖欠工资行为。
上海市出台的“欠薪保障金”制度,已经趋于成熟。上海市长宁区的周女士,在一家印务公司做业务。被拖欠3个月的工资后,法人突然逃匿。后来,她偶然在账册中看到一张“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专用收据”,经多方咨询,才知道公司缴过“欠薪保障金”,周女士找到欠薪受理点,经该受理点核实,11月3日,她领回了2820元欠薪补偿。
目前,不仅是小企业的员工,上海市和周女士有相同遭遇的企业员工,都可以凭借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欠薪事实依据等相关材料,交相关受理点审核,经确认后,便可以追回劳动报酬。按照上海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企业均须交纳欠薪保障金。如果在规定时间未能缴费的,则将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监察,并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和最高3000元的罚款,以确保《规定》实施到每一个企业。”
在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上,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加大执行力度,发挥了巨大作用。2006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将包括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五类案件列为清理重点。此外,最高法院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积极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截至2002年,中国共有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196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17000多人,兼职的24000多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1998年至2002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61万户,查处违法案件85万件,接受举报95万件,组织用人单位实施年检451万户。
山雨欲来风满楼。破坏市场规则,违反国家法律的丑陋行径,势必得到根治。
 
与立法近些,再近些
一部法律的出现,将改变劳动权利的窘境。
2007年8月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完善劳工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挑起满足人民劳动需求的重任。总则里明确提出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标志着中国劳动就业进入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2008年3月5日,当朱雪芹、胡小燕和黑新雯踏上北京人民大会堂前的台阶,顿时成为中外记者们“长枪短炮”瞄准的对象。
她们是最热点的人物,她们吸引了国人的目光。她们从中国流动人口较集中的上海、广东、重庆三省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举世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第一次选出的农民工代表。这意味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队伍,从此在全国人大中也有了最直接的政治代言人。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中国目前约有近两亿农民工。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新型劳动大军,期待胡小燕等人能把这一群体的意见、建议、愿望和要求,更充分地传达到国家神圣的最高议事殿堂中去。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于去年6月和8月先后获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在这个事关劳动者权益,也关系广大农民工经济利益的问题上,虽然农民工通过网络等媒体表达了意愿,但是,毕竟缺少直接的意志表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为民议事的民主场所和决策机构。审视近年各地召开的两会,有关农民工的话题急剧升温。无论是撰写提案与议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频频出镜的专家学者,都是以农民工代言者的形象出现,但他们的振聋发聩之语,让人在欣喜之余,却感不太贴切。毕竟那张神圣的“权力票”,需要真正属于农民工这个集体,为自己所在的利益群体代言。
让一定比例的农民工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事参政,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还是求真务实的体现,因为农民工这样一个新生的、特殊的社会群体,终于得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全国人大代表,不是广东、上海、重庆本地人,而是外地打工妹,有利于消除城乡歧视观念,更有利于传达真正的民主信息。
翻看简历,在十一届全国人代会上,在上海的朱雪芹议案集中在农民工保险方面。为此,她特地到建筑工地、劳动保障部门等地进行了专项调查。同样,在广东的胡小燕代表提出的两个提案也都和农民工有关,一个是农民工就业环境改善,另外一个是农民工子女教育这两个建议。
通过制度的改革与设计,让劳动者更为直接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成为中国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向,也有助于从更高层次捍卫劳动者的权益。
 
植入法治基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劳动纠纷呈多发态势且由温和型、个案型向群体型、突发型转变,并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在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时,需要采取对应的立法措施,化解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资矛盾日益尖锐?
劳资关系紧张,早已有之。周扒皮半夜鸡叫,催长工早出工,长工联合起来,与其斗智斗力的故事,其实折射出劳动者与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这是一个没有鲜花与新衣,也是一个没有糖果与喜悦的新春:
透过破碎的窗口吹进的寒风,抒发着无限的哀思——这就是26名贵州民工的春节。去年农历廿九日凌晨,一名来自贵州年仅21岁的农民工余照专倒在了血泊中。在欠薪清算会上,因不满包工头拖欠工资提出抗议,被包工头手下一名施工员用弹簧刀刺死。(2005年2月16日《南方都市报》)
这是起因讨薪水而酿成的举国震惊的特大血案:
2006年,因为讨要5000元的欠薪,继而与工地人员发生冲突,来自甘肃只有小学文化的27岁农民王斌余杀了四人,重伤一人。其实王斌余与4个被害人平日关系还不错,而且被害的吴华、苏香兰及苏志刚,同样是被工头吴新国拖欠了工钱的农民工。
这又是一起针对记者的“3000万元”天价索赔案:
《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由记者王佑采写的文章——《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以一名富士康普通员工的口述实录形式,揭示了长期以来该集团在深圳代工厂所雇佣的20万员工中间,普遍存在的超时加班及公司工资等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弊端等问题。巧合的是,就在6月14日,各大网站转载了英国《星期日邮报》的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文章就是以富士康为背景。很多网站把两篇文章一起做了专题,更有网站把富士康称为“血汗工厂”。
富士康认为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王佑和《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其中王佑2000万,翁宝1000万,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了两人的房产、汽车和存款。
据了解,这是目前中国内地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虽然,此事以双方的和解告终,但是暴露出来的资方的“实力”和“霸气”。
 
规避法律的突击裁员
新《劳动合同法》今年元旦正式实施,然而,为规避该法,去年下半年,劝说辞退、逆向派遣、大量裁员的企业“风起云涌”,首当其冲的有中央电视台大规模清退“临时工”,人数达1800人之多。
深圳任职多年的代课教师大量被辞退;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并告知员工们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此外,沃尔玛中国公司、中国联通、家乐福中国、LG、三星电子等均被报道有类似的行为。
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近几年来,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相继出现了民工短缺现象,仅珠三角地区就缺工200万。如此大量的劳动力缺口,一方面与劳动力的季节性流动有关,另一方面也不无劳资冲突,关系紧张的因素。
 
为“劳动争议”植入法治的基因
一个小小的创新,赢得了众人的赞成与喝彩。
2005年6月,山东省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开始推行“一步到庭”——召集申诉人、被诉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调解,当庭裁决,加快了劳动争议的处理进程。一起伤残补偿案件,仅用了半天时间就裁决了,而且双方当事人对结果都表示满意。
然而,司法创新的背景,却难以掩盖“劳动争议”愈演愈烈的局面。
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是,面对当前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变化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劳动争议案件相对经济案件而言,标的小,当事人都希望尽快处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劳动者告企业,是一场弱者与强者的对峙。而法律是弱者用来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按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要经过“一裁两审”,比一般诉讼程序多了一个仲裁程序。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所以还得受60天仲裁时效的限制。这些工人本来就只有零星的生活费,要耗时60天,他们靠什么来维持生活呢?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是,当事人不堪时间和金钱的重负,干脆不打官司。
必须设置一个相对公平的劳资纠纷解决的法律平台,辅以更加公平有效的程序,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先前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立法主旨一致,成为劳动法律体系的“保底工程”。
针对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比如,采取了上面所述山东省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推行的“一步到庭”制度,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过短的问题,新的法律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为了节约资源,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进一步缩短。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从诉讼的公平性看,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合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至2010年)》表明,“十五”时期,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得到加强,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
对于构建和谐劳动保障关系,这是一个良性的讯号。(欧阳晨雨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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