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工商局盖了座办公大楼,竣工后,大楼产权却归开发商所有。已出资300多万元的工商局不仅要反过来“租”自己的房子办公,而且还倒欠开发商高达1552万元的违约金。这事儿听起来简直就像是天方夜谭!
2007年12月11日,盖了这栋荒唐楼、干下这桩荒唐事的睢宁县工商局原局长李祥云,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现在,就让我们看一看“荒唐局长荒唐楼”的荒唐内幕吧!
开发商为局长勾勒暴富路线图
200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睢宁县工商局原办公地点将要拆迁。很快,这个消息传到了“富宁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卜忠的耳中。他立刻意识到,择址建楼这是一笔“大买卖”。但卜忠当时与工商局长李祥云不是很熟,一时苦于搭不上话。
说来也巧,此时李祥云的小舅子梁峰却有事求到了卜忠的头上。原来,梁峰看中了卜忠早先开发的县城某小区的两间门面房,托人找到卜忠,希望在价钱方面能给些“照顾”。卜忠得知梁峰与李祥云的特殊关系后,喜出望外,二话没说,很“仗义”地给予大幅度“优惠”。这样,卜忠与梁峰就拉上了“交情”。
不久后的一天,卜忠打电话把梁峰约到了自己办公室。寒暄几句,卜忠就把话题引到了李祥云身上。卜忠对梁峰说:“我有件事想跟李局长商量商量,我跟他不熟,也不好直说,请你给他带个话……”接着,卜忠道出了自己早就盘算多时的计划。“我们公司打算在县城开发一座商住楼,前期准备工作已经有些眉目了,但公司资金不宽裕,暂时还没有动工。工商局不是也要盖新办公楼吗?我打算把这座商住楼的图纸修改一下,盖成办公楼卖给工商局。不过,要由工商局先出资。你给李局长说,只要资金跟得上,利润我跟他平分!”卜忠还找来了一张纸条,在上面加减乘除一番运算后,神秘兮兮地把嘴巴凑到了梁峰的耳边:“这座楼利润保证不会低于140万!”卜忠还“大方”地表示,除此之外,将来李祥云的孩子在外地买房,他还要再给“添上”一部分钱……
当天晚上,梁峰持着卜忠那张“计算利润”的纸条,来到了李祥云的家。
李祥云,时年不到50岁,曾做过10年乡党委书记、7年县工商局长,一直大权在握,很是风光。平日里也是仪容整洁、皮鞋锃亮,一副学者派头。听罢小舅子说明来意,看到卜忠那张“龙飞凤舞”的纸条,李祥云虽然表面上不动声色,其实心里却狂喜不已。他也知道,卜忠之所以“慷慨”地答应分给自己“一半利润”,分明是在打“借鸡生蛋”的如意算盘。但一想到即将到手的70万元的巨款,李祥云也顾不了这么多了,立即铁定了主意要与卜忠“合作”。此时,这张巴掌大的纸条,简直成了李祥云眼中的“暴富路线图”。
十万定金击溃了基建领导小组
果然,李祥云对卜忠即将开发的那个楼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一天,他带着副局长丁建平、局长助理周宁一道来到了卜忠的办公室,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初步洽谈。卜忠拍着胸脯保证会把大楼建好,要“搞个形象工程出来,提高自己公司的知名度”。而李祥云则说,工商局的购楼资金是上级拨款,也不会有问题。两人相视一笑,心照不宣。很快,李祥云“预定”富宁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为办公用房的提议得到了局领导班子的同意。工商局还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组长是丁建平,周宁任副组长。
周宁是李祥云一手提拔起来的亲信,两人私交甚密。卜忠对此早就有所了解。加之周宁不仅是基建负责人之一、还掌管局里的财务大权,卜忠便把“公关”重点放到周宁身上,时不时对其施以小恩小惠。由于两人各有所图,便称兄道弟,很快打得火热。
2002年2月25日这天,丁建平、周宁代表工商局与富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卜忠正式签订“楼房预定协议书”。当看到这份协议时,周宁觉得有点不大对劲。原来,卜忠拿出的这份“协议”,并不是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的格式合同,而是富宁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己起草的。其中没有最起码的房屋面积、售价等条款,竟然规定楼房的造价在建成后“经评估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还要求工商局在大楼开工之前预付10万元的“定金”……正当周宁满腹狐疑之际,见到卜忠给自己递了个眼色,周宁心领神会,提笔跟丁建平一道在协议上签上了大名。
事后,卜忠“推心置腹”地对周宁说:“这10万元的定金,我自己不会要。这钱到账后由你拿去帮我打点关系,这件事情你一定给我办好啊……”周宁这才明白卜忠的用意,当天就把卜忠的话告诉了李祥云。
隔有四五天的一个下午,周宁接到了卜忠的电话,告诉他工商局10万元的“定金”到了富宁公司的账户上,让他到办公室来取。周宁悄悄地打的来到卜忠的办公室,拿到钱后就直接去了李祥云的家中。
“李局长,这是卜忠给的‘协调费’。”看到装有10万元现金的牛皮纸袋,李祥云还有些矜持,跟周宁客套了两句:“这样能好吗?”周宁也故做为难状,说:“卜忠非给不可,我也没办法。要不,我先拿走4万,剩下6万先放在你这儿吧。”说着,周宁从牛皮袋中摸出四沓。李祥云在半推半就中一下子就“笑纳”了整整6万。
出了李祥云的家,周宁又赶到丁建平在工商局的办公室,分给丁建平2万元。丁建平倒是没有客气,赶紧把这笔“协调费”锁进了办公桌的抽屉内。
得知周宁把10万元协调费“打点”完毕,卜忠想来想去似乎还有些不放心。为了“稳妥”起见,他在3月份的一天和中秋节前,先后两次登门“拜访”李祥云,每次各送上现金2万元。
新盖好的大楼又无奈过户他人
据本案知情者透露,大楼完工是在2003年年底。次年初,工商局部分科室已经陆续搬到新楼办公。至此,在李祥云安排下,工商局先后付给富宁公司325.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有段时间资金紧张,李祥云等三人甚至还以个人的名义从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给富宁公司使用。
此时,大楼最终“评估价”也有了结果,为614万元。扣除工商局已付的,还欠288.5万元。一天上午,卜忠到李祥云办公室“讨债”:“李局长,我是信守诺言的,给你的70万一定给你,但你要抓紧想法把账给我结清。”原来,当时卜忠又在邻省开办了一所私立学校,急需资金。卜忠还自作聪明地给李祥云建议:“如果给你70万现金,我俩会落个行贿受贿的罪名,你不如把这笔钱放在我学校里入股,或者注册一家公司做生意也行。”李祥云笑了笑,算是默认了。师范院校毕业、从教多年的李祥云还跟卜忠开了句玩笑:“你初中没毕业也能办教育?让我去干这个校长还差不多!”
因为上级工商机关的拨款迟迟没有到位,工商局迟迟没法跟卜忠结账。卜忠心里头着急,李祥云心里更着急。卜忠得理不饶人,向李祥云提出一个极为苛刻的条件:工商局在没有付清大楼款之前,大楼的产权就得先过户给他,工商局再“租”这栋楼办公,什么时候账结清了,再把产权还给工商局。李祥云此时才尝到了“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软”的滋味,只得违心照办,并跟卜忠签下《租房协议》。更为荒唐的是,在协议的后面双方还约定:工商局在2004年5月前必须还清欠款,每延迟一天支付高达1%的违约金!
这不分明就是放高利贷嘛!可李祥云此时已身不由己,只得听任卜忠的摆布,就像门哑口的炮,死活不敢出声。
1%违约金利滚利已高达1552万
工商局的这座楼在“过户”给卜忠之后,他又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信用联社贷款200万元,用于投资其开办的私立学校。而李祥云呢?堂堂的局长竟成了开发商的“跑腿”,忙里忙外地为卜忠操办“贷款手续”。
一边是工商局拿不出钱,一边是利滚利,到2005年11月,工商局已欠下富宁公司1552万元巨款——连李祥云自己也吓了一大跳。纸包不住火,这样的荒唐事背后肯定有猫腻,一封封举报信飞向了检察院。
终于,在睢宁县检察院盯上这栋荒唐楼后,一系列的荒唐事彻底露了馅,卜忠许诺给李祥云的数十万元的“利润”也泡了汤。检察机关不仅迅速查清了李祥云等人收受卜忠贿赂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李祥云、丁建平两人滥用职权乱作为,违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重大经费事项实行报批制度的通知》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得到省局批复、也没有进行房产评估以及没有采取公开拍卖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4月间,擅自出售睢宁县工商局下属的闲置8家工商所的办公用房,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2007年9月28日,睢宁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宣判:被告人李祥云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被告人周宁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丁建平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剑宁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