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扎实开展四大主题活动中,我院始终坚持主题活动与检察业务相互溶合,改变过去案结事了的做法,更加注重社会效果,近日,在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与学校联系,帮助其重返学校,受到群众好评。
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抢劫案时发现,未成年人邹某某(14岁)伙同他人在县城抢劫两少年现金700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初次犯罪,又是某中学在校学生。了解到这一信息后,为了教育和挽救邹某某,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依法对邹某某进行了讯问。进一步了解到,邹某某在被羁押期间分别写信给其外公和学校班主任老师表示将痛改前非,希望重返学校,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好。为慎重起见,我院还通知其监护人即邹某某的外公、外婆及舅舅三人到检察机关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监护能力,三人均表示要认真管教好孩子,希望司法机关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据此,我院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时,为避免邹某某出来后不能及时入学,再次流入社会,受分管检察长谢德华的指派,侦查监督科科长官庆率干警迅速前往邹某某就读的某中学,与学校负责人及班主任老师取得联系,了解其以往在校表现,通报相关情况,希望学校能让邹某某再次回到学校,通过司法机关、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帮助其重新走上正途、回归社会,通过我们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学校表示愿意让邹某某回到学校上课,并与我院共同建立了对邹某某的帮教措施。
邹某某的外公、外婆得知此事后非常感动,感谢检察机关给了其孙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邹某某也表示出来后将好好学习,不再干那些违法的事情,以优异成绩回报检察院的叔叔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