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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又离房子归谁
2008-5-29 17:10:24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社   查看次   评论 0 条

 

跳舞惹出事端
李秀美的家在上海市奉贤区一个较为偏僻的村庄。早年丈夫因病过世后,为了支撑这个家,她就外出打工,每天起早摸黑甚是辛苦。2000年初,在帮女儿成家立业后,经人介绍,李秀美认识了比她年长10岁的王志军。
有过婚姻的女人再婚时,不再是花前月下卿卿我我,而是更讲究实际,经济条件往往摆在首位。
李秀美之所以相中了王志军,除了他人好外,关键是他有钱有商品房。王志军曾是一家公司的经理,退休后还在做生意,经济条件较殷实。
对王志军来说,李秀美的年轻美貌自然吸引了他,找一个年轻的女子相伴,有照顾,正是王志军所想的。就这样,两个有过婚史的中年男女很快就同居在一起。
2002年春节前夕,李秀美与王志军喜气洋洋地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使两人世界的生活安逸幸福,李秀美干脆辞掉了工作,承担起家庭主妇的职责,一心一意照料着丈夫。
丈夫购置的商品房在城区闹市中心,出门就是商业街,逛街购物买菜很方便。一个没有经济实力的农村妇女,一转眼住进了城市商品房,对李秀娟来说,真是连做梦都不敢痴想的事。
她俨然成了一个城市家庭主妇,每天上街买菜做饭洗衣服。空闲时,与小姐妹们聊聊天逛逛街或在家看看电视。丈夫则在外做点生意。
两人世界在相濡以沫生活了7年后,发生了突变。
2006年初夏,王志军看病时,医生告之,要多运动.跳舞是一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运动,夫妻俩就开始在附近的广场上学跳舞。
王志军对跳舞很钟情,在学会舞姿后,除了天天傍晚到广场上跳舞外,有时还上舞厅。对此,李秀美毫不介意,她始终认为丈夫在锻炼身体,尽管她自己对跳舞兴趣不大。
2007年初夏的一天,当有人悄悄对李秀美说,你家老王外面有个舞伴,两人关系暧昧时,她顿时呆住了:难道这种事也会发生在我身上!她不信。
第二天傍晚,当丈夫前脚离开家门,她就后脚悄悄尾随在后。在人群涌动的文化广场上,李秀美躲在一旁盯着正在尽情舞动的丈夫,舞伴是一个比她年轻而时髦的女子。就在一场舞曲即将完毕时,那舞伴突然一个重心偏移身体往后倾倒,只见王志军动作敏捷地一把将她紧紧抱在怀中,随后又护送她回家。
这一幕,让李秀美看得好酸溜。
“你对这女人如此呵护呵爱,关系不一般吗?”恼羞成怒的李秀美在等到丈夫回家后,憋不住地发问。
“你怎么在跟踪我?真是多心多疑!”被问得摸不着头脑的王志军很生气地质问了一句,就不再吭声。李秀美又气又伤心,当晚与丈夫大吵了一番。
好不容易组成的再婚家庭,不能就此散了!为了不失去丈夫,保住这个家,李秀美采取了跟踪方法,每次只要丈夫换上跳舞穿的皮鞋,她就会悄悄跟在其后。好几次被王志军发现了,两人就会发生争执,而且一次比一次激烈,夫妻感情发生裂变。

离婚协议约定
李秀美原本想通过跟踪的方法来阻止丈夫与舞伴的接触,以达到使丈夫回心转意的目的。然而,这一做法让王志军深感耻辱,无法忍受,一再提出要离婚。尽管李秀美的亲朋好友都进行了劝和,但铁了心要离婚的王志军态度很坚决。眼看第二次婚姻已无法挽救,李秀美无可奈何,只得同意。
“老王这人很大度,考虑到我无住处,就将现住房及家具都留给了我。”说起他俩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李秀美依然怀着很感激的心情。
她说,当时她老母亲为他俩离婚的事特意赶来,对王志军讲明,如果是李秀美做了对不起他的事,她就立即带着女儿离开,财产一件都不要。现在女儿没做错事,他给的这些财产就一件不少留下。
2007年6月中旬,李秀美与王志军心平气和地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对婚后的财产处理约定是,现住的一套约50平方米的商品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屋内的家具包括一个红木橱及电器也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协助女方办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等。
在办完离婚手续的当日,王志军特意陪着李秀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房地产部门将这套房屋的产权从王志军名下过户到李秀美名下后,他俩就此分手,王志军回到了市区女儿家。
第二次婚姻遭到失败后,尽管对李秀美的打击较大,好在王志军留下了一套房屋,让她感到这个家还在,她还在期盼着王志军哪一天醒悟了再回到这个家,回到她的身边。

男方提出反悔
当李秀美还抱着幻想等待着王志军的到来时,在离婚后的第六天,她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王志军将她告上了法院,要讨回房屋及红木家具,法官还依法查封了红木橱。
“白纸黑字写好了的,怎么说反悔就反悔?!”李秀美迷惑中不知所措,赶紧请了律师帮她打官司。
主审法官倪黎民在审理此案时,王志军的第一任妻子及其女儿向法院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庭审中,原告王志军诉称,系争房是其在1998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产权房,计款6.8万元,其中女儿出资6.7万元,本人仅出资1000元。当时原告与其女儿约定,先以原告名义对该房产进行登记,实际产权人为其女儿。
红木橱归属于原告前妻吴灵的。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将婚前房产及属前妻的红木橱误以为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并约定归被告所有。原告这一行为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重大误解。原告对该财产并无处分权。
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婚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重新分配原、被告之间婚后共同财产;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房产及红木橱。
吴灵作为第三人在法庭上述称,1998年与原告离婚时约定,红木橱归其所有。当时考虑到原告没有家具,就将此红木橱借给他使用,并由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将属于她的红木家具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给被告,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将红木橱返还给她。为证实这一事实,吴灵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原告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原告当年写下的借条。
原告的女儿也以第三人的身份述称,系争房是由其出资了6.7万元与父亲共同购买的,并约定该房屋为她所有。在法庭上,她出示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内容是原告收到了女儿支付的购房款6.7万元,原告同意该房为女儿所有。
针对原告及第三人的请求,被告李秀美的代理人辩称,原、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离婚协议纯属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被告行为属善意取得,即便原告无权处分,相应的后果亦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对原告女儿出示的收条,被告方持有异议,认为他俩系父女关系,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应予以确认。对此,被告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请求。

梳理争议焦点
此案虽属一般的撤销权纠纷案,但所涉及的法律正是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有关条文。经三次开庭审理,倪黎民法官通过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质证,从纷乱的头绪中梳理了四大争议焦点:一是涉案红木橱、系争房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二是原、被告分割系争财产是否属无权处分;三是被告对系争财产是否善意取得;四是原、被告间的财产如何重新进行分配。
围绕这四大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涉案红木橱系原告王志军与第三人吴灵婚姻期间所购买,两人在离婚时对该家具的所有权归属已作出约定即归吴灵所有。王志军借用这套家具,只是取得了对该家具的占有、使用、收益之权利,但无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对王志军与李秀美处分红木家具的行为予以撤销。
根据《物权法》规定,法院认为,善意取得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动产或动产需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的被告李秀美离婚时并不知晓红木家具实为原告王志军前妻所有,主观上并无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尽管,红木家具已交付李秀美使用,但她在受让时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格,故其行为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法律条件,李秀美获该红木橱不属善意取得。
关于系争房所有权的归属,法院认为该房系原告王志军出面购之,产权证证明系争房所有权人即为王志军,表明他对该财产具有处分权。因此,王志军与其女儿的约定及该房是否为婚前或婚后财产,并不影响王志军作出的处分效力。王志军的女儿主张该系争房是其出资,应归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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