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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利用侦查权服务新农村建设
2008-6-20 12:30:14 作者: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宋刚 周勇  来源: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查看次   评论 0 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协调发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保证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参与发展进程、共享发展成果。如果我们忽视农民群众的愿望和切身利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我们的发展就不可能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就无法落实。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充分发展检察职能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主动融入新农村建设的洪流之中,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任务。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开展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活动中发现,一些村干部贪污受贿,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农民利益受到侵害,致使农民生产生活秩序被扰乱,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着农村的稳定,制约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科学地总结我们不难发现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党的政策,但同时离不开法律的监督,职务犯罪不是普通意义的刑事犯罪,是对国家法制的破坏。因而由“法律守护人”之称的检察官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更能有效地地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查办、事后宣传教育,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效果,才能使新村农建设在和谐、科学的步履中前进。
    我们可以通过试举两个案例来分析如何有效利用侦查权来服务新农村建设:
     一、2007年我院查办了我市牟礼镇新合医疗报帐员陈某涉嫌贪污新农合医疗款一案,案件涉嫌金额少,但具有典型性并且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爱民、惠民的重大决策之一,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我院通过对该案深入调研,认为在我市的某些乡村卫生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有两大问题尤显突出:1、监管不到位。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兑付上,其管理流程大致是:乡(镇)卫生院报送被保险人的材料,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报销。看似有三个机构把关,但实际情况是办理与管理分离。乡(镇)政府不调查核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只作程序上审核,这一套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监管的作用。从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看,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资料不完整,管理混乱;2、医德医风不纯洁。被称为“净土”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白衣天使”的医务人员,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面临竞争现实和生存压力。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技术力量薄弱,医疗设备落后,经济效益较差,医务人员待遇低,大多数基层卫生院举步维艰。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乡(镇)卫生院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但少数乡(镇)卫生院和医务人员不是把握机遇,提升自己,发展自己,而是利用监督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违反规定和职业操守,采取违法手段套取保险金,非法获取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作为难得的发财机会。
    二、从2007年开始成渝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而土地流转制度事关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2008年初,正当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心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开展之时,我市百胜村一村民向我院反映,该村有人利用死人户头在中心村修建房屋并出售盈利。我院高度重视,组成专案小组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事件系一村民小组长冒用该村一死者的名义通过了中心村项目部的审批将修房权卖给他人从中获利,虽然事情简单,可在当地影响恶劣,是典型的国土部门监管不力,没有对该村所报户头进行认真的审核,目前该案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在土地两权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会遇到监管职能的错位,土地管理部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监督角色,然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土地主管部门应建立双重监督机制,在农村集体土地向城镇一体化的中心村建设过程中,检察部门的提前介入是十分必要的,对一个村在册农村人口的登记以及原有集体所有制下房屋的查验应该不只是有国土部门独家管理和监督。
    从以上案情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侵犯农民利益事件时有发生,特别在医疗和土地流转等方面显得突出。从源头上看是没有将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些人利用新农村建设中还村在的制度缺口谋取个人利益。所以对我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任务也将更加艰巨,对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系统地分析,在法律的范围内扩展我们的侦查权,帮助完善新农村制度,从而更有效地服务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可以做:1、对涉及农民利益的医疗和土地改制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前介入监管,变单独监管为双重监管。将职务犯罪的侦查提前化。2、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收集掌握和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设驻村检务室,收集汇总涉农的案件线索。3、建立村镇乡和检察机关定期联席制度,对重大的新农村建设举措,派员实时监督。4、扩大办案的规模效应,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保证重大案件的顺利查处。5、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讲究方法,维护稳定。6、加大宣传力度,扫除法盲,更有效地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和司法政策,打击少数,教育多数,让更多的村民认识法律、自觉遵守法律。7、加强农村职务犯罪侦查的策略性,对村民的诉求必须进行耐心解答,合理合法地化解矛盾。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务必快速反应。做到准确出击,在侦查过程中进行涉农法律政策宣传,化解村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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