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他人门面前随地小便,遭到他人指责,发生冲突,不服而以赔偿医疗费为由,招集一帮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000元。5月4日,苏某、秦某、李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广西灵川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0个月、拘役4个月不等。
2007年11月23日晚22时许,苏某某与朋友苏某、秦某等人在广西灵川八里街一家酒店吃完饭后从酒店走出来,苏某某在粟某的发廊门面随地小便,受到粟某的强烈指责。此后,双方发生争吵,苏某某被粟某打了几拳头,苏某某不服,但对方人多,他们只能离去。
苏某某想起自已的“委屈”,始终难以咽下这口气,很讲“义气”的苏某,于是打电话召集朋友李某等7人,于次日凌晨2时许,持刀租车来到粟某的发廊门口,由苏某、秦某带着李某等人闯进发廊内,粟某看到他们气势汹汹的样子,赶快跑出外面爬到工地升降机的站台上,苏某等人则以索要医疗费为由,向粟某索要2000元,在他们的逼迫下,粟某答应了他们的要求,但说身上只有600元钱,粟某从升降机下来后,就将钱给了他们,但他们并不善罢甘休,又逼粟某到银行取钱,最后在粟某弟和朋友的一番劝说下,同时又给了他们400元,粟某才得以脱身。 受害人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很快将苏某、秦某、李某等4人抓获归案。随后,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慑于法律的严威,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