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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呼吁:有无个人私利不应成为渎职犯罪前提
2008-5-9 17:37:36 作者:王新友   来源:正义网    查看次   评论 0 条
 
  本报北京5月7日电(记者王新友)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遭遇这样的困境:“土地爷”违法违规随意批地,造成国家土地大量流失,但因为查不到“徇私”情节,却无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参加今天高检院与国家16家部署局反渎工作联席会议的代表们呼吁:应尽快修改法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土地爷”没有捞好处的乱批地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今天上午,高检院与国家16家部署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商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惩治与预防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工作力度等问题。出席会议的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璞介绍,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两项罪名,但这两项罪名均规定了“徇私舞弊”的要件。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土地爷”违法违规批地,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或者违法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大量国家资金损失。“他们严重侵犯了国家利益,本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却因为没有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查不到徇私舞弊情节,而受不到应有的刑事惩罚。”张璞说,中央要求国家耕地控制在18亿亩“红线”,目前全国只剩下了18.27亿亩,形势非常严峻,但是违法违规批地、乱占耕地现象仍然严重,无法得到遏制。张璞呼吁,尽快完善国家惩治渎职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第一,“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将无徇私情节的此类行为也纳入刑法惩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将徇私舞弊要件“请出”刑法条文。 


  对此,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局级专员孙照华也认为,因公违法批地、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几万亩甚至几十万亩土地巨大损失,或者导致上亿元的土地出让资金流失,可肇事者最多得个处分,无法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如此下去,科学发展观何以落到实处?资源、能源都没了,环境都污染了,子孙后代还怎么生存?我们今天的发展又有何意义? 


  与会代表们同时提出,破坏能源资源与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中,根源性问题不在职能部门,具体职能部门只是履行手续。在惩治具体部门经办者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惩治决策者、拍板者和“一把手”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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